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徐水区公积金缴费记录在哪里查

2024-05-18 15:50

1. 保定徐水区公积金缴费记录在哪里查

法律分析:可持本人身份证到保定公积金徐水区管理部大厅前台或查询机查询公积金缴费记录。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保定徐水区公积金缴费记录在哪里查

2. 保定徐水区公积金缴费记录在哪里查?

      可持本人身份证到保定公积金徐水县管理部大厅前台或查询机查询公积金缴费记录。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徐水区管理部    
       网点地址:徐水县永兴西路53号  
       联系电话:0312-8682022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3.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如何缴纳和领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审批、转移、封存户的管理等。    
   
     第三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    
   
     第四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支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    
   
     第六条 同时符合第五条(一)、(五)项条件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第(五)项支取条件的规定办理支取。    
   
     第三章 支取额度    
   
     第七条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 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1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七)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六)项支取条件的,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支取其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本人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为百元的整数倍。    
   
     第十一条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鲁政发[1994]1号)的有关规定,超出家庭收入12%以上部分的租金可以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2%的部分。    
   
     第十二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的,可以每年支取一次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    
   
     第四章 支取凭证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支取人的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上购房地址不详的,出示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直系亲属的,还应同时出具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镇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局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因单位集资购、建房,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而职工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首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写出申请,提供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和职工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及预交购房定金票据的原件复印件,由单位集中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由单位在取得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发票30日内将有关购房证明文件提供给管理中心。已经为职工集资购、建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单位,不得凭以后取得的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发票再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否则,一经发现,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提取款项本息。    
   
     第十七条 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省市户口职工,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休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离、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和上年度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医院、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经公证的遗嘱证明等。如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二条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    
   
     第二十四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均须提供支取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支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填写支取申请审批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支取申请审批表加盖行政公章,财务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由单位指定专人,持支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支取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支取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及“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去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封存,符合本办法支取条件的,可由本人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属五县(市、区)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先到当地受委托银行进行初步审核,然后通过银行将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交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取。    
   
     第六章 转移程序    
   
     第二十九条 职工在济南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原单位转入调入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也作相应调整。调离本单位时,在办妥工资转移关系后,调出单位应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职工新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出具一式五份“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由单位经管人员送至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财政代发工资单位人员,办理转移住房公积金时,凭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持“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调出单位的经办银行根据 “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打印调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将 “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通过交换转给调入单位的经办银行,并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分送相关单位入账。    
   
     第三十二条 调入单位的经办银行将收到的调出单位的经办银行转来的凭证进行处理。其中:(1)“转移凭证”第三联做转入的经办银行的记账凭证;(2)“转移凭证”第五联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将“转移凭证”第四联和“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二份及打印的“住房公积金转入通知书”一份退给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将转移凭证第四联做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的凭证,“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一份做登记单位名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的凭证。另一份“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退给调入职工。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关系调出济南市时,在办妥调动及工资转移关系后,凭相关调动材料(调令、任职通知书、工资转移单等)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    
   
     第七章 封存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济南行政区域内因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暂时不能安置的,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纳入封存户管理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申请。    
   
     第三十六条 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一) 单位要求纳入封存户管理的申请;    
   
     (二) 申请封存管理单位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审核单位报送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转出方为本单位名称及住房公积金账号,转入方为“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户”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户专用账号由中心加盖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户审批专用章。单位持'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管理户转入手续。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审核认为单位报送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有关证明材料退还单位,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仍保留在原单位封存。    
   
     第三十九条 因辞职、合同期满、解聘、自动离职、开除、判刑等各种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尚未落实新工作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在原单位账户中做个人封存。对于单位封存确有困难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集中办理,转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待职工再就业或符合支取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或支取。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    
   
     (一)封存户管理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支取条件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二)封存户管理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时,应由职工本人提供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支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填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指模;    
   
     (三)经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支取条件的,在“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上加盖济南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户审批专用章,职工本人持管理中心盖章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支取条件的,提供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支取证明材料,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本息并销户。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转到新单位工作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四十二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户转移手续时,应由职工本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转移申请。职工应出具盖有转入单位公章的证明函(证明函中应注明转入单位的名称及住房公积金账号)并填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如何缴纳和领取?

4. 保定清苑区公积金缴费记录在哪里查?

      可持本人身份证到保定公积金清苑区管理部大厅前台或查询机查询公积金缴费记录。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清苑县管理部    
       网点地址:清苑县中心东街1号  
       联系电话:0312-8019298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5. 保定涞水县公积金缴费记录在哪里查?

      可持本人身份证到保定公积金涞水县管理部大厅前台或查询机查询公积金缴费记录。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涞水县管理部    
       网点地址:涞水县政府街农行涞水支行204室  
       联系电话:0312-4530449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保定涞水县公积金缴费记录在哪里查?

6. 保定市徐水区住房公积金在哪查询

可以前往徐水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地址:徐水县永兴西路53号
一、连云港住房公积金怎么查询?
连云港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如下:
1、委托单位经办人到所属管理部查询;
2、本人持身份证件到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查询历史明细;
3、对于已经成功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职工,可以直接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在住房公积金查询功能中查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交通违章可以去哪里处理
1、福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汽车城内。电话:0854-2221504。2、福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贵州省福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电话:0854-2227466。3、贵州省荔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甲良中队。地址:贵州省荔波县甲良镇民族路11号。电话:0854-3512248。4、贵州省荔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景区中队。地址:贵州省荔波县驾欧乡幸福路06号。电话:0854-3571116。5、贵州省荔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茂兰中队。地址:贵州省荔波县茂兰镇政府路3号。电话:0854-3712266。6、贵州省荔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地址: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樟江东路25号。电话:0854-3617025。7、荔波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荔波县樟江东路25号。电话:0854-3617011。8、贵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地址:贵定县城关镇环城北路。电话:0854-5221860。9、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瓮安县文峰中路二转盘。电话:0854-2621579。10、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独山县百泉镇环西大道黎剑汽贸旁。电话:0854-3226660。11、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地址:平塘县平舟镇东山路一段76号。电话:0854--7316865。12、罗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解放西路。电话:0854-7613522。13、长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长顺县长寨街道办事处建设路。电话:0854-6825033。14、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惠明路111号。电话:0854-6531105。15、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三都水族自治县建设西路。电话:0854-3923358。
三、桂林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是什么
桂林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如下:
1、职工本人带身份证到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营业网点查询;
2、职工本人登录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3、登录微信公众号,搜索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7. 保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位置

保定市朝阳大街1399号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2年12月27日,为直属市政府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中心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处、财务会计处、网络信息处、审计稽核处、贷款管理处、归集执法处7个处室及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下设25个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实行垂直管理。

扩展资料
机构职能:
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核算等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管理运营住房公积金,提高城镇居住水平,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拟定;全市(含县、市、区及驻保单位)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购房补贴基金,售房款,集资建房款,支持住房建设资金,租赁保证金等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服务;县(市)及驻保单位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的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互联网网络标识管理平台-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情况

保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位置

8. 保定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保定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为12329。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特点如下: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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