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习债券发行,期末处理及收回的会计处理。

2024-04-30 00:25

1. 练习债券发行,期末处理及收回的会计处理。

(300万元×0.888996)+[(300万元×5%)×2.7751]=308.3253万元 
(1)   借:银行存款    
3083253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30000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83253
(2) 借:财务费用   15万
     贷:应付利息   15万

    借:应付债券--债券溢价     
27751
     贷: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7751
   12月31日付息:
     借:应付利息    
15万
         贷:银行存款     15万
(3) 借: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300万
          贷:银行存款     
300万
(4)2009年1月1日
借: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100万
     应付债券--债券溢价    
1万
贷:银行存款     101万
 
收回债券以后,"债券溢价"的余额就剩17751元了, 年底再按这个结转财务费用贷方

练习债券发行,期末处理及收回的会计处理。

2. 练习债券发行,期末处理及收回的会计处理。

这个题目市有点问题的,发行价应为债券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为95787.63
发行时:
借:银行存款                95787.63
    应付债券——损益调整     4212.37
    贷:应付债券——面值          100,000
每年末计提利息金额=100,000x5%=5000,计入应付利息;折溢价摊销以第一年为例,按照实际利率法和摊余成本计算实际利息=97,327x6%=5839.62元,计入在建工程;差额=839.62,计入应付债券——损益调整
借:在建工程      5839.62
    贷:应付利息               5000
        应付债券——损益调整    839.62
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到最后一年实际支付本金时
借:应付债券——面值
    贷:银行存款
借:

3. 公司债券回售的类型都有哪些,其回售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债券回售的类型
债券回售分为无条件回售和有条件回售。
1、无条件回售
无条件回售是无特别原因而进行的回售,通常是固定回售时间,一般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偿还期的后1/3或一半之后进行。无条件回售条款在某种意义上可视为发行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的提前兑付本息,从而增加了期权价值。
2、有条件回售
有条件回售是当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并达到一定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回售价格一般比市场利率确定的价格稍低,但比债券票面利率高,在股票价格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回售条款尤其具有意义。
由于回售条款的触发比例通常较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触发比例低,如果发行人不希望回售出现,可以在标的股价下跌至满足条件回售的规定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以避免回售(除非股价跌至每股净资产以下)。所以,条件回售条款对不愿意回售可转债的发行人而言,形同虚设。
二、债券回售的程序
1、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只能在每一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时行使回售权。
2、当回售条件每年首次满足时,发行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发行人公告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回售未转换为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以不行使回售权。
3、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时,应当在公告后的十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托管券商正式通知发行人。券商审核确认后,冻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相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
4、券商将回售数据以报盘的方式传送交易所,交易所于当日进行数据处理,并于回售申请终止日后第二个交易日将数据传给发行人,通知发行人按回售条件生效的价格将相应资金划入交易所指定的资金帐户,交易所收到资金后再划入券商清算头寸帐户,同时记减投资者相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
5、当交易所在一天内同时收到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报盘时,按以下顺序进行数据处理:回售、转股、转托管、交易。

公司债券回售的类型都有哪些,其回售程序是怎么样的

4. 法律规定什么是公司债券回售

一、什么是公司债券回售?
1、定义
债券回售,通常发行人承诺在正股股价持续若干天低于转股价格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发行上市,发行人以一定的溢价(高于面值)收回持有人持有的转债。现在附回售权的债券品种已经扩大到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企业债和公司债,交易场所也扩大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
可转债的溢价一般会参照同期企业债券的利率来设定的。如南化转债设定的回售条款为:本公司股票未能在距转债到期之日12个月以前上市,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
回售价为可转债面值加上按年利率5.6%(单利)计算的四年期利息,扣除本公司已支付的利息。
2、类型
债券回售分为无条件回售和有条件回售。
(1)无条件回售
无条件回售是无特别原因而进行的回售,通常是固定回售时间,一般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偿还期的后1/3或一半之后进行。无条件回售条款在某种意义上可视为发行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的提前兑付本息,从而增加了期权价值。
(2)有条件回售
有条件回售是当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并达到一定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回售价格一般比市场利率确定的价格稍低,但比债券票面利率高,在股票价格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回售条款尤其具有意义。
由于回售条款的触发比例通常较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触发比例低,如果发行人不希望回售出现,可以在标的股价下跌至满足条件回售的规定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以避免回售(除非股价跌至每股净资产以下)。所以,条件回售条款对不愿意回售可转债的发行人而言,形同虚设。
二、债券回售如何操作
债券回售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是否明确约定回售条件,又可分为无条件回售和有条件回售两种。所谓无条件回售,是指无特别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的回售。一般来说无条件回售时间是固定的,只有在债券偿还期的后1/3或一半以后才会回售。而有条件回售,顾名思义就是指只有触发了回售条件,才会自动启动回售程序。
至于债券回售的操作程序具体如下:
1、当回售条件每年首次满足时,发行人应在随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
2、要行使回售权利的债券持有人,需在公告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托管券商向发行人提交书面通知。券商确认后,冻结持有人的回售债券数额;
3、券商确认后将回售数据报盘给交易所,交易所核对数据后,通知债券发行人将相应的资金划入指定的资金账户;
4、最后由交易所进行相应账户的数据处理,申请了债券回售的账户资金增加。

