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2024-05-19 06:02

1.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高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以下称援外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和管理等支持的活动。第三条 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作为受援方。第四条 对外援助应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受援国内政,致力于减轻与消除受援方贫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编制对外援助计划,确定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称援外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援外资金的使用,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与合作。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对外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援助管理事务。第六条 商务部建立全口径对外援助统计制度,收集、汇总和编制对外援助统计资料。第七条 商务部制订统一的对外援助标识,负责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对外援助政策规划第八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和国别援助指导意见,经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储备制度。第十条 对外援助储备项目是编制援外资金计划和预算,以及援外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第十一条 商务部负责搜集、审核和确定具体国别的对外援助储备项目,并对确定的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第三章 对外援助方式第十二条 对外援助资金主要包括无偿援助、无息贷款和优惠贷款三种类型。

  无偿援助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减贫、民生、社会福利、公共服务以及人道主义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无息贷款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公共基础设施和工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优惠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受援方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型项目、较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大宗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第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对外援助由商务部通过政府间援助的形式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对外援助以项目援助实施为主。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向受援方提供现汇援助。第十五条 援外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成套项目,即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二)物资项目,即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三)技术援助项目,即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某一特定技术目标的项目;

  (四)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即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为受援方官员和技术人员等提供各种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中短期研修、人员交流以及高级专家服务的项目;

  (五)志愿服务项目,即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选派志愿人员到受援方从事公益性服务的项目。第四章 援外项目立项第十六条 除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特殊情况外,拟立项的援外项目应从对外援助储备项目中确定。第十七条 援外项目在立项前应经过可行性研究。

  中方可要求受援方提供拟立项项目的相关资料,作为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前提。第十八条 除依照有关规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项目外,商务部根据可行性研究结果决定是否立项。第十九条 援外项目立项后,商务部一般应与受援方商签立项协议。

  立项协议应明确项目的技术内容、资金安排、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

  (一)项目实施所需当地配套条件和后续运营、保障或管理责任的承担;

  (二)中方在援外项目项下进入受援方的设备材料、一般物资和援外人员合理数量生活物资的关税及其他捐税的承担或免除;

  (三)为中方设备材料、一般物资和援外人员入境、居留和开展工作提供的便利;

  (四)在受援方当地执行援外项目任务的援外人员应有的礼遇,以及人员安全的保证措施。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2.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的管理,确保援外物资项目质量,提高对外援助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主要由中国政府选定实施企业采购一般性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必要时承担相应安装、调试、操作指导和培训等配套技术服务任务的援助项目。第三条 商务部依据本办法管理援外物资项目。第四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作为商务部选定的项目实施主体,依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具体实施中国政府与受援方政府签订的援外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及法律责任。第二章 供货清单的确定第五条 商务部根据援外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确定援外物资的供货清单。
  供货清单应包含供货品名、技术标准、供货数量、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等基本内容。第六条 确定供货清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援款限额内,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满足受援方的基本使用要求;
  (二)不以任何形式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三)在同等适用情况下,优先选用原产于中国关税境内的产品;
  (四)除受援方有特殊要求外,选用可批量生产、质量可靠的产品。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与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七条 商务部根据第六条规定的原则和相关政策制订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供受援方提出物资供货要求及商务部确定供货清单。
  商务部对《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调整一次。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外确定供货清单的,商务部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或企业作为援外物资项目配单承办单位(以下简称配单承办单位),提供确定供货清单内容及参考价格的经济技术咨询服务。
  对于两年内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承担援外物资项目任务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的中介机构或企业,商务部不委托其作为配单承办单位。第九条 配单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提出供货清单的建议,并对供货清单内容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负责。
  配单承办单位应将建议的供货清单及时报商务部审核确定。商务部应在收到供货清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配单承办单位。第十条 配单承办单位不得串通参与援外物资项目投标的企业提出对其他有效投标企业不利的供货清单,或提前向有关投标、议标企业泄露供货清单内容,或与供货厂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一条 商务部将其确定的援外物资项目供货清单提交受援方确认。
  在援外物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商务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货清单内容。确需调整供货清单的,必须报商务部批准,商务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需经受援方同意的,商务部应在受援方正式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章 援外物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第十二条 商务部在依照《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10号)具有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范围内,通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选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具体方式由商务部根据援外物资项目的规模、性质、专业和特点确定。
  企业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第十三条 对于两年内,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实施援外物资项目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商务部不邀请其参加援外物资项目的投标、议标。第十四条 被选定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擅自变更投标或议标承诺的,商务部可以在其他投标企业中重新选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者重新组织邀请招标或议标。第十五条 商务部向选定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下达援外物资项目任务通知函。
  任务通知函是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办理援外物资采购、仓储、检验、通关、运输和相关人员出入境手续的依据。

