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造假的动机是什么

2024-05-16 13:48

1. 上市公司造假的动机是什么

从概念上来看,上市公司造假是由公司管理层通过对外提供错报的财务信息,误导信息使用者的行为或现象。受上市公司造假的影响,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利益因此而遭受损害。所以,从本质上说,上市公司造假就是一种企业经营舞弊行为。根据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创始人艾伯伦奇特(W. Steve Albrecht)的“三角理论”:任何企业舞弊行为的产生,往往是由压力、机会和借口三要素共同作用而成,缺少任何一项要素都不可能真正形成企业舞弊行为。纵观我国上市公司造假的动机,也不外乎这几个方面:1.公司经营者通过造假来提高所谓的公司“业绩”经营者为了提高自身的经营业绩,往往依靠发行股票来“圈钱”。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条例都对公司的上市资格、配股、挂牌等有明确规定。如在审定上市资格时,要求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并在实务中将上市股票的定价与企业的每股收益相挂钩。这一基本条件最终反而成为一些公司为了上市而进行“财务包装”的直接动机。2.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公司法人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国内上市公司也都根据要求建立了相应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法人治理元素。但是,这一治理机制在很多企业中大都流于形式、为建立而建立,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着大股东相对控制和“谁管理,谁说了算”两方面问题,因此,当上市公司为谋求大股东或高层管理者利益最大化时,造假现象就难以避免了,而且由于得到了企业最高管理层的授意,因此此类造假一旦启动基本上都能成功。

上市公司造假的动机是什么

2. 什么是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有时法律在规范用语上也称之为虚假记载,是指上市公司在其公开的文件中将一些本身并不存在的,虚构的内容,以信息公开的格式和方式公布于众。其主要表现有两种:
其一,编造本身并不存在的信息,欺骗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
其二,故意掩盖某些已发生事实的真相,或者扭曲已发生的事实,以骗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
一、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首先是股票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负责人。公告信息是谁发布的,谁自然应承担虚假陈述的责任。因虚假陈述有时会直接或间接的产生某种经济利益,而发行人是该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因此,发行人承担责任是必然的,当发行人作为受益人时,其虚假陈述的受损人或受害人是广大的中小股东或其他证券市场投资者。
其次是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负责人。根据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和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发行股票必须采取间接发行的方式进行,因此,作为中间承销的证券公司等将直接参与发行人的发行筹备和文件起草等一系列工作。从某种角度上讲,承销商是发行人的总策划人,也是发行人等进行虚假陈述的推定知情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承销商必须承担因其不及时纠正虚假陈述或故意促使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其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是参与公开信息制作的其他人,也是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
二、虚假陈述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中首先承担的责任。
2、行政责任
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所受的行政处罚主要有: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等。其具体如何处罚将由证券监管部门依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
3、刑事责任。