5. 债券到期收回由什么组成小组负责销毁

亲请您耐心等待3分钟,正在编辑整理回答,马上就为您解答,还请不要结束咨询哦。[大红花]【摘要】
债券到期收回由什么组成小组负责销毁【提问】
亲请您耐心等待3分钟,正在编辑整理回答,马上就为您解答,还请不要结束咨询哦。[大红花]【回答】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喔。[爱你]债券到期收回由清算小组成小组负责销毁, 债券到期的时候,不用做什么的,自己会转成现金到账户的【回答】
假设公司发3年期的债券,票面利率是5%,即每年支付5%的利息。公司发债一年以后,市场的利率是2%。此时公司会可能会选择赎回票面利率5%的债券,再重新以2%的票面利率发债,减少了利息支付,降低了融资成本【回答】
亲,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最后再次祝您一切顺利,心情愉快! [爱你];;【回答】

债券到期收回由什么组成小组负责销毁

6. 回购公司债券,应该向哪几个部门提出申请呢?



一、债券纠纷中的法律关系
(一)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的借贷关系
实践中普遍认同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借贷关系。发行人发布募集说明书是其发出的要约行为,债券持有人取得、持有债券视为对该要约的承诺,双方由此建立借贷法律关系,具体权利义务则以募集说明书的记载为准。在众多的《募集说明书》中,基本都有类似规定:"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公司发行的票据,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 (参考案例:(2018)京0116民初6170号、(2018)京民终410号)
确定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对于厘清债券持有人程序及实体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下文的管辖及逾期利息部分将详细论述。

(二)债券中的担保关系
在债券违约的诉讼中,需要重点关注该债券属于有担保债券还是无担保债券,一般在《募集说明书》中都有明确的记载。债券担保常见的方式有公司保函、股票质押、股权质押及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担保等。对于有担保的债券,债券持有人作为担保权人,在起诉债务人时可一并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或行使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

(三)债券中的委托关系
厘清各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对债券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债券中的委托关系,主要是发行人与债券承销商之间的委托关系以及债券持有人和受托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的委托关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开展承销业务。承销商一般是发行人的代理人,代理发行人进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事宜。因此,在债券违约时债券持有人应向发行人主张权利,而不能要求代理人(承销商)承担兑付责任。

在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兑付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2409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民生证券公司在本案中系债券发行人赊店集团的债券发行代理人,在发行人未能按约向安阳信托清算组支付兑付款的情况下,安阳信托清算组仅能向发行人和(或)担保人主张权利,不应由代理发行人民生证券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但需要提醒的是,债券持有人并非绝对不能起诉承销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以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销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债券持有人与受托管理人的委托关系
受托管理人究竟是受谁之托?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从形式上看,受托管理人像是发行人的受托人。

但是本文认为,受托管理人应是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而非发行人的受托人。首先,受托管理人行使的权利来源于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或根据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对发行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其次,受托管理人的变更或解除的权利由债券持有人行使而非发行人。最后,债券持有人在购买债券时,视为接受《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因此债券持有人实际上对该委托事项进行了追认,受托管理人应为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

鉴于部分《募集说明书》中多约定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甚至将发行人对受托管理人及受托管理协议的违约,视为本期债券的违约,或者将诉讼的权利赋予受托管理人。根据《合同法》四百零三条之规定,认定债券持有人与受托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有助于债券持有人在诉讼中,直接以委托人的身份,行使受托管理人对发行人的权利,绕过受托管理人而直接对发行人提起诉讼。

在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银叶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号:(2019)沪民辖终11号]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上述说明内容可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提起民事诉讼,但未排除债券持有人直接向债券发行人要求兑付本息的权利,因此本案被上诉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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