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财[2006]150号】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

2024-05-09 16:54

1. 【铁财[2006]150号】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 
铁财[2006]150号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明确责任,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责
(一)铁路局是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铁路局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2.依法合理安排建设资金,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
3.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承担建设资金安全责任。
4.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监督、检查建设成本支出情况以及利用外资项目的设备台账和使用情况。
5.根据铁道部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借款和还本付息手续。
6.及时汇总、编报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和财务决算。
7.组织办理建设资产交付、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建设项目后期收尾工作的财务接收和财政评审工作。
8.指导合资铁路公司建设财务工作,掌握合资铁路建设情况。
9.依法接受审计和检查,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
(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铁路局建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办法,制定建设项目财务内控制度。
2.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项目的建设成本,控制支出,节约投资。
3.按工程进度及时请领、管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承担建设资金安全责任。
4.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及概算清理等相关工作。
5.根据合同、验工计价、发票等资料,办理工程资金、征迁补偿及物资设备款的预付、清算和结算。
6.监督、检查拨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使用情况,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7.项目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保证资产完整。
8.编报建设资金预算、快速月报、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9.办理项目后期收尾工程和会计档案等资料的移交。
10.依法接受审计和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三)运输站段是建设项目的资产接收使用单位,其职责是:
1.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配合办理资产交接。
2.接管资产按规定及时入账,保证资产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存储和使用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的开立
1.开立、撤销或变更银行账户,均应按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报批。
2.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要求工程总承包的主办方在当地与铁道资金结算所(或室)签订监督协议的商业银行开户。
(二)建设资金的请领和拨付
1.铁路局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合同及工程进度,按照“先请领权益性资金,后请领债务性资金”的原则,逐级申请领用建设资金,报送月度用款预算。铁路局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用款需要请领资金,避免滞留建设资金。
请款额度不包括工程进度结算款中暂不需要支付的部分,不包括工程竣工结算中的质量保证金。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项目概算,年度财政预算、年度投资概算分章节计划、合同、经审核签认的验工计价(或有效票据)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无依据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挪用、调剂、串换建设资金。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拨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实行月份预付、季度结算、竣工清算的,每月按照建设项目执行单位下达的月份投资计划预付,额度控制在70%以内,季度按照批复的验工计价结算,额度控制在90%以内,月度预付款同期扣回。
合同中预付款拨付的条款内容,应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年度资金预算安排,预付款比例适度,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投资计划逐年预付。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办理协议付款时,征地拆迁费应取得合法票据;物资设备的支付应按照物资设备到货情况同比例支付,并预留质保金;对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付款及小型基建的设备购置款,按不高于协议总额80%的比例分次拨付,待配合单位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付清余款。
(三)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建设项目必须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和返还时间应考虑财政评审的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资金的使用及监控
1.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
2.铁路局应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设资金支付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建设资金安全。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对主办方向协办方的资金拨付实行实时监控,确保协办方的资金需求,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4.铁路局建设、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和资金结算所应按照各自权限,履行建设财务监督检查职能。
三、强化会计核算,控制建设成本
(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铁路大中型基建项目应按项目建账和明细核算,或通过设置工程成本辅助账,详细记录和真实反映项目章节的建设成本。同一个建设项目,不同性质的建设资金,应在同一会计账套内管理和核算。
(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基建支出的性质,分别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对建设成本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依据合同、验工计价和发票等计列投资支出,并按工程件名、批准的设计概算、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等实施总额控制。禁止超概算、超计划列支建设成本,禁止挤列建设成本。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批复概算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分年度据实列支。
(四)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会同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并批复验工计价,禁止高估冒验、预验和虚验。财务依据审核签章的验工计价计列建设成本。建设项目在竣工时要进行全面清理,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末次验工计价。
(五)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拨付施工单位的预付工程款和支付供货厂商的预付设备款,以及拨付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款,应在“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严禁“以拨代支”直接列入建设成本。
(六)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拨付给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款,要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与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确保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实施。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收到协议款,应提供合法票据和验工计价,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作为计列建设成本的依据。
(七)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提报真实的验工计价,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建设,严禁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四、     切实完善项目收尾工程管理
(一)收尾工程的管理及移交
建设项目销号后应做到工完账清。对经初验合格后仍留有少量未完收尾工程且铁道部批准销号的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在销号前列出详细的剩余工程量和投资清单,明确完成时限。
(二)尾工款的上交及请拨
销号年度后一年内未完成全部工程的剩余资金(含质量保证金)应上交铁道部,同时将剩余工程的明细清单报铁道部建设、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备案,并进行台账管理。质量保证金应列出详细单位和金额。具体实施时需使用资金,应提供合同和完成情况向铁道部请领,完工后报主管部门核销。
五、     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一)资产交付
1.建设项目竣工初验合格后,应按初验委员会编制的初验报告确定的时间办理资产移交,同时,铁路局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报的“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含需分摊费用),估价入账。
2.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对整体项目概算、投资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及各项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分析,按规定分摊待摊投资支出,及时转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保证交付资产的完整、准确。
3.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填写《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据此办理资产交接。接管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核实,签章确认。铁路局根据双方签认的《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列账或调整已估价入账的资产价值。
4.大中型建设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铁路投资但产权不归属铁路的资产,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于项目初验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逐级报铁道部,经财政部批准后作转出投资处理。地方投资但产权归属铁路的资产,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5.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自用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概算统一管理。工程竣工后,与其他资产一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移交接管单位。
(二)竣工财务决算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初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2.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将与项目有关的会计档案、竣工财务决算、工程明细资料等按规定移交。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铁财[2006]150号】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

