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2024-05-19 03:46

1.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综合开发和应急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大运量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系统、机电设备系统、供电系统和通信信号系统。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公安、卫生、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督、城市管理、林业绿化、环境保护、人防、消防、金融、应急等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应急等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正常需要。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实施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相结合。市人民政府根据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给予轨道交通项目一定补贴。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政策和资金支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编制,并与城市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分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线路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市级相关行政部门、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请批准。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空间布局、用地指标、线路走向、站点功能与位置,以及其他配套需求。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的控制管理,优先安排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规划红线,严格控制建设其他项目。确需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接、合建的项目以及其他设施,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征询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并出具规划条件,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根据规划审批条件,在确保其上方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程序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依法使用。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2.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建设,是指本市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的地下和地上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车辆段、停车场、车站的地下、周边及上盖的资源综合开发。第三条 本市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轨道交通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国资、金融办、安监、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人防、环保、林业绿化、水务管理、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的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等工作。
  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沿线综合开发等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第六条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含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第七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编制,编制工作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牵头组织,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具体实施,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报批。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出的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依法对轨道交通线位、站位、车站、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站、控制中心、出入口、风亭等设施的规划方案、建筑方案以及相关管线迁改方案进行规划审批。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对规划控制及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管理,以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安全。
  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红线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非轨道交通的项目建设,对涉及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非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意见。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第十条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在地下分别设立,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使用情况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权属登记。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第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结合轨道交通建(构)筑物一并实施开发的地上及地下空间,其使用权与地表土地使用权,可作价出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依照《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暂行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可依法出租、抵押、转让和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范围及对应的地下、地面、地表空间内,享有土地与物业、广告、商业资源及通信接入层等的综合开发经营权。第三章 投资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导,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可作为项目资本金使用。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及使用管理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轨道交通项目具体的投融资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资、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3. 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优先发展。

  城市公共客运实行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特许经营、规范管理,安全营运、优质服务的原则。第三条 本市云岩、南明、观山湖区和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客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云岩、南明、观山湖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其他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负责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内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应当以政府投入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资金投入。对政府投入资金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城市公共客运,建设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设施,逐步实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公开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第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等的配置比例,应当根据道路设施、客流等情况确定。

  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优先发展符合环保要求、运输效益较高的大容量车辆,逐步淘汰运力低、能耗高、污染大的车辆。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交通专项规划,结合道路建设情况,逐步开设城市公共客运专用车道,设置优先通行信号,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科技水平。第八条 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客运场站等用地,应当在详细规划中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其用途。

  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改变场站等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批准,按照规划就近归还用地;没有条件归还的,依法补偿。第九条 用于公共客运设施建设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应当不低于总金额的35%。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商业街区、旅游景点、体育场馆、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配建、增建公共客运设施。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设置线路、站点,完善城市交通网点的衔接。

  新增、调整、关闭线路、站点,市人民政府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通过公开征求意见、论证等方式确定;各方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进行听证。确定实施7日前,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线路、站点、场站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站点根据国家规范标准、本市道路状况设置;

  (二)标志、文字规范醒目,场站名称中、英文对照准确;

  (三)本站、下站、沿线站名、运行方向以及首末班次发车时间清晰准确;

  (四)乘车须知、里程价格对照表、服务公约和监督电话号码齐备;

  (五)有方便乘客候车、乘车的服务设施;

  (六)夜间亮化符合规定。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三条 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同级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制定出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按照规定核准后组织实施。

  出让计划、方案应当有利于降低成本、费用。

  核准的线路、出租汽车总量,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与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领取经营资格证,办理车辆营运、营业执照、税务等手续。

  禁止伪造、涂改、冒用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二)车辆依法投保;

  (三)车厢内设施齐备完好,标志设置规范;

  (四)按照规定安装、送检计价器;

  (五)按照规定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按期轮休,定期保养车辆;

  (六)车辆按照规定标明经营单位、车辆编号、线路站名、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七)不擅自停业、歇业、终止营运;

  (八)不指使、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21修正)

