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价值表如何算

2024-05-19 11:34

1. 现金价值表如何算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1)前次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首次投保或再投保:投保后天数小于等于30天的,现金价值=已交保费×(1-35%);
保险天数超过30天的,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 (1-35% )× [1-(保险天数-30)/(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支付日的天数-30)],保险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
(2)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再次投保:
现金价值=已付保费× (1-35% )×(保险通过1天/本合同生效日至保费支付日的天数)。如果经过的天数不足1天,则按1天计算。
人身平安重疾保险条款(2017版):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1)首次投保或前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再投保:
投保天数≤90天的,现金价值=保险费×(1-35%);
保险已过天数超过90天的,现金价值=保险费× (1-35% )× [1-(保险已过天数-90)/(保险期间天数-90)];如果保险天数少于1天,则按1天计算。
(2)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再次投保:
现金价值=保险费×(1-35%)×(1-保险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个人平安综合(2018)意外险条款
现金价值=净保险费×(1-保险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净保险费是指扣除公司经营费用、佣金和其他费用后的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
一、平安康保车辆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现金价值=保险费×(1-9%)×(1-保险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现金价值表如何算

2. 现金价值表怎么看

现金价值表的查看方法是在保险合同的第一页,可以对照保险合同查看对应年数的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合同中都有明确标明的,不同保险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都不一样,请根据实际的合同为准。在保险期限较长的人寿保险中,由于采用趸交保费或均衡纯保费制度,保单项下积累有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被保险人要求退保时,保险人从责任准备金中扣除一定的退保手续费,余额即作为退保金退还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即保单现金价值等于已交的保费减去风险保费减去保险公司分摊了的费用加上利息。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现金价值表是什么意思?

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事故发生概率高则保险费率高,反之则保险费率低。现金价值首先是寿险的一种,针对投保人的死亡进行支付,并且在投保人的生命存续期间积累价值,即增值。但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险费用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

现金价值表是什么意思?

4. 怎么看懂现金价值表?

保险现金价值表怎么看,在投保者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合同中都有记载,都是附属在合同的第一页。
从表格图来看,保单年度完结时间越长,现金保费就越多,如果在第10年退保的话,可得到现金价值为1000元,在30年退保的话,则可以得到8000元,在65岁终结保单的话,则可以得到23760年,依此类推。
一般长期人身保险保单现金价值表都附属在保险合同的第一页,保单现金价值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合同中都有明确标明的,每年的现金价值都是不同的,可以对照保险合同查看对应年数的现金价值。不同保险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都不一样,请根据实际的合同为准。

如果实在不知道怎么看,也可以随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咨询电话,提供相应保单资料进行查询,或者登陆保险公司的官网进行保单查询。
1、保单现金价值的含义:

保单现金价值是指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依照希财君的个人观点来阐述的话,是在什么时间,值多少钱,最关键的点体现在退保的时候,现金价值就是投保者能拿回来的金额。
2、保险现金价值是否可以取出:

一般来说,保险现金价值是可以取得,不过需要看险种,以万能险来说,是随时可以提取现金价值的,不过中途退保的话,则是会有非常大的损失的,不建议中途退保。

5. 现金价值表是啥意思

现金价值是人寿保险单的退保金数额。现金价值表就是登记退保金数额明细。
在保险期限较长的人寿保险中,由于采用趸交保费或均衡纯保费制度,保单项下积累有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被保险人要求退保时,保险人从责任准备金中扣除一定的退保手续费,余额即作为退保金 (亦称“解约金”) 退还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趸交保费的人寿保险单可随时提出退保,领取退保金;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人寿保险单,交费满一年或二年后,可随时提出退保领取保险金,这类保险单在退保时能够领取的退保金数额,就是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经背书后 (依合同的规定,有时须经受益人同意) 可转让,这种转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并非更换被保险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表是啥意思

6. 保险现金价值表怎么计算

保险现金价值表计算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等于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减去管理成本、佣金、纯保费,加剩余保费所生利息。不同险种、不同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一般提前退保现金价值都会少于已交保费,多少会有亏损。在签订合同时,保单的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和具体金额都会明确写进合同里,可以翻阅一下合同后面现金价值表,或者电话咨询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都是可以的。现金价值是人寿保险单中的退保金数额,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故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给付退保金,或者叫做解约金。从现金价值的定义不难看出拿到现金价值的前提是退保,退保后保单就终止了,被保险人是没有任何保障的。

7. 现金价值表什么意思

现金价值表是指投保人退保或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记录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的表单。投保缴费完成过了犹豫期后,不同的保单年度对应不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申请退保能拿回的费用和现金价值相等。另外,凭借现金价值还可以申请保单贷款,最高可申请到80%现金价值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长期限为半年。一般投保后保险公司会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就在保单内。现金价值是指人寿保险单的退保金数额。在保险期限较长的人寿保险中,由于采用趸交保费或均衡纯保费制度,保单项下积累有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被保险人要求退保时,保险人从责任准备金中扣除一定的退保手续费,余额即作为退保金退还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现金价值表什么意思

8. 保险现金价值表怎么算?

很多消费者投保之后想退保,保险公司告知只能退保单的现金价值,那么现金价值到底是什么?是怎么计算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聊聊这个问题。 现金价值是人寿保险单中的退保金数额。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故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给付退保金,或者叫做解约金。从现金价值的定义不难看出拿到现金价值的前提是退保,退保后保单就终止了,被保险人是没有任何保障的。 一般情况,保单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管理成本-佣金-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不同险种、不同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一般提前退保现金价值都会少于已交保费,多少会有亏损。在签订合同时,保单的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和具体金额都会明确写进合同里,可以翻阅一下合同后面现金价值表,或者电话咨询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都是可以的。保险业内人士提醒,险企一般都把现金价值列明在保单上,投保人只要事前参照,就能看到在不同保险期间退保,自己能拿到的准确金额(这时的退保金就是现金价值)。当然,若投保人不愿继续交纳保费,也可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笔现金价值。一种方式是申请保费减额交清,即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险企将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投保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额,使保单继续有效。另一种方式是投保人按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费,向险企申请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主要指定期寿险)。变更后,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主要内容会有所改变,而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一致,投保人无须再交纳续期保费。 此外值得一说的,若投保人自杀,其生前所购人身型保单的现金价值能否退还的话题。此前有网友发帖,“哥哥患抑郁症,前不久自杀了。他去年买过一份人寿险,但听说保险公司很可能不赔,是否哥哥的保费白交了?受益人能否拿到保单的现金价值呢?”显然,这样的帖子令人唏嘘,但却是保险理赔中一个重要的话题。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寿险合同一般将自杀作为免责条款,目的是避免蓄意自杀者谋取保险金。但有时,被保险人遇到意外事件打击或心态失常,确有可能作出结束生命的行为。因此,为更好地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很多人寿保险合同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期限后被保险人发生自杀行为,保险人将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项规定的含义很清晰,被保险人若投保后自杀,那么以2年时间为界,投保2年内自杀是无法获赔的。不过,一旦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2年内自杀,无论其是否交足2年以上保费,保险人都应计算并向受益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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