2. 铁道部20号令是什么18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 20 号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道口,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所称人行过道,是指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其中:城市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75~1.5米,乡村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4~1.2米。人行过道禁止畜力车、机动车通行。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线路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当经过批准。
  第四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线路允许通过的旅客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下,货物列车运行速度80km/h以下,货物列车牵引质量5000吨以下;
  (二)Ⅱ、Ⅲ级铁路与道路交叉;
  (三)道口之间距离大于2公里,并且无绕行条件;
  (四)车辆或行人在距钢轨外侧不小于50米范围内的道路上,线路允许速度12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侧各400米(双线各500米)以外的列车,线路允许速度10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侧各340米以外的列车,线路允许速度8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侧各270米以外的列车;列车驾驶员在850米以外可以看见道口;
  (五)拟通过道口的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原则上为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度;
  (六)拟通过道口的道路平面线形应为直线;从最外侧钢轨算起的道路最小直线长度不应小于50米,特殊情况下城市道路不应小于30米,乡村道路不应小于20米;衔接道口平台的道路纵坡不得大于3%,困难条件下,通行铰接汽车的城市道路不得小于3.5%,通行普通汽车的城市道路、公路及场外道路不得大于5%,乡村道路不得大于6%;
  (七)铁路道口设置位置应在铁路车站以外,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米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米以外;
  (八)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土地使用要求;
  (九)符合国家有关铁路、道路设计规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设置或者拓宽人行过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线路允许通过的铁路旅客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下;
  (二)居民聚居地人行过道与既有穿越铁路通道间距大于500米且无绕行条件;
  (三)了望条件良好;
  (四)人行过道设置位置应在铁路车站以外,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米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米以外;
  (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符合前款要求,铁路沿线村庄需设立与铁路交叉的人行过道的,原则上一个自然村只设一处。
  但在人流集中、列车密度大、行人穿过铁路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立人行过道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不得设置人行过道。
  第六条 因特殊需要,可申请设置使用时间不超过1年的临时铁路道口。设置临时铁路道口应当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制定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公告使用期限,并设人看守。
  第七条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新建、改建、扩建铁路线路上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设置或拓宽的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所处位置、宽度、安全防护措施、可行性分析等文件;
  (四)拟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平面示意图;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或铁路,还需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程序的项目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
  (六)申请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的,还需提供与相关产权单位的协商意见;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路管理机构提供。
  第九条 铁路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申请属于在城市内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审查;受理的申请属于在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审查。
  进行前款规定的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评审。
  第十条 铁路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批准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准依据;
  (二)批准的铁路道口或人行过道的宽度和设置地点;
  (三)技术条件;
  (四)道口类型;
  (五)批准的铁路道口或人行过道的产权归属、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凭批准文件按有关规定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施工完毕,应当办理验收、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对设置临时道口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注明有效期。被许可人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依本办法规定程序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不予批准的,被许可人在期满后,应立即拆除临时道口,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作出不予延长决定的,铁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长。
  第十四条 铁路管理机构和城市规划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当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铁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自处罚之日起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许可的,铁路管理机构或城市规划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撤销许可;自撤销之日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擅自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道口或人行过道的通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3. 铁道部120号文件