3. 曾涉嫌造假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多了去了,以下是比较著名的。
 
2011-内蒙古公司瑞金矿业(0246.HK: 行情)于5月27日停牌.此前有报导称,该公司向港交所和中国政府当局提交的会计账目差异很大.该公司股票目前一直在停牌状态.
2011-2月公布的一份法院文件显示,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寻求冻结中国森林(0930.HK: 行情)行政总裁李寒春的资产.而中国森林则接受会计不合规调查.据路透获得的法院文件,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向高等法院申请冻结李寒春最多达3.98亿港元的资产.在会计事务所毕马威发现中国森林2010年会计年度可能出现违规之後,该公司股票自1月26日起一直停牌.
2010-中国纺织品公司洪良国际0946.HK2009年12月登陆港交所,而仅仅三个月後,即告停牌.香港证监会控诉其招股说明书"明显夸大"财务状况.香港证监会已经冻结了与洪良国际IPO融资额相等的资产.投资者资产尚未返还,相关方仍就证监会追回资金的方式在法院上辩诉.
2010--深圳证交所申斥绿大地(002200.SZ: 行情)和管理层严重浮报2009年和2010年利润.
2010--5月黄光裕因贿赂,内幕交易和非法交易获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黄光裕是国美电器的创始人,数度盘踞中国富豪榜首位.
2006--中国电器制造商广东科龙电器和多位前高管因会计造假和其他违规行为受罚.该公司称,被发现在2002-2004年间虚报12亿元人民币营收以及1.2042亿元利润.前董事会主席顾雏军因财务造假和挪用公款判刑10年监禁.
2004--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航油(新加坡)有限公司因石油衍生品交易巨亏5.50亿美元,震惊市场,成为1995年霸菱银行倒台之後新加坡最大的一起企业丑闻.新加坡一法院随後判处该丑闻核心人物--中航油前总经理陈久霖超过四年的监禁.
2004年--香港廉政公署(ICAC)指控,原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0751.HK: 行情)董事长兼常务董事黄宏生挪用公司逾600万美元的资金.随後,黄宏生因侵吞公司资金和认股期权诈骗被判入狱六年.创维是中国第三大电视机制造商.
2003年--中国排名第11位的富豪周正毅被拘捕,因其与中国银行(3988.HK: 行情)(601988.SS: 行情)借入一笔20亿元人民币贷款遭到调查.周正毅手中掌控着两家在港上市的公司.内线人士表示,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等上海市政府高官在帮助周正毅获得一些市级重大项目的核准上起到了关键作用,而这些项目均牵涉丑闻.2008年,上海法院判处周毅正入狱16年,因其犯有五项罪名,其中包括挪用资金、行贿和伪造增值税收据.该丑闻一度令中国金融市场承压,且随着对周正毅案件相关上海市政府官员、和贷款机构进行调查,引发一波大规模逮捕潮.陈良宇于2008年因受贿和滥用职权被判入狱18年.
2003年--中国富豪杨斌因商业犯罪被判刑18年,其罪行包括合同诈骗、伪造金融工具、行贿、非法占有且使用农田.杨斌曾是中国第二大富豪,据测算拥有9亿美元的财富.他所创立的欧亚农业于2004年从香港证交所摘牌.
2002-中国一法院以虚假会计行为判处郑州百文多位前任高管监禁缓刑.这家在上海上市的零售商曾在1998至2000年期间公布合计逾15亿元人民币的亏损.
2001-中国监管机构发现三九企业集团及其附属企业不正当挪用了在深交所上市的三九医药资金,规模达逾3亿美元.
2001-中国证监会披露中国生物医学企业广夏(银川)实业分别在1999年和2000年公布两笔虚假获利,规模各为1.78亿人民币和5.67亿人民币.该公司曾被广泛奉为蓝筹股.中国财政部稍後撤销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执照,因其签字认可广夏的虚假获利.

