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中的限制性股票属于股东吗?有什么限制?

2024-05-18 15:00

1. 股票中的限制性股票属于股东吗?有什么限制?

根据我对股票行业的了解,买股票有股东限制的意思就是说,买股票时,若是当天开的户,则当天不能交易,会显示股东限制。什么时候可以交易呢?这就要等到下个交易日就可以交易了。或者你开的户,深市或者沪市有一个市场的没有开通,因此只能买卖一个市场的股票,另一个市场的股票不能买卖。
一、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程序是哪些
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程序如下:
1、首先需要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股权转让协议》;
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公司法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1、股份转让场所法定,股票的转让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转让方式法定。规定的记名股票的转让而言的。该条要求记名股票须依背书或者其他法定方式为之。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
3、特定人的股票转让受到限制。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公司不能取得自己的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股票怎么买
企业破产后,所买的股票已经没有了,所以亏损了。但在中国股市中,退市的股票在完全退市之前都会在三板市场交易,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将由一家具备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代办转让,并在45个工作日之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目前A股公司因业绩因素的退市标准是连续3年亏损就要暂停上市(暂时保留代码和资格),如果之后6个月内仍继续亏损就要面临退市处理。退市股票的处置:有三种可能:一种是重组后再重新回到主板;另一种就是将来在三板上市;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破产,彻底没有了。退市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否则有可能无法赶上在该公司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退市公司挂牌之后,股东可以继续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但其股份需要经过两个交易日之后方可转让。
三、股东大会开完需要进行公告吗
如果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开完之后是不需要公告的。作为股东,如果没有参与股东大会,想要了解会议的相关内容、决定,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向公司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复印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如果公司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开完之后应当对股东大会内容予以公告,但没有具体时间要求,一般是在股东大会开完后第二个工作日公告,如果不发布公告的话,上市公司股票将处于停盘状态不能交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中的限制性股票属于股东吗?有什么限制?

2. 什么是股东,股东持有股份的多少有限制吗?

一,股东: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多少有限制。
对非上市公司,只要求有5名以上股东,而且发起人必须持有35%以上股份。
对上市公司来说,直接或间接持股达到总股本的5%必须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以后每增加或减少5%都要报告和公告;直接或间接持股达到总股本的30%必须向交易所报告并发出收购要约;直接或间接持股达到总股本的75%必须终止上市;持有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东必须有1000人以上。
董事长、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3. 无持股比例限制的股东权利包括

无持股比例限制的股东权力如下1.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自己的出资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变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向其签发股票来证明所持股份及股东身份。2.知情权(查阅复制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股东可提出书面申请查阅会计账簿。由于会计账簿是公司的核心经营秘密,仅提供查阅一般不可复制,股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会计账簿进行查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因此公司法未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亦无权复制上述材料。3.分红权(资产收益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除全体股东有一致同意的不同约定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利润,除章程有不同约定外。4.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除全体股东有一致同意的不同约定外。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其资合性的特点,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因此股东不享有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配售比例应当相同。5.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除章程另有规定外。由于公司法的修改,出资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如果没有另行约定,表决权按照认缴的出资行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6.决议无效、撤销请求权股东认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决议无效。股东认为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权利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7.股权、股份转让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股东之间相互自由转让,无需通知其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其他或严或松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自由转让所持股份。但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受到时间和数量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其转让作出比公司法规定更严格的限制。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还应当符合相关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例如IPO、增发解禁、锁定期、重大资产重组等限制性规定。8.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偿转让股权,以及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特点,其股份的转让采用竞价制度,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9.股份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有盈利而五年不分配、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解散事由出现而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时,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这项权利行使有两个条件: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对上述决议投反对票;二.诉讼前置程序:该股东自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协商。如果经协商仍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公司法规定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起诉,否则丧失诉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在对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时,才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10.股东代表诉讼权(派生诉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公司的董事、高管、监事或发起人、清算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权。该权利的行使需要前置条件: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向法院起诉,监事(会)、董事(会)拒绝起诉、或30日内未起诉。但在情况紧急时股东行使该权利可不受前置条件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权详见下文。11.股东直接诉讼权股东自身的利益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行为而受到直接损害时,有权以公司和侵权行为人的为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12.建议质询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13.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是指公司清算时,公司的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笔者观点,该出资比例应按照实缴比例行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剩余财产。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无持股比例限制的股东权利包括

4. 何为限制股,限制股和普通股有何区别?

说的是限制流通股吧,
限售流通股是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出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投资某上市公司的时候,由于其战略目的持股时间要超过一般投资者,而且往往定向发行价格要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因此要求锁定该股份于一定的期限。另一种情况,在股权分置改革下,非流通股在 
限售流通股支付股改对价后摇身变成流通股需要一个过渡期,一般禁售期为一年,一年后可以按比例流通出售,这个期限内也是限售流通股。
普通股是随着企业利润变动而变动的一种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普通、最基本的股份,是股份企业资金的基础部分。普通股的基本特点是其投资收益(股息和分红)不是在购买时约定,而是事后根据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来确定。公司的经营业绩好,普通股的收益就高;反之,若经营业绩差,普通股的收益就低。普通股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股份,亦是风险最大的一种股份,但又是股票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在中国上交所与深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限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实际控制人三年内不得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根据该规定要求,拟上市公司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更,将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与进行改制的企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且必须都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进行改制时,所聘请的资产评估单位以及审查单位不得是一个机构。在公司成立、改制之后,一年之内不能将股票进行转让。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限制

6.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我们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转让受限,做市除外”。具体而言,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
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则取得该等股票受让方的限制性转让要求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同;
3、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而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转让限制的约束。
一、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并未对公司发起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一般的公司发起人(排除同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起人)所持股份对外转让的限制,主要是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即,如新三板公司挂牌后,该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同时,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后的存续期间未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同样存在限售要求。
二、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目前主要受限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挂牌公司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核心员工持股的转让限制
《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对公司核心员工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实践中,核心员工主要通过参与员工激励计划而持有公司股份,而在此类员工激励计划项下通常会对核心员工设置一定的持股锁定期。因此,公司核心员工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取决于公司员工激励计划的内部约定。
此外,如公司核心员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同。
四、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
对于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并未对其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若公司章程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件无特殊约定,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限制。
五、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转让限制
在已有新三板挂牌公司案例中,其员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搭建。对于此类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明确规定其股份转让限制,但是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的区别:
(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多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任持股平台的GP,从而管理持股平台并间接获取表决权),则受限于《业务规则》第2.8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应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对于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则存在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股票,从而导致应整体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的风险;
(2)若持股平台中并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则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并无法定的转让限制,但是须受限于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伙人为获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而订立的股份转让限制性约定。同时,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同样等同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7. 什么是限制性股份?


什么是限制性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