铁建设〔⒛10)120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
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铁路局,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各组):
为进一步加强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技术措
施,确保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施工安全,针对当前隧道
施工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
工提出如下技术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以前所发有关规定、规
范与此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洞田工程
1.隧道洞口应严格执行
“
早进晚出
”
原则。加强洞田段超
前支护和边仰坡防护设计,埋深较浅的隧道洞口段应采用明洞或
半明半暗法进洞。
-1—
2.隧道洞口边仰坡工程应自上而下逐级开挖支护,及时完
成洞口边仰坡加固、防护及防排水工程。
3.隧道洞口应按设计完成超前支护后,方可开始正洞的施
工。洞口段应及时形成封闭结构,严禁采用长台阶施工。
二、超前地质预报
4.施工图阶段经评估为高风险和极高风险的软弱围岩及不
良地质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单位为设计单位,其超前
地质预报工作由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其他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单位为施工单位,超前地
质预报由施工单位专业人员实施。
5.岩溶及富水破碎断层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应采用以水平
钻探为主的综合方法。
6.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应由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超前地
质预报设计,及时收集分析预报资料,完善设计方案并指导施
Ⅱ1。
三、隧道开挖
7.隧道Ⅳ、Ⅴ、Ⅵ级围岩地段、隧道浅埋、下穿建筑物及
邻近既有线地段施工开挖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采用控制爆
破,或采用非爆破方法。
8.软弱围岩隧道Ⅳ、Ⅴ、Ⅵ级地段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应
符合以下规定:
(1)上台阶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Ⅴ、Ⅵ级围岩不应大于1
— 2—
·支畲霄蕊萝⒎ ·,:}笨
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占
∷(2)边墙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不得大于2榀。
(3)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每循坏开挖进尺
不得大于3m。
(4)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及时施作并封闭成环,Ⅳ 、Ⅴ、
Ⅵ级围岩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35m。∷
四、初期支护
9.双线Ⅳ、Ⅴ级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施耳时,必须设置锁
脚锚杆(管)等控制拱(墙)脚位移的措施。双线Ⅴ级围岩隧
道采用台阶法施王时应设置横向临时支撑或临∷时仰拱,临时支撑
采用型钢,纵向每2榀设⒈处:
10.初期支护钢架应工厂化制造,出厂前必须进行检验(试
拼装。当采用格栅钢拱架时,应采用八字结格栅拱架。
11.喷混凝土应采用湿喷工艺,特殊地质条件下可另行设
计。
五(监控量测 ∷
12.隧道监控量测应按现行《铁路隧道监控量测技术规程》
(TB10】21-⒛07)的规定建立等级管理、信息反馈和报告制度。
13。隧道监控量测应作为关键工序纳入现场施工组织。监控
量测必须设置专职人员并经培训后上岗。对周边建筑物可能产生
严重影响的城市铁路隧道,应实施第三方监测。
14.隧道拱顶下沉和净空变化的量测断面间距:Ⅳ 级围岩不
ˉ 3亠
得大于10m、Ⅴ级围岩不得太于5m。
15.隧道浅埋、下穿建筑物地段,地表必须设置监测网点并
实施监测。
16.当拱顶下沉、水平收敛速率达5"m/d或位移累计达
1OOη血时,应暂停掘进,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7。当采用接触量测时,测点挂钩应做成闭合三角形,保证
牢固不变形。
六、二次衬砌
18。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的二次衬砌应及时施作,
二次衬砌距掌子面的距离:Ⅳ级围岩不得大于⒛m,Ⅴ 、Ⅵ级围
岩不得大于TOm♂
龈
锊
癸秤
年七月毛
— 4—
主题词:基本建设 标准 通知
抄送:中铁工程、建筑公司,中交集团,中建总公司,中水电
建设集团,新疆建设兵团建工集团,各设计院,铁五
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隧道局设计院,中铁上海院,
各工程局,经规院(标准、定额所),鉴定、工管中
心,工程监督总站,部内计划、财务、安监司,运输局
(基础部)。
铁道部办公厅2010年7丿日 28 日 印发