曾涉嫌造假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4. 怎样判断上市公司是否作假

如何判断上市公司是否作假:
利用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告。一般而言,国内的上市公司大多属集团型企业,无论是从公司结构、组织形式、还是经营涉足范围、各个运作环节等,大多处于一种复合形的多元架构。其向公众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范围涵盖了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有重大影响等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关联企业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核算,但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在整个集团内又相互配套,甚至互为商业购销客户,这些在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节合并数据提供了一个平台。在1997年《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发布之前,由于对关联方交易缺乏约束,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内部关联企业的关系或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关系,通过采取诸如买卖商品、转移价格、转让其他资产、提供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转移项目、签署各种协议、合约等五花八门的方式,以调节收入、利润数字为目标,寻找各种合乎逻辑的借口,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非实质性转移交易,粉饰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编造了一个又一个的美丽谎言。《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以后,对关联方交易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但由于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错综复杂,如果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大股东故意向中介监督机构隐瞒关系和关联方的交易,加之中介机构的审计不深入,过于相信上市公司的一面之词,利用关联方交易粉饰财务报告的情况就难以杜绝。
通过“泡沫重组”,或突击进行资产转让等方式,追求一种华而不实的短期逐利行为。每到年底,各家“T”类或准“T”类公司为避免停市摘牌厄运,挖空心思,利用各种形式的重组和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一锤子买卖生意”方式调节报表,扭亏为盈,涉险过关。还有一些本来有较好业绩的企业,为了给人以高成长的印象或其他目的(如操纵二级市场价格等),“大幅”增长利润。实际上,这种通过债务重组和转让资产等方式所获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并不是总能得到,由于主营业务没有实际成长,这些企业在业绩大幅提升一两年后,往往又出现业绩大幅缩水的情况,投资者则因为只看重企业表面收益的增长而投资失败。
账面资产与资产本身的实际价值背离,资产负债表中的虚拟资产大量渗透。 仔细阅读2001年以前的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我们不难看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上市公司资产类项目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较直观的虚资产部分在许多公司中占有较大的数额,有的公司高达千万余元,在某种程度上讲这是以往年度不稳健的会计政策造成的后果,同时也是未来必须用盈利来消化的包袱。这还不算,另外还有一部分只有上市公司本身清楚的东西,即应收账项中有多少收不回的坏账?存货中有多少滞销、贬值、甚至报废的部分?固定资产中到底有多少与现实公允价值背离较远的部分,有多少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可预见的经济效益但仍反映在账表上的固定资产,还有无形资产部分等等,实际上往往只有在企业最终清算时虚实差别才充分显现出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一遇到清算清盘时、重组时、改制时就会出现“大窟窿”的原因。当然,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正在通过充分计提各项减值准备解决这些问题,但是相信有相当多的企业由于历史、重组、置换、计提、设备更新、技术发展等诸多原因存在着资产严重脱离其实际价值甚至虚拟资产的情况。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或隐形占用其配股资金,风险揭示不明。 由于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加之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就不足为怪了。实际上,大股东挤占挪用上市公司的配股资金可以说占了很大的层面,只不过是占用的程度和多寡不同罢了。在二级市场的收购战和上市公司法人股的转让及各种重组中,本身就不排除有专冲着想通过控股上市公司,旨在利用二级市场的便利筹资条件进行“圈钱”的图谋行为。在挤占挪用的形式上,有直接的形式如通过内部融资、借贷,也有隐形的方式如通过内部银行结算占用等等形式,上市公司在披露时往往是回避或含糊其辞。实际上,控股股东挤占挪用的资金往往因为投资失策或变成其他非货币性资产而不能按期归还或归还时大打折扣,可谓“借钱容易还钱难”,往往形成上市公司的一笔长期应收账项,时间一长,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大肆公开造假,人为编造原始凭证,出具极具欺骗性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公然造假的事在中国证券市场时有发生,早年间的“琼民源”、“银广夏”事件,使人们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越来越产生怀疑,从而引起“会计信息危机”。一般情况下,纯粹弄虚作假、故意编造原始凭证和虚假商业合同等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占极少数,但笔者认为这是会计信息造假最恶劣的一种,因为它不同于利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会计规则的伸缩性在有限的范围内调节财务数据。譬如少提各项减值准备以求虚增利润等的公然造假完全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他们通过编造不实的购销、代理等各种合同或协议,以及相配套的可以反映增加收入和利润的原始交割单证,按照其设定的收入和利润数字,从主观意志出发,在具体构成经济事项的表象上蒙骗执业不够严谨的中介审计机构和投资者,采取此种造假行为的上市公司在其幕后都隐藏着不可告人的动机。如与二级市场黑庄勾结操纵股价、恶意圈钱、免于摘牌而孤注一掷等等。
或有事项特别是预计负债方面揭示不明确、不完整或回避揭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或有事项这一特定的经济现象已越来越多地存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一般常见的或有事项有: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仲裁或诉讼、债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等等。可以说目前从普遍意义上讲,上市公司绝大部分在或有事项上的相关信息披露上是不明确、不完整甚至有些采取回避的态度,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或有事项这一特定经济现象认识不深,事前估计不足,认为在或有事项可能发生但没有实际发生前没有必要加以确认记录;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等诸多因素如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等,具体会计信息披露人员对本可以反映的或有事项无法确认和记录,如公司出现担保业务后不反映也不主动向中介机构提示,外界考证起来比较困难,甚至还有个别少数领导签字盖章担保后,企业本身的财务人员都不知情,更谈不上披露。但一旦或有事项实际发生,公司面临承担责任时,一般数额往往较大,致使广大投资者有一种被愚弄欺骗的感觉。

