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4-05-17 04:40

1.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且难以扩大。
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
大量现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突出。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
(二)社保基金难以维持。
自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即使在“空账运行”下都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之势。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呈现难以持续的情况,部分省份的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
当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正处于增速换档期、转型阵痛期和改革攻坚期三期叠加的关键历史阶段,就业压力巨大,现行失业保险体系难以保持长期的收支平衡。
虽然目前“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收支平衡,但由于受益范围有限、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个人负担过重等因素影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存在隐患。
(三)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多。
在医疗保险方面,部分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采取非法手段侵蚀医疗基金,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权限不足等因素,难以进行有效管理。
在失业保险方面,缺乏有效的方式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存在部分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在养老保险方面,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问题难以根治。
(四)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健全。
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 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占比较少。
目前,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 80%在城市,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的188 位。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
(五)社会保障法制滞后。
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群众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大多是根据劳动法、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仲裁或判决,法律有效性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扩展资料:
(一)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
为了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确保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我国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关部门应当在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的同时,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目前,由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快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法》。
(二)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统筹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互济,互济功能的发挥取决于社会统筹的层次,而社会统筹的层次又取决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 的能力就越强,人数的广覆盖是做大做强社会保险的坚实基础。所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
社会保险应该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所有在统筹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和单位都要无一例外地参加社会保险。为了调动了民营企业参保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对于非公有企业,可以采取“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参保办法。
在降低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同时,社会保障必须实行多层次,不能“单打一”。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 保障的标准不可能高,只能保基本。
但是为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为了满足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为了调动家庭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必须通过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鼓励进行个人储蓄性积累保障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如果不发展补充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保障也难以巩固和发展。
(三)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社会保险的制度运行有赖于资金的支撑,社会保险远期基金支付压力很大,若要缓冲压力,填补缺口,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模式转换,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
一是各级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必须提高比例,探索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障资金,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将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障基金基金投入资本市场,把保值增值的压力转变为良好的投资回报。
但要坚持如下的原则:始终把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实现社会保障积累基金和国家经济建设的良性循环;严格监管,确保完好。
三是建议在全国推行厦门等地已实行多年的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的办法,以强化征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四是降低待遇,减少替代率。五是参照日本等国家的先行先试,适当推迟退休年龄,减轻养老资金支出压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总体上看还不完善,主要是
1、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重城市、轻农村,重职工、轻社会一般成员的特征明显),使的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等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 。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同户籍制度相互作用、相互强化,形成了难以解开的困局,制约了人口在区域、城乡、城市之间的流动 。    
2、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还比较窄,没能满足一些低收入群体的基本需求。
3、基本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准不高,与人民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3. 我国基本社会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

 当前中国基本社会保障主要面临以下四方面的突出问题(1)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难以适应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需要。在五大社会保险中,覆盖面最大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参加该制度的在职职工加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还不到2亿人,相对7.6亿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总数来说,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仍然偏小。(2)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低。按照目标要求社会保障基金要实现省级统筹,但从目前情况看除福建、陕西等少数省(市)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外,其余地区大都以市县级统筹为主。统筹层次低,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弱、基金调剂功能弱。(3)基本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目前,基本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存在着民政、卫生、社会保障部门之间政策分割、部门利益分割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大规模人口流动和就业方式多样化、收入分配不平衡的挑战。(4)社会保障个人账户“空帐”问题严重。例如,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模式上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的一本账管理。由于目前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退休人员逐年上升,导致社会统筹收不抵支,迫不得已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使得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严重。