铁道部120号文件

4. 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

 1.1 为加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章程》,特制订本规则。1.2 铁道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受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部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活动进行监督。部工程交易中心按规定负责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和提供服务。进入市场的有关各方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1.3 经批准进入市场交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1.4 本规则所涉及市场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程序,必须在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程序中由当事人自行完成的程序,如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可在部工程交易中心外进行。  ? 2.1 市场进驻单位的必备条件:2.1.1 经铁道部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2.1.2 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介服务单位;2.1.3 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铁路发包、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2.1.4 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2.1.5 单位信誉良好。注:除2.1.1款外,第2.1.2、2.1.3款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2.1.4、2.1.5款条件。2.2 符合进驻必备条件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单位,必须办理《交易许可证》方能进入市场交易。2.3 办理《交易许可证》的程序:2.3.1 领取并填写《交易许可证申请表》;2.3.2 填写《交易许可证申请表》后,随带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报部工程交易中心;2.3.3 经部工程交易中心审查,符合条件即可办理。2.4 具备进场交易资格的单位,可派1~2名交易员携带《交易许可证》进(驻)场了解交易信息,负责日常交易联系。交易员名单需事先报部工程交易中心备案。 3.1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招标人)为项目入场申请的申请人。由部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审核,主要审查项目是否具备入场条件,即是否经国家批准立项,是否属于部工程交易中心的交易范围。3.2 项目入场申请程序3.2.1 领取并填写《项目入场申请表》;3.2.2 填写《项目入场申请表》后,随带下列资料报部工程交易中心审查:3.2.2.1 建设项目批准立项的文件;3.2.2.2 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3.2.3 经审查项目具备入场条件,由部工程交易中心在《项目入场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后,连同下列资料送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对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核。3.2.3.1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2.3.2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3.2.3.3 主要负责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经济人员的基本情况;3.2.3.4 专业技术、经济人员职称证件。 4.1 招标人招标发包资格由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审查。4.2 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2.1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4.2.2 有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4.2.3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4.2.4 具有财务机构,能按有关法规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财务核算;4.2.5 其负责人的经历、职称和技术、经济人员配备与其资质等级标准相符;4.2.6 资质等级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相适应。4.3 资审合格具备招标资格的,由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在《项目入场申请表》中签注意见。4.4 经审查招标人不具备招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单位代理其招标业务,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部工程交易中心转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查。招标代理应作到:4.4.1 按照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酬金;4.2.2 应当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等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向外泄漏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4.2.3 不得接受同一招标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4.2.4 与行政机关、投标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5.1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5.1.1 建设项目已经国家批准,列入年度建设计划;5.1.2 有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三阶段设计有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两阶段设计有初步设计和总概算;5.1.3 建设资金落实;5.1.4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原则协议。5.2 办理招标申请的程序5.2.1 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5.2.2 填写《招标申请表》后携带下列材料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查;5.2.2.1 年度建设计划;5.2.2.2 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的批准文件;5.2.2.3 省、部对征地拆迁的原则协议或意见;5.2.2.4 资金来源;5.2.2.5 招标计划;5.2.2.6 对投标人的特殊资格要求。5.2.3 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查后批复《招标申请表》和招标计划。 6.1 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向招标人报名申请投标,参加资格预审。招标人或其他的单位和任何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或歧视投标人。6.2 申请投标的程序:6.2.1 领取并填写《投标申请表》;6.2.2 填写《投标申请表》后,随带下列材料报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6.2.2.1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6.2.2.2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6.2.2.3 银行资信证明;6.2.2.4 企业概况、业绩(近五年);6.2.2.5 企业财务状况;6.2.2.6 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能力(至处级单位);6.2.2.7 在手合同工程情况;6.2.2.8 拟承担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6.2.2.9 招标人要求的特殊资格条件。6.3 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相适应,招标人不得提出过高的资格要求。经资审合格的,批复《投标申请表》准予参加投标。招标人同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部工程交易中心,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应说明原因。 8.1 招标会由招标人主持。 招标会的内容包括:8.1.1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8.1.2 现场踏勘,可由招标人统一组织或投标人约请设计单位自行进行;8.1.3 投标人提出问题,招标人答疑。8.2 提出问题和答复问题均应采取书面方式。 书面答复应当抄送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及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和部工程交易中心。此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9.1 投标书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或派人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应拒收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迟到的投标书并原封退还投标人。 招标人应根据投标文件编制的难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以函电通知。9.2 投标书的密封与标志、投标书的份数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书1份正本,其余为副本。