3.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适应建立符合对外援助工作实际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向受援国提供生产、生活物资的项目。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监督管理和相关资金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并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援外物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驻外使馆(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商务部交办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第四条 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以及可行性研究任务、配单任务、供货任务、货代服务任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组货并运至受援国指定地点或提供可行性研究、配单、供货、货代服务,不得将所承担的援外物资项目任务转由其他企业或单位实施。

  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相关任务的企业或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的法律,尊重受援国的风俗习惯。第五条 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相关任务的企业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货物、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水平。第六条 援外物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第二章 供货指导目录第七条 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用于指导援外物资项目立项、供货清单编制、供货企业遴选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第八条 援外物资项目所供货物应当满足技术成熟、质量优良、合理适用要求,并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口的货物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规定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纳入援外物资项目的供货范围。第九条 商务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原则,确定进入《指导目录》的货物品种。第十条 商务部根据产品质量、出口量、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等因素,确定《指导目录》所列货物的供货企业名录。第三章 立项第十一条 援外物资项目应当有助于受援国提高自主发展能力,促进受援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应对自然灾害和人道主义危机,增进受援国和中国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合作。第十二条 根据受援国要求或实际需求,商务部启动援外物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条 商务部应当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二)具有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近2年从事过项目涉及相关货物的咨询或实施活动;

  (四)近2年内未因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配单、评审、实施或供货任务受过行政处罚。

  商务部从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中选定进行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针对受援国需求,依据《指导目录》,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科学客观的原则编制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含拟供货物清单),向商务部提出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第十四条 对于受援国提出《指导目录》以外特殊需求货物的,商务部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增加对该货物的专题政策评估和技术评价,并根据评估和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对外提供。第十五条 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项目,商务部可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增加实地考察环节,以全面、准确了解受援国需求和搜集编制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需要的经济技术资料。

  商务部可委托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或驻外使馆(领馆)经济商务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商务部或受托管理机构可视情派员参加考察。第十六条 商务部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情况决定是否立项或向国务院提出立项的建议。

  项目批准后,中国政府代表与受援国政府代表签订立项协议。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4.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的附则

第七十条 按照EPC(设计-采购-施工)、D&B(设计-施工)建设模式实施成套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外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的实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对外援助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5.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第三条 物资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中国和受援方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风俗习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实施物资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受援方对援助物资有特别需求,须在受援方当地采购的物资项目,经中方与受援方商定,可以采用中方代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物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物资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物资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物资项目援助管理事务。第七条 除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管理外,对外援助物资出口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第二章 供货指导目录第八条 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明确中国政府对外提供援助物资的原则和导向。

  《指导目录》用于指导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含拟供货物清单编制)和立项工作。列入《指导目录》的援助物资应为本国货物,满足可标准化、技术成熟、质量优良、合理适用、绿色环保、售后服务可保障等要求,符合有关产品出口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并通过法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对于受援方提出《指导目录》以外的援助物资,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增加对该项物资的专题政策评估和技术评价。第九条 《指导目录》的编制应本着“科学合理、客观准确、政策引导、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规范产品的品名、海关HS编码、产品描述、技术要求和产品标准。第十条 商务部对《指导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对外援助需要及援助效果、技术标准变化等情况,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对《指导目录》内产品的产品描述、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内容进行随时更新。第三章 项目采购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在经商务部资格认定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选定总承包企业。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第十二条 商务部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项目的投资估算和投资限额。

  商务部制定项目的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标准,供编制项目估算和报价时参考使用。第十三条 物资项目项下某一项或若干项物资经立项确定由唯一供货企业提供,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提前与唯一供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并监督唯一供货企业向所有竞标单位落实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

  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应按招标文件列明的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与唯一供货企业签订内部供货合同。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下达物资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

