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4-05-08 08:29

1.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和奖励一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科学技术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第四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为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权威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组建一次,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第八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完成软科学研究,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奖。第九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0项。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第十一条 推荐的项目应当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分别组织不同专业组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呈送评审委员会总评。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参评的项目和人选做出认定,根据评审标准,评出获奖成果和授奖等级建议。第十四条 奖励项目在《贵阳日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如对公布项目有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出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异议材料和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裁定。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资料后,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授奖。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将最终审核获奖项目和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三十万元,一等奖三万元,二等奖二万元,三等奖一万元。第十六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评奖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年度拨给。第十七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四章 罚则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所获得的奖励。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或省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第九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反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
  (三)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六)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在省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第十二条 省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或外国组织:
  (一)同贵州省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贵州省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贵州省与其他国家在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驻黔有关单位;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和或科学技术专家。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择优的原则推荐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第十七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应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50万元。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3. 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
  (一)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学价值,并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或者社会公用的;
  (二)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具有国际、国内、省内、市内先进水平,经实践证明有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在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六)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信息等科学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七)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阳市市属单位工作的集体或者个人完成并实施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集体或者个人完成并在我市实施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按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实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并授予证书、奖状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第五条 对我市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重大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从市长基金中拨给。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和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第八条 设立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组。评审委员会每年组建一次,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所涉及专业的情况,提出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程序是: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由各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市各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其申报、初审程序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专业组负责对申报项目提出初评意见,然后交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评出获奖成果和授奖等级。第十条 经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奖励成果,在《贵阳晚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定。第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三条 获奖的市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当撤消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处分。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专业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积极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如发现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机密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者,应当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处分。第十五条 已经申报本市其他市级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得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第十六条 区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办法由各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4.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最高科技创新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学技术奖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奖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活动,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而设立的奖项。第四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和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六条 设立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第九条 市最高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或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市最高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一项。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市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40项。第十一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在市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10项。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推荐、评审和授予一次。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择优的原则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媒体上公示。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市最高科技创新奖奖金金额每项为50万元;市科技进步奖奖金金额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金金额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评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四章 罚则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最高科技创新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市科技合作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学技术奖是指市人民政府奖励从事科学技术活动,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而设立的奖项。第四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和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六条 设立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第九条 市最高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或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市最高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一项,可以空缺。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市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奖励项目分别不超过参评项目总数的5%、10%、15%,可以空缺。第十一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在市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二个等级,奖励项目不超过参评项目总数的30%,可以空缺。第十二条 市科技合作奖授予在双边或多边科技合作中对贵阳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本市区域外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专家或组织。

  市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3项,可以空缺。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两年推荐、评审和授予一次。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本市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社会团体及市级有关单位;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择优的原则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媒体上公示。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市最高科技创新奖奖金金额每项为50万元;市科技进步奖奖金金额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金金额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市科技合作奖奖金金额为5万元。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修正)

