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2024-05-19 12:46

1. 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结合1994年国债发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确认的组织与分工
  1、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事宜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
  2、成立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具体工作。审委会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人员组成。审委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国债司,负责审委会日常事务。第三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初次申请与确认的基本程序:
  1、凡第一次申请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并经自查符合“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资格条件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向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申请表”。
  2、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公司概况和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近(上)年经营业绩报告;
  (4)提交近两年来组织的国债发行和国债兑付量报表;
  (5)证券交易所(系统、中心)出具的近两年的国债交易量证明;
  (6)上年资产负债表;
  (7)审委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3、审委会办公室对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表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各项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审委会。
  4、审委会对上述审查结果进行复审,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提交复审报告。
  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共同审批审委会提交的复审报告,确认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
  6、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经确认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金融机构颁发资格证书。第四条 复审
  1、审委会每年对获得资格确认的国债一级自营商进行一次复审。
  2、复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参加国债承购包销及履行承销合同义务的情况;
  (2)在国债二级市场上的报价情况及其交易量;
  (3)有无违反“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现象;
  (4)在本机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有无违反法律、政策的行为;
  (5)审委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情况。
  3、审委会对本条第二款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审结论。
  (1)复审合格的结论由审委会签发给金融机构,同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经复审不合格的金融机构,按“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审委会报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方负责人同意后,做出是否暂停或吊销该金融机构的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及其它有关处罚措施。
  (3)对于因违反“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而做出没收和罚款决定的,按国家有关罚没收入的管理规定执行。第五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成国债交易、清算系统于每年1月15日以前向审委会报送全体国债一级自营商在国债二级市场的交易量,审委会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其排名录。

             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机构名称                              通讯地址
(含邮编)

法人代表
 名称

注册
地点

联系
电话

传真
电话

注册资本金



实收资
本金

设立批准
机关

职工人
数(人)

 营业执照
  编号



 




金融业务
许可证编
号







上年资
产总计
期末数







上年负
债及所
有权收
益总计
期末数




上年营业收入
 期末数




上年营业
支出期末
数


上年营
业利润
期末数


上年利
润总额
期末数









国债业务
开展情况









经办国债业务
开始时间

累计组织国债
发行量

1991年1992年1993年9月末                    累
计
国
债
交
易
量
自营部分

1991年1992年1993年9月末                    
代理部分

1991年1992年1993年9月末                    累计经办的
国债兑付量

1991年1992年1993年9月末                    有无重大违法
 违纪情况

其他需说明
事项

填表人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签章                             

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2. 国债一级自营商的义务

国债一级自营商应承担下列义务:必须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国债发行活动参加的每期国债发行,都有最低承销量(如我国)最高承销量( 如美国)的规定承销国债后,负有积极开展分销与零售的义务,保证能够让投资者方便地购买到国债,满足投资需要在二级市场上有承担做市商的义务,即必须对每种流通的国债券进行报价、并不得拒绝交易对方在所报价位上的任何交易,每家一级自营商每年在国债二级市场的交易量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并有定期向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国债承销、分销、零售和二级市场上国债交易业务的报表、资料等的义务,接受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国债一级自营商的申请条件:(1)具备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2)有能力且资源履行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各项义务。(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3. 国债一级自营商的权利

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下列权利:一是可以直接向财政部报价投标承销每一次发行的国债,并享有每期国债承购包销合同规定的有关权利二是优先取得同中央银行进行以国债交易为手段的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资格,协助中央银行实施一定的货币政策三是自动取得同中央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国债抵押再贷款和国债再贴现以及从事国债基金、优先申请成为国债期货经纪商等的资格,调剂头寸余缺,融通资金,拓展业务。(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国债一级自营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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