9.3 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之前,允许投标人以函电方式对已提交的投标书进行补充或修改,甚至撤回其投标书。9.4 投标书及补充或修改函件的递接应通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和部工程交易中心派员在场监督,由招标人检验、密封与标志后封存。9.5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能更改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书有效期终止日时间内,不得撤回投标书,否则没收投标保证金。无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10.1 评标方案由招标人制订,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核。10.2 评标方案应包括: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组织、评委专家的抽取等。10.3 评标的组织形式由招标人确定,其负责人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招标人、受聘的专家组成,人数可为7~13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多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10.4 评标专家的抽取办法,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和评标方案的特点制定。评标专家可为工程技术、建设工程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各方面专家的组成比例,可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在评标方案中确定。选定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前2~4天通知本人,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10.5 评标专家的产生由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监督、部工程交易中心组织招标人随机抽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同意后方可重新抽取。10.5.1 选定的评委与该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的公正性的。10.5.2 评委因故不能出席的。10.6 确定评标方案的时间、地点;评标方案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开标前研究确定。也可与递交投标书同时进行,但其地点应使得研究评标方案的人没有与投标人员接触和联系的条件。 11.1 开标11.1.1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部工程交易中心举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若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时,开标也可由该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主管部门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监察部门代表参加。必要时招标人还可以委托公证部门的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11.1.2 开标的程序:11.1.2.1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名单及招标工程的有关情况;11.1.2.2 宣读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并核实是否到会;11.1.2.3 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唱标顺序和唱标主要内容;11.1.2.4 请投标人代表确认投标书的密封完整性。当众检验、启封投标书和补充、修改函件。11.1.2.5 投标人代表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投标书如有含义不明确之处,允许投标人代表作简要解释,但解释不得超出投标书内容的范围。11.1.2.6 当众启封、公布标底。11.1.2.7 开标应当场作出开标记录,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11.1.2.8 宣布开标会结束。11.2 评标11.2.1 评标应严格按公布的评标办法进行,采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采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未列明的标准和方法,也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标准和方法。11.2.2 评标只对投标人报送的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有效标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11.2.3 评标过程中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书的范围,不得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允许或接受对投标书实质内容的改变。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问题。确定中标前(或后)招标人不得与中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进行实质性谈判。11.2.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投标人对评标委员及工作人员施加任何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企图、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可能导致投标废标。 评标委员应当客观、公正,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在评标活动中若有徇私舞弊、显失公正的行为,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同意取消评标资格。11.2.5 招标人应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环境中进行。评标委员不得与外界有任何接触和联系,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对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必须严格保密。11.2.6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11.3 定标11.3.1 定标应根据定标办法。招标人可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定标。 招标人未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的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11.3.2 定标工作不得确定低于成本价的最低标价中标。若有必要,可由投标人提出投标项目成本价的详细分析资料、保证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成本的技术措施,经招标人组织有关专家或工程造价咨询部门分析论证确定。 12.1 招标项目定标后,招标人应在发中标通知书前一周,将评标结果书面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查、核备。评标结果包括: 中标单位、中标价格、评分情况等。并将投标书及评标过程的所有资料封存备查。12.2 评标结果的报送程序:12.2.1 领取并填写《评标结果核查表》;12.2.2 填写《评标结果核查表》后,随带评标结果材料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待批准后抄部工程交易中心;12.3 一周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部工程交易中心。 13.1 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30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如果需要),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交易双方经过协商可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不齐全、不完善的内容进行补充,但不能改变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的实质内容,合同金额必须与中标通知书的金额一致。13.2 中标人拒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和签订合同,招标人报请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考虑与另一投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如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除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需赔偿有关损失。13.3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但因违反规定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5.1 交易双方携带合同正、副本到部工程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后,办理合同登记。部工程交易中心在合同正、副本的第一页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15.2 部工程交易中心在电子屏幕上公布交易结果:项目名称、中标人、中标价格、合同金额、工期、质量标准等。15.3 交易双方不缴纳交易手续费、不办理合同登记的,报主管部门同意,不批准开工。补交交易手续费后,方能进入市场参与项目交易。 16.1 交易方不按本规则办理的,部工程交易中心拒绝办理相关程序的手续。16.2 交易方、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铁道部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16.3 交易方、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无相关法规规定的,部工程交易中心视其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处分:16.3.1 在电子屏幕上通报批评;16.3.2 取消一次交易资格;16.3.3 取消半年至一年的交易资格;16.3.4 吊销交易许可证。

