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2024-05-08 07:56

1. 河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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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1]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省级和市县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市县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充分发挥财政杠杆撬动作用。调动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性,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深化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健全融资担保体系,统筹发挥政府采购等政策功能,综合运用财政贴息、奖补、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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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省辖市预算的监督工作。第三条  省、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第四条  省、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第五条  省、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机构负责预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省、省辖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负责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并负责预算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省、省辖市政府负责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撤销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第七条  省、省辖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的具体编制以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和管理工作;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部门预算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及时将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资料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执行,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八条  省、省辖市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本级预算执行、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通报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第九条  预算编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
    政府编制本级预算草案的办法和实施步骤,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编制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和步骤按照本级政府的规定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预算外资金应当纳入本级综合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第十条  预算草案应当包括本级总预算、本级预算、部门预算及说明。
    本级预算草案以及部门预算草案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编制完毕。第十一条  应当细化预算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必须列至款级预算科目,部门预算逐步细化到项目;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应当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第十二条  预算支出应当统筹安排,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作出单(某)项支出所占预算总支出比例或增长比例高于预算收入增长比例等肢解预算的规定。第十三条  政府预算应依法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预备费应占本级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对预算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反馈研究意见。
    在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和政府审定预算草案之前,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通报编制情况。

3. 河南省财政厅的厅属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省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工作。(二)负责全省财政各项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三)负责全省财政系统网络基础平台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四)负责各级财政业务数据和网上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五)负责建设和管理财政内、外网站和财政信息资源的综合分析处理工作,为领导和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六)负责全省财政系统信息网络平台、数据库和系统软件软件的选型工作,并承担各级财政部门系统建设方案的论证和审核工作。(七)负责全省财政干部的信息技术培训和财政业务人员、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应用系统培训工作。(八)参与对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投资的审核工作。 受省政府和企业委托,为企业产权整体或部分出售、转让和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出售、转让及企业兼并、企业租赁提供中介服务,对产权交易的资产进行评估,办理产权交易中的有关具体事务。

河南省财政厅的厅属单位

4.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五条  省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供应商的条件;
    (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  本省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分级审批公布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内容和范围。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或委托办理采购活动,参加评标,与中标供应商订立合同,负责货物验收。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八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方式,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由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第九条  招标采购可以由采购人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按照招标投标程序自行组织采购。第十条  纳入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招标采购:
    (一)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物品;
    (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
    (三)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中所需的适宜招标采购的设备;
    (四)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定点服务采购。
    市、县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高于省级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金额标准。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下达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专项拨款和政府性贷款,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省统一组织采购。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急需的采购;
    (三)只有唯一的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国际招标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方或赠款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编制和批准政府采购预算,确定和执行采购方式,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资金支付。第十五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目录、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就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自收到采购申请15日内作出答复。第十六条  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应依照公告、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订立合同、交付、验收、结算、监督检查等主要程序进行。具体招投标规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采购商品、工程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面积、规格、质量、性能、标准、价格(酬金)等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自订立之日起7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5. 河南省财政厅电话

      河南省财政厅的电话是0371-65727793。
     河南省财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二)起草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三)负责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省级预决算公开。(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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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郑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财经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预算、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事项进行的检查。第三条 与本市各级预算内外收支相关、接受财政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均须接受财政监督检查。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应由其负责的监督检查事项委托给下级财政部门实施,也可以对应由下级财政部门负责的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具体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审计、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第六条  财政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手续费以及税收退库情况;
  (四)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五)预算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专项资金、政府外债、国债转贷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
  (八)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情况;
  (九)国有资产产权及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十)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或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可即时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对被检查单位当年财务收支已审计过或正在实施审计的,除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外,监督检查机构不再对其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第八条  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结合日常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情况,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其他方式进行。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于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第十条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第十一条  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不得隐匿或者销毁。
  检查组可以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向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提出书面检查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根据检查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检查结论。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财政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送达告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处理决定涉及税收的,财政部门应将处理决定书抄送税务机关。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执行,并将协助执行情况告知财政部门。第十七条  在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以及截留、挪用、退还预算收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7. 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本省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行署专员、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和下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四条 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向同级各部门和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的情况;
  (二)本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企业上交利润、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本级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预算级次及程序,拨付本级财政预算支出资金和管理预算支出情况;
  (四)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的上解资金、向下一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上一级政府财政或主管部门拨付本级政府财政或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收入的上缴和预算支出安排、使用、效益情况,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制度情况;
  (七)地方金库、组织预算执行的有关金融机构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八)预备费和机动财力安排、使用、效益等情况;
  (九)省长、市长、行署专员、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第五条 对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做好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对下一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调查。其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政府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三)本级政府财政向上一级政府财政解缴财政收入的情况。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将本级政府财政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列入当年审计项目计划,于第一季度组织审计工作组进行就地审计。审计结束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同时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第八条 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它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财政部门向各部门批复的预算,以及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和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年报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三)各部门年终预算执行情况汇总表;
  (四)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总结,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制订的有关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五)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必需的资料。第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对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第十条 各级政府的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下达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办法,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规定、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8.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人民防空、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分级、分类建立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储备库,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

  对省本级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定),初步设计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对市、县级项目,按照本级政府的规定进行报批。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内容,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细化。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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