我国基本社会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

4.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且难以扩大。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大量现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突出。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二)社保基金难以维持。自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即使在“空账运行”下都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之势。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呈现难以持续的情况,部分省份的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当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正处于增速换档期、转型阵痛期和改革攻坚期三期叠加的关键历史阶段,就业压力巨大,现行失业保险体系难以保持长期的收支平衡。虽然目前“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收支平衡,但由于受益范围有限、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个人负担过重等因素影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存在隐患。(三)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多。在医疗保险方面,部分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采取非法手段侵蚀医疗基金,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权限不足等因素,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在失业保险方面,缺乏有效的方式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存在部分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在养老保险方面,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问题难以根治。(四)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健全。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 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占比较少。目前,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 80%在城市,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的188 位。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五)社会保障法制滞后。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群众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大多是根据劳动法、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仲裁或判决,法律有效性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依法保障自身权益。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5.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1、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且难以扩大。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大量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突出。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
2、社保基金难以维持。自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即使在“空账运行”下都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之势。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呈现难以持续的情况,部分省份的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当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正处于增速换档期、转型阵痛期和改革攻坚期三期叠加的关键历史阶段,就业压力巨大,现行失业保险体系难以保持长期的收支平衡。虽然目前“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收支平衡,但由于受益范围有限、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个人负担过重等因素影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存在隐患。
3、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多。在医疗保险方面,部分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采取非法手段侵蚀医疗基金,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权限不足等因素,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在失业保险方面,缺乏有效的方式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存在部分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在养老保险方面,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问题难以根治。
4、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健全。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 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占比较少。目前,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 80%在城市,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的188 位。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
5、社会保障法制滞后。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群众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大多是根据劳动法、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仲裁或判决,法律有效性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6. 中国社会保障网的社会保障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有人认为,中国社会全面救济性保障所需要的资金,应该而且也完全可以依靠整治贪污和消减政府的不合理开支来解决。应该承认,这种主张并非没有道理,但是如果我们冷静地做一个计算,则可以发现,实际上就是整肃贪官污吏和消减政府开支也不能真正解决就社会保障资金短缺问题。此外,整肃贪官和消减政府的不合理开支,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不可能一蹴而就。有人认为,中国社会保障的资金短缺问题可以采用劫富济贫方式来解决。这种想法也是非常天真的。我们坚决支持富人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救济责任。可是富人即使承担更多的责任,也不能解决中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短缺问题。不过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的数据来推算出整个社会到底可以征收多少税费。如前所述,中国2008年的GDP不过30万亿,所谓GDP是指国民生产总值,而且是全民的生产总值,而不是纯利润,更不是掌握在中国富人手里的纯利润。这30万亿中至少有70%必须投入到再生产中,而不能全部都征收掉。由此我们推论,按照目前的价格计算,实际上中国目前税收的最大值不会也不应该超过9万亿。而这9万亿之中即使有70%是来自富人(实际上根本不可能),也不过是6.3万亿,距中国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10万亿还是有3.7万亿的缺口。 目前中国有50%的患者有病也不能得到医疗。可是社会保障体系借医疗费用给每个患者,当患者形成了还款能力之后再逐步偿还;如果生活水平处于贫困线之下,则无需偿还,那么就可以建立其全民的全面医疗保障体系,使每个人都获得医疗机会。而由于绝大多数人实际上都可以逐步承担医疗费用,所以社会保障体系也可以节约巨大的开支。那么这种做法是否会加重个人的负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非但不会,还会极大减轻绝大多数人的负担,增加个人收入。因为现在是每个就业者承担着1.93人的医疗费用,而且是用现在的收入来承担,所以每个在职者实际上缴纳着非常高的医疗保障税费。这种医疗保障税费有多么高?以北京目前情况为例: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3726元,年平均为44712元。对社会保障四险新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是:上限为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这就是 11178元,下限为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2236元。如果我们仅仅将缴费年限定为40年,按照最高基数来计算,按照目前的收费水平计算,要超出85万;即使收入低于平均工资,按照60%计算,也要交纳超过17万的费用。可见负担是非常沉重的。然而交了这么多钱,是不是就可以一劳永逸,就可以看病不要钱了呢?并非如此。自己另外还是要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根据权威部门的统计数据,2008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率约为70%;而且患大病,医疗费用超标也是要自己承担一部分,这就是所谓的“大病封顶”。“封顶”标准是多少?不同地区标准不同,一般情况人均10万元。超出部分还是要自己承担。而这仅仅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于目前中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保障水平分别仅占实际开支的30%和40%。这就是说,即使有医疗保障,城乡居民也需要自己另外承担60%到70%的费用。由此可见,中国的医疗保障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救济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即使有医疗保障,患大病也会使人处于非常艰难的田地——还是会出现看不起病的问题,而且一旦患有大病,费用超出封顶的标准,事情就会更糟糕。而实施医疗贷款保障制度,每个人实际上都只是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每年就无需支付数万元的医疗保障费用,40年就可以节约近数十万。同时自己所承担的医疗费用还可以分为几十年来承担——逐步偿还。更为重要的是,实际上绝大部分人并不需要数十万元的医疗费用,除非长期的重病。所以实施医疗费用自我保障,绝大多数人收入可以增加而不是减少,同时医疗也可以得到全面和及时的保障。仅有极少数人因为患长期重病,耗用巨大医疗费用,才会给自己带来负担——但尽管如此,自我保障还是要胜于目前的医疗保障。因为他的基本生活还是有保障的,如果生活水平低于贫困线,是可以得到全面的无偿救济的,不会出现看不起病的情况。可见“医疗直通车”方式比目前的医疗保障更符合患者的根本利益,而且是完全符合“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基本原则,是非常公平合理的,反对这种模式才是在维护富人的不合理利益——保障对富人的救济施舍!