  物资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总承包企业办理援外物资采购、仓储、检验、通关、运输和相关人员出入境手续的依据。第十五条 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项目涉及的部分物资采购、配套工程建设、设备安装或其他技术服务任务有特殊经营许可或专业技术资质要求,而拟投标的总承包企业自身资质不能覆盖的,可以分包给其他专业单位合作承担,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选定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单位的,应按变更合同程序办理。第四章 实施管理程序第十六条 商务部审批物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与受援方确认项目供货清单(包括品种、数量和主要技术参数等),并办理立项。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按照确认的供货清单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6.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套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或低息贷款及其他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择优选定的实施企业进行考察、勘察、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第三条 成套项目实施遵循先考察、后立项,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基本程序。第四条 成套项目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承担成套项目考察、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担成套项目监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成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活动分别进行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五条 成套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管理。
  商务部负责监督管理成套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对于重大项目,商务部可以派遣项目代表常驻受援国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成套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第二章 实施主体第七条 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包括考察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包括工程管理企业、设计监理企业、设计审查企业、施工监理企业)。
  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取得《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第9号令)规定的相应资格。考察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具有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资质和商务部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八条 商务部向选定的成套项目实施主体下达任务通知函。任务通知函是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办理成套项目设备材料检验、通关、运输和相关人员出入境手续的依据。第九条 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和人员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受援国的风俗习惯。第十条 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实施主体绩效评价制度,优化实施主体结构。第三章 招标和议标第十一条 商务部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选定成套项目的考察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或工程管理)企业。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组织成套项目招(议)标,商务部对招(议)标活动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商务部组建和管理对外援助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在组织成套项目施工任务招标时,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委员会承担评标工作。评审专家库专业类别不能涵盖的项目,评审方式由商务部决定。
  受托管理机构在成套项目施工任务议标以及考察任务、勘察设计任务、施工监理任务招标和议标时,可以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委员会承担评标工作,也可以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评标工作。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单位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企业推荐意见,并按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企业。
  商务部设立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招标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成套项目决标事项进行程序性审核,并提出监督意见。
  中标候选企业或中标企业实质性变更投标或议标承诺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在其他中标候选企业中依次选定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或重新组织招标或议标。第十六条 规模较大或工艺较复杂的成套项目,商务部可以决定划分标段招标或邀请企业联合体参加投标。第十七条 成套项目投标企业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性、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分包单位的技术资质。
  中标企业不得将中标的成套项目转包或将应由其完成的成套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分包单位。主体性或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
  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其承担的分包任务不得转包或再分包。

7.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的总则

承担成套项目监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成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活动分别进行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五条 成套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管理。商务部负责监督管理成套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对于重大项目,商务部可以派遣项目代表常驻受援国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成套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的总则

8. 中国对外援助依照的是哪些法规

中国对外援助直到2014年前并无统一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中国对外援助的法规体系,目前依然主要是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的相关文件,这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存在诸多局限和问题。

直到2014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 这是中国在对外援助管理方面颁布的第一个综合性的部门规章。 作为对外援助的主管部门,商务部以部门法令的形式对对外援助的管理、实施和监督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我国目前还依据一些国际条约对对外援助进行规范。

目前对外援助领域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从事对外援助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亚洲开发银行等)的基本文件;二是以构建援助体系为内容的多边条约;三是规定具体援助资金和项目的双边经济技术协定或换文。

 
       至于各个国家在对外援助领域的国内规制,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援助规制体系国际比较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国际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研究》,目前国际上不是所有的援助国或地区都有专门的对外援助法,有的国家更多地使用政策对援助行为进行规范。
       
中国对外援助的法规体系,目前主要是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的相关文件:

 
       2004年7月1日,国家《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为规范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令,以下简称“412号令”)的规定,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成为商务部行政审批的保留项目之一。

 
       以“412号令”为基础,商务部形成了以企业资质管理为基础的援外管理规制体系,包括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定。

 
       部门规章如: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2号);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等;

 
       规范性文件如: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等8个文件(商援发[2008]533号);

 
       内部规定如:

 
       《商务部关于加强援外成套项目人员管理实施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2007年6月5日),《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2008年7月28日)等。

 
       优惠贷款方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联合发出《关于颁布的通知》(外经贸援发[2001]122号)等文件。

 

以上为有关简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