4.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及使用管理,保证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铁路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铁路、铁路口岸及其配套设施工程。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从本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第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全部作为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第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融资还本付息以及轨道交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存续期的可行性缺口补贴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五条 延伸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承担项目建设投资及今后运营费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对轨道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发展改革、督办督查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和分配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服务业、旅游、居住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标准如下:

  1.轨道交通经过的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10%;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30%;2026年1月1日起,按2000元/平方米计提。

  2.轨道交通经过的清镇辖区,按照前目规定的对应年度计提数额减半计提。

  3.轨道交通经过的开阳辖区,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

  4.轨道交通未经过的修文辖区、息烽辖区,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轨道交通线路经过时,参照开阳辖区标准执行。

  (二)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部分或者协议出让的低效用地和协议出让的安置房用地,按本办法计提专项资金。

  (三)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按50元/平方米分配给市域快速铁路项目、铁路和铁路口岸及其配套工程项目,其余部分分配给其他轨道交通及配套项目。第八条 市级出让地块相关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按季进行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

  县级人民政府、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自行出让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资金的,由其财政主管部门按季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第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划拨的工作程序:

  (一)县级人民政府、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季度统计本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数量,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土地出让数量汇总的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

  (三)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建设情况根据年度预算将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依法核拨。

  (四)县级人民政府、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划入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指挥部指定的账户。

5.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资金、用地、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确立公共汽车客运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并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有序发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公共交通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应急和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打击非法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行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第六条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规模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服务。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组织专家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使用性质及用途。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众出行需求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合理设置公共汽车线路和站点,适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保持供需平衡。

  公共汽车线路设置和站点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运力调整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十条 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居住小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学校、医院、工业园区等项目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配套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制定恢复、补建或者补偿方案报所在地客运管理机构,并按照方案要求予以恢复、补建或者补偿。

  不得污损、涂改、覆盖城市公共交通标志、设施。

  不得以摆摊设点等行为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临时停靠站点、入厕点的设置,由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三条 利用候车亭、站牌和运营车辆设置的广告,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车辆运营安全,不得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第十四条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可以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第十五条 公共汽车站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标明线路编号、首末班车发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线各站点的名称、行驶方向、票价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站点以地名、街道名、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等名称命名,由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确定。

  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使用同一站名。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1修正)

6. 贵阳轨道交通的标准方案

前期建设项目推荐采用常规钢轨钢轮系统,线路最高运行速度80km/h,旅行速度30~40 km/h,车辆采用B型车, 6节编组;线路行车能力按30对/小时设置;采用集中供电、DC1500V架空轨受电方式,并设置了独立的通信、信号、防灾报警、通风空调、自动售检票等机电设备系统。通过对系统制式和车辆选型专题研究,确定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采用钢轮钢轨系统,B型车,最高运行速度80公里/小时。旅行速度为30~40公里/小时。

7.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铁路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从本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二、第三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全部作为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三、第四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融资还本付息以及轨道交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存续期的可行性缺口补贴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四、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负责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对轨道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城乡规划、棚改、发展改革、督办督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五、第七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和分配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服务业、旅游、居住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标准如下:

  1.轨道交通经过的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10%;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30%;2026年1月1日起,按2000元/平方米计提。

  2.轨道交通经过的清镇市,按照前目规定的对应年度计提数额减半计提。

  3.轨道交通经过的开阳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

  4.轨道交通未经过的修文县、息烽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轨道交通线路经过时,参照开阳县标准执行。

  (二)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部分或者协议出让的低效用地和协议出让的安置房用地,按本办法计提专项资金。

  (三)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按50元/平方米分配给市域快速铁路项目,其余部分分配给其他轨道交通项目。”六、删除第八条,其余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七、第九条修改为:“市级出让地块相关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季进行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

  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行出让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资金的,由其财政部门按季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八、第十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划拨的工作程序:

  (一)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国土资源部门按季度统计本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数量,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结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出让数量汇总的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

  (三)市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建设情况根据年度预算将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依法核拨。

  (四)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划入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指挥部指定的账户。”九、第十一条修改为:“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审计部门对轨道交通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和使用进行定期审计。”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