7.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出现的问题:(1)社会保险范围过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就全国范围来说显得过于狭窄,农村人口、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乡镇企业均未施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2)国家、企业负担过重三种情况使国家和企业不堪重负:①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离退休人员大规模增长,退休金开支越来越大;②随着人们对身心健康的关注,公费医疗支出十分庞大,加上管理不尽合理,浪费惊人;③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迈不出步伐,企事业单位人满为患,生产效率低下,但平均型的福利费用却大幅度增长,入不敷出。(3)个人积极性难以调动我国社会保障的水准不高,但对保障待遇范围广,且保障投入与付出完全脱节,客观上助长了人们的懒惰行为。二、社会保障制度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五种模式。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2、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3、社会福利是政府为社会成员举办的各种公益性事业及为各类残疾人、生活无保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事业。社会福利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等方面的待遇。4、优抚安置,是指政府对军属、烈属、复员转业军人、残废军人予以优待抚恤的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5、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社会互助具有自愿、非营利性的特点,其主要形式有:工会、妇联等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城乡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三、社会保障关系的属性研究社会保障关系的属性,可以分为几个层次:⑴社会保障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属性。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优抚安置等。除社会福利具有广泛性以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都是针对特定社会群体的,只有具备一定的主体身份才能享受这些保障项目。而社会保障的核心是给付,通过给付,使保障对象获得生活的必需,因此,社会保障关系又是一种典型的财产关系。⑵社会保障关系既不完全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也不完全是体现国家权力的管理和服从关系。传统公、私法的二元划分理论认为,公法调整的是政治国家的关系,即国家权力运作产生的诸种关系;私法调整的是市民社会的关系,即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权利。而随着现代“公法私法化”和 “私法公法化”的相互渗透,有学者认为已出现了一个新的法域——社会法。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体,追求社会公平的实现,社会保障法即为典型的社会法。所以其中既有国家权力干预 的关系,又有公民享受国家给付的权利的关系。有学者以社会保障关系中的核心——给付关系为例进行了阐述,认为给付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的约定关系。在给付关系中,在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于行政权利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平等主体间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约定又是国家依据行政权利单方面做出的一种授益约定。因此,给付关系是一种国家依据行政权利做出授益约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授益的约定的关系。按照有的者的说法,认为它是一种社会连带责任关系。通过社会保障权利与社会保障义务将国家、社会团体以及全体社会成员联系在一起,形成一种社会连带责任关系。⑶社会保障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性。这种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是指在社会保障关系中,既有无形履行了义务的法定权利,也有不享受任何权利的国家义务。前者体现在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法律关系中,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公民,不需要履行任何社会保障义务( 不需要履行缴费等法定义务),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或主体身份,即可享受社会保障权利。例如在社会救济中,只要公民生活在国家规定的贫困线和最低生活标准以下,就可以获得救济。此外,在社会保障项目中,劳动者对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都负有缴费义,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但对失业保险来说,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劳动者法定义务,但并非所在地有缴费者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8.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1、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且难以扩大。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大量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突出。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2、社保基金难以维持。自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即使在“空账运行”下都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之势。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呈现难以持续的情况,部分省份的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当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正处于增速换档期、转型阵痛期和改革攻坚期三期叠加的关键历史阶段,就业压力巨大,现行失业保险体系难以保持长期的收支平衡。虽然目前“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收支平衡,但由于受益范围有限、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个人负担过重等因素影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存在隐患。3、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多。在医疗保险方面,部分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采取非法手段侵蚀医疗基金,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权限不足等因素,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在失业保险方面,缺乏有效的方式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存在部分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在养老保险方面,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问题难以根治。4、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健全。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 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占比较少。目前,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 80%在城市,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的188 位。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5、社会保障法制滞后。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群众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大多是根据劳动法、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仲裁或判决,法律有效性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依法保障自身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