5. 铁道部铁建设【2006】129号文

铁道部铁建设【2006】129号文
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2005年度)》和《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5年度)》的通知(铁建设[2006]129号) 

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2005年度)》和《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5年度)》的通知(铁建设[2006]129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发布《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2005年度)》和《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5年度)》作为一定时期内铁路工程设计概(预)算材料基期价格及计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基础。    铁道部原发《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铁建设[2001]28号)和《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铁建[1997]55号)同时废止。此前铁道部颁布的各种定额中所补充的材料和机械台班,凡已纳入本通知发布的基期价格和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按本通知执行。    《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2005年度)》和《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5年度)》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未经批准的设计项目概(预)算按本通知所发布的材料基期价格和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执行。    
《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2005年度)》和《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5年度)》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单行本由铁路工程定额所组织发行。   
 附件:              1.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2005年度)          
2.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5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铁道部铁建设【2006】129号文

6. 铁道部(1995)118号文件

铁路旅客危险品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铁运[1995]118号)
执行时间:1995-10-01    
铁路旅客危险品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铁运(1995)118号 1995年9月11日)
第一条 为保障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规范和强化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危险品检查(以下简称查危)是铁路治安和旅客运输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公安和运输部门的共同职责。双方必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查危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及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具体种类、品名以铁道部发布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以及部发文件和国务院、公安部有关枪支、管制刀具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条 旅客进行下列场所时,即有义务接受运输安全检查。
  (一)铁路车站站房;
  (二)作为车站组成部分的售票、行包托运、寄存场所;
  (三)车站在站房外划定的候车区;
  (四)加入检票进站的行列;
  (五)检票口内的通道、站台;
  (六)旅客列车。

