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2024-05-01 13:27

1. 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2. 书记员的工作有哪些?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书记员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辅助人员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其职责与法院书记员相似。
在英、美、德、日等国称为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苏联各级法院也设有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另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3. 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书记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
一,庭前准备工作
第一,协助审判员做好收案审查,检查案件是否属于本庭受案范围,认真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把好诉讼的第一道关。
第二,做好开庭前的送达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的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员就要依法完成开庭前的大量事务性工作。这些事务性工作与开庭审理紧密联系,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合法、及时的审理。首先,书记员应当根据审判员、书记员的工作时间安排确定开庭时间。然后,协助法官做好起诉书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的送达。最后,对庭审参加人员的通知进行确认,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

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4. 书记员的职责是什么

人民法院中书记员的职责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包括: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具体有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一、刑事案件的开庭流程具体什么
刑事案件的开庭流程具体是:
1、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2、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
3、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4、法庭辩论;
5、被告人最后陈述。
刑事案件开庭时间:
1、刑事案件,一般是1个半月;
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是3个月;
3、上述期限不包括检察院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期限,以及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二、民诉案件一审程序
1、当事人依法向人们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递交起诉状;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判人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6、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7、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8、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9、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三、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1、立案阶段.首先受害人以原告的身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民事诉状和相关证据,资料齐全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一般会在7日内立案,同时通知当事人。不能立案的,说明理由,需要补充资料的,通知补充。2、庭前准备阶段。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会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及原告证据材料,被告收到民事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意见,法院收到答辩意见后会送达给原告。有的法院在立案后会向双方送达限期举证通知,此时,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举证。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交延期举证申请。3、开庭审理阶段。开庭时,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随后,原告陈述、被告答辩、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等,审判人员发问、相互发问,最后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各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最后意见,庭审结束。4、裁判阶段。案件经过审理后,审判人员会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结果。随后送达裁判文书,任何一方不服,可以上诉,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15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为10日。如放弃上诉,则上诉期届满,裁判文书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5. 书记员要做的具体工作是什么啊?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模拟法庭的
 
   解析: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应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五条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第十一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 
 
 (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第十四条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 
 
 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 
 
 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除专门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既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编制内正式录用的书记员。 
 
 第十八条 *** 军事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书记员要做的具体工作是什么啊?

6. 《书记员》是从事什么工作的?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依法参与诉讼活动,承担案件审理和其他诉讼的记录工作;(2)负责案件登记、送达诉讼文书;(3)核对、收集、登记、保管和移送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与卷宗;(4)承担案件审理中交换、接受、核对证据等工作;(5)承担法官或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6)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7. 《书记员》是做什么工作的?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依法参与诉讼活动,承担案件审理和其他诉讼的记录工作;(2)负责案件登记、送达诉讼文书;(3)核对、收集、登记、保管和移送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与卷宗;(4)承担案件审理中交换、接受、核对证据等工作;(5)承担法官或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6)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书记员》是做什么工作的?

8. 《书记员》工作职责是什么?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依法参与诉讼活动,承担案件审理和其他诉讼的记录工作;(2)负责案件登记、送达诉讼文书;(3)核对、收集、登记、保管和移送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与卷宗;(4)承担案件审理中交换、接受、核对证据等工作;(5)承担法官或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6)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