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有什么

2024-05-19 20:02

1. 票据权利有什么

  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刮,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又称票据的善意取得,他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
  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票据以其独特的支付、汇兑、信用等功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票据立法的宗旨,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如果在其一交易环节中发生了票据转让是由无处分权人所为的情况,在票据上原真实权利人与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对应上,票据法明确规定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而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日本学者长谷川雄一认为善意取得是对于取得者对转让人为权利人这样一种信赖的保护的制度,从而治愈了其前手无权利的瑕疵。

票据权利有什么

2. 债权是不是民事权利

  债权是请求权,有要求别人付款的权利。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3. 票据权利

简介概述
1.的概念和种类。
(1)的概念。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的种类。
第一,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具有主的性质,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
第二,追索权。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追索权的行使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相对于付款请求权来说,是副次性权利。
2.的特征。
(1)是一种金钱债权。它是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其权利的内容为一定数量的货币。
(2)是证券性权利。一经发生,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本身合而为一,只有取得证券,才能取得;也只有依据证券,才能行使。所以的移转,必须要求伴随票据的交付。
(3)是一种二次性权利。人首先可以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可以向付款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迫索权。

票据权利

4. 票据权利有哪些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简单的说,就是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二)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者最后被背书人。
(三)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四)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一、票据权利转让与民事权利转让的区别
一般民事权利与票据权利的区别是: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所谓“真实的交易关系”就是票据产生的原因,也叫原因关系。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一)转让方式不同。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有时不须经债务人同意方能成立。否则,债务人可拒绝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民法债权每转让一次,就要重复通知一次。而票据权利的转让可以不通知债务人,通过背书交付就可实现。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未曾接到通知为由拒绝向新债权人(持票人)履行义务。
(二)效力不同。在民法上,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转让者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最后一个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实现,他只能要求其直接转让人负责。而票据关系上,出票人与所有的前手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连带债务人不得以骨部约定清偿比例、免责条款来对抗债权人。票据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连带债务人全部清偿,也可以同时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要求清偿。
二、民事权利是什么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5. 票据权利的介绍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介绍

6. 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首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时,持票人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向其偿付票款。《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票据权利与票据同时存在,不持有票据,就不能行使权利,凡是善意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票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依票据上的转让方法而取得,即以背书或直接交付而取得。(2)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3)付对价。 (1)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2)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7.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种类。 

第一,付款请求权。这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具有主票据权利的性质,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他直接行使追索权。 

第二,追索权。这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追索权的行使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相对于付款请求权来说,是副次性权利。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8. 票据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票据权利的种类主要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付款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关于付款请求权,我们一定要知道其构成要件:第一,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如果票据已经过了此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便丧失。第二,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第三,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第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第五,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接受付款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2)追索权。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由于这个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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