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介绍

2024-05-16 17:08

1.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介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挂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体制综合改革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统筹管理全市科技、知识产权工作和推进科技管理体制综合改革的责任。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介绍

2.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科技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技发展、科技体制综合改革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政策和措施,推进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创新型试点城市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二)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应用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科学事业费及各类科技资金;负责全市科技统计监测工作。(三)统筹规划产学研结合工作,牵头拟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负责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与地方科技合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组织、推进创新平台建设;联系在宁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关工作。(四)研究制定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建议,指导重点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平台、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促进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五)拟定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的政策措施,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六)指导全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拟定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七)组织拟定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和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发展。(八)负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等工作;审核本市国家秘密技术出口;负责全市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九)协助组织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全市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科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相关政策建议。(十)制定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的政策措施,根据市政府授权,承办全市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有关团组、人员出国(境)会审事项。(十一)组织制订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和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发挥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和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科协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活动准则,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依照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活动。第四条 科协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有效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五条 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六条 市、区、县科协按其章程独立设立,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七条 科协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地方科学技术事业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科学技术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开展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推荐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或者承担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等;
  (三)开展学术活动,推动学科发展,提高学术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四)开展国际民间学术交流与科学技术合作,不断扩大同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和境外学术团体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组织开展以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为主要内容的日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在青少年中开展适合其特点的科学技术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科学技术后备人才;加强农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工作,开展科学技术下乡活动,引导和帮助农民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村经济;
  (六)对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进行业务指导;
  (七)促进所属学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协作,支持其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进步;
  (八)向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举荐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学科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九)依法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第八条 科协的经费来源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科协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第九条 科协的经费主要用于本条例和科协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事业及业务活动的开展,其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第十条 科协及所属科学技术团体的经费、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科协的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推动科协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宣传场馆和科学技术普及设施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保障其建设和合理利用;对用于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的出版物给予扶持。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协兴办社会公益性事业,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等服务活动。第十三条 学会办事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协所在部门(单位),应为学会、协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学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协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参照享受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第十四条 在科协工作或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妨碍科协及所属科学技术团体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的;
  (二)贪污、挪用或者截留科协经费的;
  (三)毁损、侵占或者擅自调拨科协及所属科学技术团体资产的;
  (四)侵害科协及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名称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五)科协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4.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的机构设置

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协调;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机要、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接待及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的工作。科技宣传与调研办公室(副处级) 负责科技宣传、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科技信息的组织、收集、整理、报送工作;负责有关重大问题的调研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江苏科技简讯》、《科技信息》等的组稿、编辑工作。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和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组织拟订全省科技政策、法规、规章;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编制实施软科学研究计划;研究提出加强科技咨询工作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科普工作,并承担省科普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厅依法行政有关工作;承担中国工程院院士联络处工作;指导“科教兴市(县)”工作。发展计划与财务处 组织拟订全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专项科技规划与计划的编制;研究拟订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拟订科技经费财务管理的制度,会同有关处室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全省科技“三项费用”、科学事业费和各项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专项经费等有关经费的预、决算,并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省属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建计划;负责科技统计和分析工作。科研机构与条件处编制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负责科学事业费的分配使用;组织实施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科研技术装备、实验动物、科技期刊管理工作;指导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工作;负责全省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的扎口管理和统计工作,审查省级独立自然科学机构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质;指导厅直属科技单位的业务工作;负责联系中央部属科研院所的有关工作。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科技保密办公室)研究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拟订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推广、技术出口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科技奖励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研究拟订发展技术市场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核,指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科技信息工作;负责科技社团及科技行业协会的管理工作;负责科技中介机构和科技服务业的归口管理;负责与中科院、北大、清华等的科技合作工作;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际科技合作处 负责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科技合作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关国际组织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协议;组织编制和实施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审核与协调民间重要科技合作交流项目;根据授权承办本省对外交流中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参加科技方面的国际学术会议、科技考察、合作研究与开发、科技展览会和非教育系统、非友好城市系统出国留学、进修等方面出国(境)以及相应人员来华审批事项;负责涉外研发机构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对外科技宣传工作。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 研究提出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的政策措施;协调沿江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建设;组织实施工业领域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及火炬计划;承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有关工作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审查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会有关部门共同认定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重点新产品;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大示范工程。农村科技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农村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协调苏北星火产业开发带建设,指导农业科技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指导农村科技先导型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培育工作,负责科技扶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村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实施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社会发展科技规划,组织实施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和应用基础、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基金等基础性研究计划;组织实施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减灾、医药卫生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等社会发展科技试点、示范工作。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在宁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老干部处 负责老领导的文件传阅、协助老干部支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适时的请厅领导向老同志汇报省委、省政府及科技厅的工作情况;有计划、妥善地安排组织老干部的参观考察活动;负责联系落实老干部医疗、保健等有关工作;负责落实省委老干部局布置的为老干部服务的各项事宜;督促各处室(老干部联络员)做好本处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纪检组、监察室 纪检组、监察室是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在省科技厅的机构,履行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接受省审计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指导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5. 江苏省科技厅的机构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科研机构与条件处农村科技处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科技宣传与调研办公室(副处级)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产学研合作处人事处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国际科技合作处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直属机关党委老干部处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科技保密办公室)

江苏省科技厅的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