5. 如何识别上市公司作假

  上市公司造假
的手段是自然十分高明,但是,假的真不了,只要用心去分析、判研,还是可以找到蛛丝马迹的。
  1、毛利分析法
  这种方法相对简单,基本操作就是测算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如果这家上市公司某块主营业务收益大大超过同行业水平或者波动较大,就有可能是在造假。如果你发现上市公司的毛利高得惊人,就有必要对这样的公司提出质疑。
实际上,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真正高利润的企业寥寥无几,高利的背后往往是陷阱。
利用这种方法分析造假应对该上市公司的所在行业有个基本了解,包括同行的上市公司赢利能力。
  2、现金流量分析法
  这也是一种很直观的甄别方法。如果某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长期低于净利润,那可能就意味着与已经确认为利润相对应的资产属于不能转化为现金流量的虚拟资产;若反差数额极为强烈或反差持续时间过长,必然说明有关利润项目可能存在挂账利润或虚拟利润迹象。如每股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如果其每股收益很高,而每股经营现金流量是负的,这样的上市公司往往是在造偎。对现金流量表作认真分析,便会发现很多造假线索。如果发现某上市公司所支付的增值税、所得税远远小于其利润的税负,那此公司就极有可能在造假。
  3、应收款项和存货分析法
  现在有些上市公司利用对开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这样在税负上就不会出现巨额欠税,但上市公司很少同时等额增加收入和成本,他必须虚增存货以消化一些购货发票,这样他的存货就出现异常增加。这样,这些公司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就会急剧增加应收账款周转率急剧下降;存货急剧增加,存货周转率急剧下降。但是上市公司也会注意到自己的收账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的下降必然会引起小散和专业分析师的怀疑,必然会把应收账款向其他收款、预付账款进行转移。
  4、税项分析法
  有一名小型上市公司的小散通过对该公司欠税情况的分析,发现其虚构了数亿元的收入。发现问题的过程是这样的:首先这是一家小公司,实力自然不比大的上市公司,但欠税竟然达几千万元。小散据此判断欠税很可能是虚构的,税自然也是虚构的了。据此推论,收入和利润也是虚的。
  而此小散根据公式应交税金期末余额=应交税金期初余额+本期计提税额一本期缴纳税额去计算该上市公司的期末应交所得榄余额,发现与其实际余额相差甚远,果然实际税负非常低。此后不久,该公司的造假便被揭露,股价自然也是一落千丈。而这位小散因其细心,提早发现了问题,将股票尽数抛出,而逃过一劫。
  5、资产质量分析法
  在很多上市公司中,不良资产都占有相当的比重,这就要求小散要能分辨得出来。如果子公司长期业绩平平,那么就该怀疑长期投资在减值;而在建工程一直都挂在账上,这很有可能就是不良资产,尤其是那些工期太长及早已过时的设备。
  有些公司还会经常虚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这种做法很多情况下都是为了消化掉虚构的收入。
  6、资产重组与关联分析法  资产的重组和关联,也是现在造假的一个重要手段。
不过就算其手段再高明,也不是不可以发现的。在现在很多资产的重组和关联交易是不公允的,如果有这样的交易往往就涉及欺诈。比如一家上市公司的主业关联交易量比重很大,那么它的业绩往往有很大的水分。即便是重组和关联创造的投资收益也不是那么可靠的,如果往来账在不断增加,则造假的可能性也不小。如果一家企业的利润和收入主要都是来自关联企业,在分析财务报表时一定要注意是否经过了粉饰,如果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应剔除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大大低于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就可能意味着母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包装注入上市公司。
  7、子公司分析法
  上市公司有两种经常用的造假方法:一种是集中在某家子公司作假(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也有作假,但所占份额不大);另一种是造假分散,几乎所有子公司及母公司都在造假。
  现在许多上市公司都有一些神奇子公司,业绩好得不得了,这样的子公司往往是造假造出来的;还有一些子公司,是年底才并购进来的,这时要注意其并购日是否合适;另外一些子公司,在母公司报表进进出出,这些子公司都很可疑:刚并人母公司时,业绩妤得出奇,可过了几年,就要置换出去,这些子公司也往往在造假。
  8、审计意见分析法
  有一个值得广大股民和小散关注的问题,就是非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往往蕴涵着这家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问题,会计师往往不是不知道上市公司造假,但他一般不会直接指出上市公司造假,他在措辞时往往避重就轻,非常委婉,用说明段和解释段内容暗示该公司存在严重财务问题。比如一些措辞就非常值得关注:应收款项金额巨大,主营收入主要来源于某家公司尤其是境外公司,这些时候,很可能就是一些虚假的收入。

如何识别上市公司作假

6. 上市公司造假会被退市吗

1、退市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2、这就意味着,从退市意见正式实施之日起,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发现有欺诈上市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就面临退市风险。
3、上市公司造假不仅面临退市,还将面临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4、就民事责任而言,存在前置程序,即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造假,需要拿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后,法院才能立案,而司法程序要持续多年。这样并没有使受害的投资者得到切实的保护,实行退市制度,并明确退出募集的资金,则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
5、但退市意见是对公司法、证券法在实践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属于法律实施性质的规范文件。退市后退出募集的资金,属于证券法修改的层面,要与修改中的证券法相配合,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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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公司造假会被退市吗

退市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欺诈发行暂停 上市公司 ,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这就意味着,从退市意见正式实施之日起,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发现有欺诈上市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就面临退市风险。
 
 上市公司造假不仅面临退市,还将面临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就民事责任而言,存在前置程序,即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造假,需要拿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后,法院才能立案,而司法程序要持续多年。这样并没有使受害的投资者得到切实的保护,实行退市制度,并明确退出募集的资金,则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
 
 但退市意见是对公司法、证券法在实践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属于法律实施性质的规范文件。退市后退出募集的资金,属于证券法修改的层面,要与修改中的证券法相配合,才能实施。

上市公司造假会被退市吗

8. 上市公司有哪些造假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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