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题目

2024-05-17 19:12

1. 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题目

这就是经济法的题目啊。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10万,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交足。首期缴纳出资数合法。专利权出资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其他够以货币计价的实物,财产权利出资。专利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完全可以作为出资

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题目

2.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

图片2题,平台的行为违反了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的行为属于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平台要求王某二选一只能选用其平台服务,是恶意排除其他合法经营者提供服务不兼容的行为【摘要】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提问】
您好   亲 可以具体描述一下您的问题吗?【回答】
亲  您是想问股东出资比例的问题吗?【回答】
【提问】
【提问】
亲,这事法考题吗?回答需要较长时间【回答】
图片1题,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本案中,王某与平台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王某使用平台,平台为王某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回答】
图片2题,平台的行为违反了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的行为属于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平台要求王某二选一只能选用其平台服务,是恶意排除其他合法经营者提供服务不兼容的行为【回答】
图片3题,平台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回答】
图片2题。本案中,b公司正常履行了合同,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幼儿园应依约向b公司支付500公斤草莓价款。剩余未交付部分,可通知b公司其需要的水果。本案的合同标的是500斤草莓的价款【回答】

3.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丁、戊五名股东。甲拥有20%的股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丁、戊五名股东。甲拥有20%的股权,乙拥有50%的股权,丙、丁、戊各拥有10%的股权。甲的儿子考上研究生后,为奖赏儿子,甲决定把其拥有的公司股权中的一半送给儿子。若甲的儿子合法取得其父亲赠与的股权,须满足的条件有()。 
  A.甲有权自主决定,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B.需得到控股股东乙的同意即可 
  C.需得到乙、丙、丁、戊四位股东中的任意三位同意即可 
  D.需得到乙、丙、丁、戊四位股东中的任意二位同意即可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转让出资。教材第219页或参见《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丁、戊五名股东。甲拥有20%的股

4. 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元,

首期缴纳10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余的100万元出资。其中股东甲以专利权出资,该专利作价50万元,股东乙以机器设备出资,其作价金额为30万元,四位股东的货币出资共有80万元。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按章程规定进行分配。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乙的机器设备实际价值为20万元,于是,其他股东要求乙补交该差额。但股东乙现有到期债务50万元无力清偿。
该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其公司净资产已达800万元,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拟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1年以后,股东丙将其持有的股份100万股转让给戊。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少万元?其首期缴纳的出资数额是否合法? (2)股东甲专利权出资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股东乙的出资属于何种行为?应如何解决? (4)公司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是否合法? (5)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是多少?是否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6)该股份公司股东丙向戊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5. 甲、乙都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甲股东为自然人A,法人为A。 乙股东为企业法人C,法人可以为A吗?

可以的。
公司法并没有对法定代表人的兼任做出规定。
只有一个例外,国有公司里的董事、监事、高管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里兼职。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甲、乙都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甲股东为自然人A,法人为A。 乙股东为企业法人C,法人可以为A吗?

6.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

关于撤资,如果一方撤资,你也是没办法的,他觉得赚不到钱 自然会撤资。如要结算,需清算所有资产,包括剩余资金与货物,然后按出资比例退给撤资方相应的资金和货物! 也就是没挣到钱,所产生的亏损也要按比例分担,也就是退还撤资者的资金是他当初投入全部资金亏损后剩余资金。与人合伙做生意,双方在行为上一定要规范,否则极有可能带来诸多纠纷,使合伙双方都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不规范,很多问题不是很好解决,需多个人协商,需要自己根据实际问题,实际解决。如果是一个人说了算,那这就不叫是合伙了。在公司法规定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小股东的制度是可以。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也就是说,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公司自由选择是否适用。采用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从而保护小股东利益。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应当争取在章程中明确董事、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可以使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东的正当要求。至于细节什么的你要自己看《公司章程修订与小股东权益保护》或者去看看《公司法》也可以找个发律顾问.问问,其实吧一个公司管理成败已否全看你怎么管理的三思而后行。

7.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之处的有()。

选AB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因此AB正确。而无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年终财务报告均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也都承担有限责任,因此CD不正确。一人公司是《公司法》修改之后的亮点,在当年立即被考察,所以考生应该对于每年教材新增的考点重点复习。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之处的有()。

8. 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

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E.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公司债权人也可以对丙提出请求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BCE 【答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不能补交时,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补交的连带责任。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依承诺实际缴纳出资,须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P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