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一) 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 (二) 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三) 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 (四) 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 (五) 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 (六) 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 (七) 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 (八) 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外汇局可根据非现场核查情况,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对上述比例、金额或频次进行调整。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