6. 贵州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技兴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在农村基层工作的积极性,推动科技兴农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的范围,限于在区、乡从事科技兴农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支援农业的人员)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支援乡镇企业的人员)。第三条 申报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的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在本县范围内工作实绩显著或在本地区范围内工作实绩突出者,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推广应用农作物优良品种、先进的耕作及栽培技术、土壤改良及优化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农业科学技术,做出显著成绩者;
  (二)在家畜家禽良种繁殖、优化配方饲养、发展草地畜牧业、疫病防治以及淡水产品养殖方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做出显著成绩者;
  (三)在节水灌溉、水土保持、改善人畜饮水、发展地方电力和塘库渔业以及草地草坡改良治理等方面,推广应用技术成果,做出显著成绩者;
  (四)在植树造林、林木良种选育、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高产稳产经济林木栽培、防护林营建、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森林防火及病虫害虫防治等方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做出显著成绩者;
  (五)在鲜活商品以及农、林副产品的加工、保鲜、贮藏、运输和农用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等方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在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科技进步、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七)在农村进行农民技术人才培训、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承包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八)向农民群众传送科学技术,帮助贫困户脱贫,带领农民群众走共同富裕之路,做出显著成绩者。第四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实行一次性限额奖励,不与工资挂钩。第五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两年奖励一次,每次200名左右。
  获得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的人员,一年内如同时受到其他奖励,一般不得重复领取奖金。第六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的奖励不分等级,奖品为奖励证书和奖金。第七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拨专款解决。第八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奖。奖励工作由“科技兴农人才奖”领导小组负责。第九条 每次奖励前,省“科技兴农人才奖”领导小组向各地、州(市)下达奖励名额。各县的奖励名额,经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同意后,由各地、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分配。第十条 县人事局及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会同本县农、林、水、牧、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提出奖励人选,并组织考察。
  奖励人选属在农业生产第一线的,考察材料中应有所在乡政府的书面意见;奖励人选属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应有当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十一条 奖励人选分别经县、地两级审查同意后,由地、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科技兴农人才奖”领导小组,由省“科技兴农人才奖”领导小组审定,最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奖。第十二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的有关奖励材料,要装入本人档案,作为获奖人员考核、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贵州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申报登记表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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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管理,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保证科技成果质量,推动经济建设及科学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一)阐明自然界的物质形态、结构、特征和运动规律,具有新见解和学术价值,并对科技发展具有指导意义或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部分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二)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产品、新材料、生物和矿产新品种等。
  (三)推动管理现代化和决策科学化,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和基础工作的成果。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通过一定的形式,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管理所取得的结果及其全过程进行科学审查,对其具有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第四条 完成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取得的科技成果,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通过鉴定确认;其它科技成果,可通过科技交流和市场机制评价鉴别,获得社会公认,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管理:
  (一)省科委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各地、州(市)科委、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科技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跨地、州(市)部门的科技成果,可联合组织鉴定或申请省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军用科技成果的鉴定,由省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管理。第六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按不同类别,必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学术刊物上发表半年以上,具有自己的独特见解,或在理论、应用上具有突破性进展,对本学科的发展具有推动意义。
  (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必须达到科技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协议书、技术标准等)所规定的要求,其技术经济性能(工艺、方法、产品等)先进,已稳定连续应用三个月以上,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其中消化吸收引进成果和推广应用成果,必须对原技术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高技术研究中的阶段性成果,必须能独立应用或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各类专业技术成果的鉴定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应部(委、局)的有关规定。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有系统的、完整的研究资料和数据,经整体分析,提出具有实用价值的理论、观点、方法、意见等,获得相关部门及专家承认或经实践证明对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时,必须提供齐全完整的学术或技术资料,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要求。
  (一)理论性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有关专利、情报部门提供的科技文献检索资料、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情况、论文被引用情况证明等。
  (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的主要技术资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研究报告、技术经济指标测试报告、实际应用情况报告、设计图表、技术质量标准、国内外同类技术情况对比材料、有关专利、情报部门提供的科技文献检索资料、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综合研究报告、专题研究报告、课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对比材料、应用情况报告等。第八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填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由项目完成单位按第五条的规定申报,附一套齐全完整的技术或学术资料,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方可组织鉴定。第九条 科技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鉴定:
  (一)通讯鉴定:不需考察现场和实物测试,主要依据论著、研究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可由计划下达部门(或业务主管、行业归口部门)采用通讯形式组织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汇总专家意见,提出书面鉴定意见。鉴定证书后附全部专家书面意见复印件。
  (二)检测鉴定:经技术经济指标的测试可确定其先进性、适用性、成熟性的科技成果,可由组织鉴定单位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测试,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三)验收鉴定: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由下达(或委托)任务的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四)认可鉴定:经一年以上生产应用考验,技术(或工艺)成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由生产应用单位出具证明,写明应用时间、规模、效益分析等,并加盖公章,由主要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名盖章后,经业务主管(或行业归口)部门审查认可,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五)会议鉴定:需召开会议集中讨论做出鉴定结论的科技成果,可采取会议鉴定。
  本条五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科技成果一经鉴定,必须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或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对合格的科技成果颁发鉴定证书。

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8. 贵州省科技兴黔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奖励在科技兴黔中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和对象包括省内外、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为我省新科技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获得奖励:
  (一)研究、运用或引进先进科技成果用于我省各项建设事业,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推广和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科技成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主要实施者;
  (三)对引进的先进科技成果进行改造、发展、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项目的主要承担者。第四条 获奖标准:
  (一)实现利润按申报之日止前12个月累计比上年增加80万元以上;
  (二)奖金额按实现税前利润的4%发给。第五条 获奖者的奖金从所实施项目单位的税前利润中提取。第六条 属于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属于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的60%发给主要承担者,其余部分视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由单位领导会同主要承担者进行分配。第七条 获奖人员可同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获奖人员除按比例在所实施项目中提取奖金以外,省政府发给荣誉证书;
  (二)实现利润在200万元以上的获奖人员,若本人户口不在我省或不在科技实施单位所在地而愿意迁入者,准其在省内科研技术实施所在地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属于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符合就业条件的优先安排就业;
  (三)获奖人员在获奖的当年或第二年可参加专家疗养,享受一次国内公费疗养(20天),费用由受益单位支付,疗养期间一切待遇不变;
  (四)奖励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第八条 申报奖励者必须于所实施项目投产后三年内用评审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表格以书面形式向评审提出。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办法:
  (一)申请奖励者在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即可正式提出申请;
  (二)申请奖励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了利润提成和技术转让费的,不能再申报本奖励。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报者的申请后,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评估、论证,证实申报内容属实,即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听取各方面意见,两个月内无人提出疑议,评审结果自然生效。第十二条 省政府设立奖励评审委员会,由省人事厅、省科委、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省政府一位负责同志兼任评委会主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第十三条 对实施农业项目人员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和经济实体。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