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的协会文化

2024-04-27 21:39

1. 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的协会文化

愿  景:创建海洋保护国际组织,组成全球海洋保护大联盟。使  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保护海洋。核心价值:保护海洋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的协会文化

2. 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的协会介绍

协会自成立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下,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以海洋环保为主题的宣传、教育、科研等活动。其中,2008年的蓝丝带海洋环保海南行、2009--2010年三亚海岸线徒步环保调查、2010长江校友.蓝丝带海洋环保中国行、承担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根据中国/亚洲的最先进经验教训执行公众意识计划》项目、中国意大利合作环保远程培训项目、中欧清洁能源远程培训项目等。

3. 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的介绍

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目前已有会员单位61个,捐赠单位5个;在海南、广东、上海多所大学建立了“蓝丝带志愿者服务社”,有超过万人的志愿者队伍。组织各类海洋保护宣传活动300多次,发放宣传册20万册,海洋环保腕带30万个,向超过1000万公众进行海洋保护的宣传,有近百万次的志愿者参加蓝丝带海洋保护活动。

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的介绍

4. 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的协会志愿者 工作说明

三亚市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自成立以来,承蒙社会各界与公众的信任与支持,已有数万 人自愿参加蓝丝带海洋保护计划的实施,并成为光荣的蓝丝带海洋保护自愿者。为规范管理,本协会就自愿者工作做以下说明。相信蓝丝带海洋保护志愿者工作将随着社会文明的光大与进步,队伍越来越壮大,事业越来越繁荣,工作越来越完善。《关于蓝丝带海洋保护志愿者工作的说明》为规范管理,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以下简称蓝丝带协会)就蓝丝带海洋保护志愿者(以下简称蓝丝带志愿者)工作说明如下。第一条 蓝丝带志愿者(英文Blue—Ocean Volunteer),也称蓝丝带海洋保护志愿人员,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蓝丝带协会以及海洋环境保护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第二条 申请成为蓝丝带志愿者的人员应该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蓝丝带志愿者的注册机构为三亚市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第四条 注册程序(一)申请人可以到蓝丝带协会所在地、蓝丝带协会举办活动现场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登记表》。(二)蓝丝带协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蓝丝带协会向申请人颁发“蓝丝带志愿者证”(标注全国统一的注册号)。第五条 蓝丝带志愿者权利(一)参加蓝丝带协会举办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二)接受相关的教育与培训。(三)获得蓝丝带协会组织的激励与表彰。(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第六条 蓝丝带志愿者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二)自觉维护蓝丝带协会和蓝丝带志愿者的形象。(三)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四)向蓝丝带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志愿者证书属于什么级别?

四级,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已有会员单位36个,捐赠单位18个;在海南、广东、上海多所大学建立342个“蓝丝带志愿者服务社”,注册志愿者接近十万人。组织各类海洋保护宣传活动300多次,发放宣传册20万册,海洋环保腕带30万个,向超过1000万公众进行海洋保护的宣传,有近百万次的志愿者参加蓝丝带海洋保护活动。以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主题的大刑宣传教育项目和科研项目共14个。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简称蓝丝带协会)为社会公益社团,2007年6月1日在三亚民政局注册,主管单位是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由海南与渔业厅、海南省旅游局、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委宣传部、三亚市海洋渔业局、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局与三亚南山大小洞天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共同发起,已得到国内外有关单位和组织的广泛认同与支持。


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志愿者证书属于什么级别?

