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是需要做什么工作,单位职能是什么?

2024-05-05 15:13

1.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是需要做什么工作,单位职能是什么?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信息。
职能 :
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以及监督基金的储存、增值工作。
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会基础性工作建设,搞好财务电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会计核算工作,搞好各项基金的收支平衡与调度,确保基金支付需要;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汇总各种财务报表,并按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
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方案和有关规定以及全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的工作。
负责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工伤、生育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扩展资料:
统筹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基金结算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的参保结算;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业务经办及发放;对困难人群实施医疗救助;参保人员缴费记录、个人账户管理以及各项社保待遇的审核结付、社会化发放等。
参考资料:业务指南-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是需要做什么工作,单位职能是什么?

2. 我是84年工作的,96年离职,有养老保险证,当时政策是86年以前工作的连续工龄有10年就可以不交了,政策改

42名保安集体起诉中石化石科院
  ■ 本报记者 于佳莉
  4月10日,发工资的第三天,张光明就琢磨着往家里寄钱的事儿。
  但是,令他心里不好受的是,自从改签合同后,工资突然从每月1800元降到1640多元,尽管降薪幅度不是很大,但是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他来说,一年累计下来就少赚了“小两千”。
  33岁的张光明父亲早世,家庭条件贫困,还有个2岁多的小孩。因此,他看上去比实际年龄大了许多,干燥的嘴唇裂了好几道口子。
  “家里人都靠着我打工收入维持生活,每月除去200元的日常开销,剩下的都寄回家里。”说到此时,张光明声音有些哽咽。
  张光明是山东省临邑县人。21岁时,在德州劳动局的介绍下,他进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简称“石科院”),当一名保安人员。通过12年的努力,他当上了保安队的队长。
  “具体情况我说不清楚,反正是没到合同期,单位就让我们解除合同,然后跟另外的公司签。”赵光明清楚记得几月前发生的事。
  张光明告诉本报记者,他的合同到期时间是2008年5月31日,然而石科院要求他在2007年11月30至12月1日解除合同,并令其于今年1月1日与北京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新合同。
  与张光明一样被降薪、改签劳动合同的,总共涉及石科院42名保安人员。他们工作时间长的达十年之久,短的也有六个月。
  这次劳动合同的非正常变动,使得张光明等42人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曾三次改签派遣单位
  其实,在张光明眼中,这次劳动合同改签并不是第一次。
  2003年6月1日以前,保安员直接与石科院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在石科院安排下,保安员与北欣思达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6月1日后,石科院又要求保安员们和北振远护卫中心签订劳动合同。
  换了几位“娘家”之后,今年1月28日,石科院要求张光明等42名保安员在未满期的劳动合同上签字,表示“自愿”与北振远护卫中心解除劳动合同。
  “当时我们并不是自愿的,就在劳动变更书上把‘自愿’两字删掉了,后来领导找到我们,说如果我们不同意,不签合同,那只能找别的工作,这样养老保险什么的也就中断了。”赵光明说,因为这个事情,当时有五六个同事离职。
  1月30日,石科院再次要求他们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新“娘家”为北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期限自今年1月1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
  “我们的工资标准都是石科院定的,工资也是石科院财务处制表发放。”张光明告诉记者,“现在我们一再改签合同,以前的工作年限就没法承认了,我们向上面反映也没得到解决。”
  “以前有保安合同期满离开石科院时,都得到过按工作年限发放的生活补助费。”他补充说,他们就想得到一个说法,工资也能无缘无故就降低了。
  拿着手里的工资条,赵光明仔细地看了又看,叹声说,“养老保险中断了一个月。”
  集体起诉
  其中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安告诉《公益时报》记者,最后一次改签合同,大家都不是自愿的,是被强迫的。当时因为快过年了,大家一门心思都想过个好年,所以稀里糊涂的签合同了。
  自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这42名保安人员的工资就开始下降,张光明这位保安队长也不例外。
  虽然现在42名保安还是像往常一样正常上下班,有的24小时值班,有的三班倒,但心情却都不怎么好。“出来打工就是为了赚这点钱,大家都不容易,其中有人都10多年没回过家。”
  劳动合同的非正常变更,也令保安们意识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于是,就寻找法律援助。
  在咨询过很多律师后,这42名保安的心情更是无法平静。
  为张光明等42名保安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徐玉领告诉记者,石科院在2008年1月底所做的劳动合同非正常变动,并没有得到这42名保安员的同意,他们只是怕失去工作而非自愿地签订了新合同,石科院的做法违反相关规定。
  “像张光明这样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的劳动者,石科院本应依法和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徐玉领表示。
  3月21日,42名保安集体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3月26日,他们等到的却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2名保安准备集体起诉石科院。目前,他们已经得到了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
  徐玉领告诉记者,他已将42份起诉书递交到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仅收下一份,并表示商量后再通知结果。
  假派遣?
  4月11日,石科院条法处吴处长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没有接到任何一个保安到我这里反映情况,这个情况我也是听别人说的。”
  当问起最后一次变签合同的事时,他告诉记者说,“最后一次变签合同,是由于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北京振远护卫公司失去资质,所以我们换了一个有资质的派遣单位,但待遇和岗位都与以前一样。”
  吴处长说,目前石科院的员工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科研人员,这些人员与石科院直接签合同;另一部分是按照劳动法,对于临时性、可替代性的工作,我们跟派遣单位签协议。”
  他强调说,“不管是派遣员工还是正式员工,待遇等各方面都是一样的。”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是中国石化直属的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综合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创建于1956年,下设17个研究部门,目前职工总数为967人,各类技术人员812人。保安人员主要分布在基地、总部、油库三个地方工作。
  “当时提出‘劳务派遣’是从鼓励短时零工、增加就业的角度来考虑的,并未规定派遣的具体期限。”处理劳务派遣案件方面的专家马国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有许多大型企业钻对“劳务派遣”的规定比较模糊的空子。
  马国华说,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这些保安有的都在石科院工作10以上了,难道还叫临时工?”马国华表示,以变换用工主体的方式,规避长期合同工的经济补偿金,实质是假派遣。
  徐玉领亦向记者表示,中石化石科院这样任意的派遣和逆向派遣一样,实质都是假派遣,其直接结果就是劳动者的工龄大幅缩水。
  记者了解到,能够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不仅要从工商部门获得正常的营业执照,还需要获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力派遣资质。
  但从目前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开的信息看,北振远护卫中心和北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均不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劳务派遣单位。
  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律师接受采访时说,中石化作为全国知名的大型国企,应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如此明显地频繁转换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违背劳动合同法“鼓励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精神。
  时福茂告诉记者,援助中心曾代表42名保安人员与中石化石科院相关负责人协商过,但石科院表示目前正在裁员,拒绝与保安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在多名保安人员的起诉状中,记者还看到有的保安人员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表明“请求被告依法补交社会保险费”。据记者了解,其中一名老员工于1996年12月16日到2003年5月在石科院工作期间,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
  马国华表示,即使是派遣员工,也应该享有与其他员工同等的权利,“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合法的劳务派遣。”
  马国华分析说,很多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的方式主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工的法律风险是最低的;二是不合适的员工随时可以退还给派遣单位;三是派遣合同到期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四是不需要直接替员工交纳社会保险;五是将法律责任推给了派遣单位。
  “用人制度比较完善的单位,基本上都不采用派遣形式。老职工、新合同工一视同仁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有益于企业与职工的和谐关系。进一步推动同工同酬变为现实,而减少人为的用工差距。”马国华向记者介绍。