 第五条 车站和列车应当以广播、标语、宣传牌等各种方式,向旅客宣传法律、规章中有关危险品管理及处罚规定,并将品名和限制携带的数量向旅客公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客运部门负责危险品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规划部署。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划部署作出相应的安排。

 第七条 车站、客运(列车)段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及危险品产、运、销的实际制订符合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并将查危工作纳入工作程序,坚持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章 人员设备
第八条 日均发送旅客3000人及以上的车站应配备不少于1台的危险品检查仪(以下简称仪器)。由车站每年向分局限报购置计划建议,由分局报路局汇总后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核。
行包安全检查应逐步采用仪器实施。行包房所需仪器应纳入规划。

 第九条 仪器置费按铁道部、铁路局各50%的原则承担,在保价费中列支。购置计划纳入更新改造规模之内,保价部门应在资金上予以保证。
 第十条 仪器的选型和组织购置工作由铁道部运输局统一负责。
 第十一条 仪器由客运部门管理。各局应确定仪器维修基地,承担管内的维修任务,确保仪器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 仪器列车站固定资产。各级分别按照管理权限安排仪器的大修、中修及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车站应设危险品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专门操纵仪器。定员由运输部门自行调剂解决。
 第十四条 检查员应经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仪器操作、简单维修以及危险品识别等基本业务技能的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检查员的业务培训由客运部门负责。
第四章 实施检查
第十五条 危险品检查由公安人员和铁道部授权的铁路职工实施。

第十六条 实施检查时,公安人员必须佩戴“值勤”标志;车站职工必须在胸前佩戴“铁路运输安全检查证”;旅客列车乘务员必须佩戴本次列车乘务标志。
不佩戴上述标志实施检查时,旅客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七条 实施检查的方式包括仪器检查和人工开包检查。实施人工开包检查时,一般由旅客自己打开行李包裹或随身携带物品以供查验。必要时也可由检查人员开包查检。
开包查验时应保证旅客物品完好。因检查人员工作不慎损坏物品时,应负赔偿责任。赔偿金在事故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耐心宣传解释,文明礼貌,不得有粗暴、污辱性的语言和行为。
 第十九条 旅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检查时,在车站、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上车或托运行包。在列车上,则由乘警强制检查。
因拒绝检查而影响该旅客旅行或托运行包时,由该旅客,托运人自己负责。

 第二十条 对怀疑为危险品,但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判定物品性质,旅客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安全、可以运输的证明时,查危人员可以拒绝其进站上车或办理托运。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查获的危险品及责任人应做如下处理:

  (一)对危险品应依法予以没收并向被没收人出具“没收危险品决定书(兼收据)”。但对检票、托运前查出的少量危险品,可由送站亲友或旅客自行带出站外处理。
  (二)对查出的属于违禁品的危险品或携带、托运数量较大的危险品,应当交由铁路公安派出所处理。如该站未设公安派出所,车站应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派员处理。
  对携带危险品进站违反治安管理和乘上旅客列车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理。
  对携带、托运危险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旅客进站上车后主动全部交出其携带的危险品的,对携带人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四)对没收危险品或执行治安处罚的,查危险人员均应向当事人告之诉权。当事人表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不影响没收或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车站没收的危险品应由公安、客运分别登记造册、保管。
在列车上查获的危险品由值乘乘警妥善保管。其他列车乘务员予以协助。但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应立即浸湿处理。列车停站时,由乘警按公安站车交接程序向派出所移交。车站未设公安派出所的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车站,由接收车站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车站对没收的危险品应定期报铁路分局(总公司)批准后交付拍卖,但对法律规定不得擅自交易的物品(如枪支弹药)应交有关部门处理。
拍卖没收危险品所得款项全部逐级上缴铁道部财务司。