6. 蓝丝带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英文名称Blue Ocean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BOPA,简称蓝丝带协会)第二条 协会性质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是民间公益组织。第三条 组织宗旨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致力于海洋环境保护,围绕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倡导海洋保护,弘扬海洋文化,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积极为海洋环保事业作出贡献。蓝丝带海洋保护计划监督、督导法人及自然人会员发挥组织作用,奉行团结奉献、关爱海洋、共同进步的行为准则,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关爱海洋的大联盟,共同宣传和普及海洋保护知识。加强组织成员的自律及企业的国际交流,提高民众的海洋环保意识。第四条 主管单位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三亚市民政局。第五条 协会地址  三亚瑞海花园杜鹃园五座四单元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及中国相关的海洋保护政策法规,提高全民海洋保护意识。(二)遵照国际与国内法规,建立一套鉴别可持续发展海洋经济的环保标准,形成蓝丝带海洋保护公约。(三)推行蓝丝带蓝色标志与蓝丝带海洋保护公约,对符合海洋保护标准的捕捞、旅游等海洋经济开发行为与海产品将被打上蓝丝带蓝色标识。(四)建立蓝丝带海洋保护基金。在社会各界以及专家的支持指导下,通过建立会员基金、社会捐赠、活动募捐等方式广泛面向国内、国际各方面筹集资金,开展各项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  (五)组织成员企业对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及实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有关组织提出建设性意见。  (六)开展海洋保护调研及相关信息的收集与发布。研究总结会员在海洋环境保护及发展海洋经济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加以推广。  (七)组建蓝丝带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者系列活动,逐渐将海洋保护形成全民意识,人人自觉遵守。  (八)宣传普及海洋知识及相关保护法律、法规。  (九)评选蓝色天使,对于会员与志愿者在海洋保护及发展海洋经济方面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  (十)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及项目。  (十一)举办国际海洋文化论坛,积极推动全球各国家的海洋科学、文化的交流,促进全球海洋环境保护。  (十二)开展和资助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科研工作。资助和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和活动。第三章 组织会员第七条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由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与个人会员构成。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海洋环保事业,同意BOPA组织章程;  热心BOPA组织工作,积极参与BOPA组织活动;  合法注册的企业、环境保护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的院校、研究机构;  无犯罪及其它不良记录的个人。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  凡自愿参加BOPA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相关表格,由BOPA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会员。会长单位可推选2名个人会员。对于热心海洋环境保护产业、积极支持BOPA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荣誉会员、理事、特邀顾问或名誉主席。凡经批准入会的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书,团体会员发给团体会员证书和牌匾。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拥有在产品包装、企业形象宣传上使用组织标识及CI范例的优先权;拥有参加BOPA组织活动的优先权;  拥有为组织工作的优先权;  拥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建议权;  拥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和本会出版书刊的优先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BOPA组织的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BOPA组织的章程,执行BOPA组织的决议;  维护BOPA组织的合法权益;  积极完成BOPA组织交办的工作;  主动向BOPA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并尽可能对发展组织事业提出建议;  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证书等BOPA组织的有关资料。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制裁时,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设立理事会作为工作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与常务理事;  审定理事成员;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经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会长应当指定副会长召集和组织会议。如会长无故不履行职务,则会长职责由副会长代为履行。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秘书处应当提前7日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第二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由协会理事会选举,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经连选可连任。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会长与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发起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推荐单位所属人员担任常务理事,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与常务理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犯罪等不良记录。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环保公益事业,认同本协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协会服务;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犯罪等不良记录。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协会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会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会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担任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专项基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BOPA经费来源  会费;  资助和捐赠;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BOPA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BOPA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BOPA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BOPA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BOPA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BOPA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报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BOPA的资产,任何团体、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BOPA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因协会发生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理事会按表决程序一致通过决定予以终止的。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协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协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环境保护公益目的的活动或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15日理事会第一次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蓝丝带海洋保护志愿者的蓝丝带协会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服务社的有关会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二)对服务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服务社的成员有对服务社的干部询问、解释、建议的权利;(五)服务社的成员有评优与被评优的权利;(六)有接受培训的权利:(1. 自我成长的培训 2. 与志愿活动有关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七)有优先获得志愿者团队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一)履行志愿服务的承诺,并付诸于行动;(二)不得以协会志愿者的名义参加任何营利性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三)配合协会推行“蓝丝带”标志与“蓝丝带”海洋保护公约;协助开展海洋保护调研活动及相关信息的收集与发布;配合研究总结会员单位在海洋环境保护及发展海洋经济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加以推广;(四)积极主动参加服务社组织的有关海洋环保讲座、培训和实践活动;(五)自觉遵守本章程,维护自身及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志愿者的形象;(六)遵守服务社章程,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行为准则;(七)开展与校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蓝丝带海洋保护志愿者的蓝丝带协会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8. 蓝丝带海洋保护志愿者的简介

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志愿者也称蓝丝带海洋保护志愿人员,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蓝丝带协会以及海洋环境保护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蓝丝带协会作为海南省民间海洋环保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团结广大志愿者,配合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各类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性活动。协会成立三年多来,共召集了近万名的公众志愿者,我们要一同走遍每个角落宣传和保护海洋,用我们的热情换来蓝色海洋蔚蓝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