 第二十四条 对没收物品任何人不得拿用、调换或私自处理。违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被处罚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的,其裁决机关为分局一级的管理部门,复议机关为铁路局(集团公司)。复议和提起诉讼程序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办理。
当事人不服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的临时营业线。地方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1994年1月18日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及其附属文件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铁道部 发布日期:1995年09月11日 实施日期:1995年10月01日 (中央法规)

7. 关于铁路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通过旅客列车行李车运输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鱼苗、蚕种和中途需饲养的动物,必须派人押运。托运上述品名之外的物品,托运人可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向承运人提出押运申请。
对运输距离在200千米以内、不需要饲养的家禽,家畜,托运人提出不派人押运时,也可以办理托运,但应在托运单上注明不派人押运,途中逃逸、死亡,责任由托运人自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乘坐高铁勿随意 铁路警方提醒应遵守法律法规

关于铁路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8. 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关于发布《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铁路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加强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铁路事业单位包括: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的设计院、研究所,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的研究设计院、战备舟桥处,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的研究所(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内冠“铁道部”、“全路”名称的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冠部名事业机构);事业单位内受部委托承担某项全路性工作任务的非独立的事业机构(以下简称部委托任务事业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内党委、行政、纪委、工会、共青团和公安保卫等所有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第四条 铁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改革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适应和促进铁路各项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铁道部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全路机构编制工作,铁道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由部劳动工资司和部政治部组织部组成,分别负责全路行政和党群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机构编制工作,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重大问题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人事(劳资)、组织部门分别负责行政和党群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第六条 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行政手段、法制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第二章 审批权限第七条 国家或部审批的内容,包括铁路事业单位的设置(含主要任务)、规格、人员编制总额及领导职数、第一层内设机构(含党政、业务管理机构,以下同)。第八条 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和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成立、撤销和变更经铁道部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冠部名事业机构及部委托任务事业机构由铁道部批准。铁路事业单位的规格,要逐步与行政级别脱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铁路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标准,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部机构编制委员会组织制定或承认的标准为依据,其他标准仅供参考。
  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和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部审核,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冠部名事业机构和部委托任务事业机构的人员编制原则上在其主管事业单位总编制中调剂解决。
  铁路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编制的分配,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第十条 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及公司所属设计院的单位领导干部职数(含需由部任免的处级领导职数)由部审批。冠部名事业机构及部委托任务事业机构的领导职数由部业务部门商其主管单位确定。第十一条 部属事业单位和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的第一层内设机构由国家或部下达控制数或直接审批;公司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由其总公司管理;冠部名事业机构及部委托任务事业机构内设机构由其主管单位管理。第三章 办理程序第十二条 凡须国家或部审批的机构编制审查事宜,均须由申报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同级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审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以同级(或归口管理部门)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专文报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部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或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审批后以专文批复。
  新建、扩建事业单位,需增加编制并由部投资、核拨日常经费的,须由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及有关批件,由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部内有关部门,经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家批准后,以部机构编制委员会专文批复。第十三条 需报部审批的机构编制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设事业单位的报告:需提供有关批件及论证报告,说明新建单位的理由,单位的性质、任务、人员编制、内设机构的意见以及经费来源、基建投资的落实情况等。
  (二)调整单位领导职数的报告:需说明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现状、调整的意见及理由等。
  (三)调整单位内部机构的报告:需说明内部机构的现状、调整的意见及理由等。
  (四)调整人员编制的报告:需说明规模或任务的变化情况,原编制及现员、自然减员情况、调整的意见及理由等。
  (五)其他调整机构编制等事宜的报告:分别说明现状、调整意见及理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