3. 公司帮我交了社保,但社保卡迟迟未发,我可以自己去办理社保的地方领取吗?

你可以登陆社保网用身份证查询是否有帮你交社保,交了哪些内容。
下卡是需要一点时间,如果卡制好了,公司自然会去领取,然后通知你去拿的,没有制好,你去拿也拿不到。

扩展资料
社会保障卡使用注意事项
1、新社保卡具有社保功能和银行金融功能,密码各自设置,独立使用。
2、参保人员领卡后,必须先到卡面标识银行网点“激活”社保功能和银行金融功能,并设置银行金融功能密码。
3、新社保卡“激活”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药店首次使用时,必须修改社保功能初始密码“888888”。初始密码修改后,只能使用新社保卡,老医保卡自动作废。
4、新社保卡在定点医院、药店一经启用,会自动继承原来老医保卡上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新社保卡指向个人医疗帐户和养老等社保个人帐户,老医保卡的指向功能自动失效,社保个人帐户不发生任何变化),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受任何影响。
5、新社保卡社保功能密码连续输入错误6次,将被自动封锁。6、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余额不能当成现金在银行网点支取。
7、因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坏,请持卡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卡面标识银行办理“挂失”、“补卡”、“换卡”等业务。委托他人代办的,按卡面标识银行的规定执行。
8、新社保卡制作流程相对多些,且制作时间已较长,如急需看病就医,请到参保地社保局打印临时就诊通知单,可暂代替社保卡使用。
9、新社保卡信息应与身份证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一致,参保人员在医院就诊时,医院工作人员会仔细检查、核对社保卡和身份证信息
10、如不一致则不办理有关就诊、住院等手续,若新发行的社保卡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时,请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做勘误,再到相应银行重新补办社保卡。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百度百科

公司帮我交了社保,但社保卡迟迟未发,我可以自己去办理社保的地方领取吗?

4. 社保卡可以别人代领吗

最好本人领取,如果本人不方便可以让家人代领,需要本人身份证、代领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社保卡可以委托代领,由代领人持本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到社保卡所在银行网点进行领取。
注意事项:
1、如您本次不是试点对象,只要参加了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都应有一张社会保障卡,如还未领取,请您也要前往平利农商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2、首次持社会保障卡需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或到人社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功能激活;
3、在指定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同时需当场激活金融功能,并修改密码,密码修改后社会保障卡才能正常使用;
温馨提示:
1、因社会保障卡集中在各网点发放,人数较多,请您根据时间错开高峰期,避免长时间等待。
2、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社会保障卡及密码(社保功能初始密码:666666,金融功能初始密码:000000)

扩展资料
办理社保卡的流程是:
1、一般进入企业或单位,都会给每位员工办理社保,如果单位已缴纳了社保,单位会为劳动者一并办理社保卡,当然,个人去银行办理也可以。在此分本地和异地2种。像大学毕业生,进入一家单位,有的档案和户口都一并迁移过来;有的是档案迁过来了,户口还在自己的家里;还有的是2个都未迁过来。
2、本地户口的只需要身份证,户口不在本地的,就近去一家照相馆,可以出具相片回执单,只要说是办理社保就可以了,15元/份,当即取另加5元。
3、以XX银行为例,周六下午4点之前还是正常上班的,周末银行不工作。带着个人身份证和办理社保的相片回执单,填写办理业务单和社保卡办理申请单,都有模板的,不会填或不懂得可以问大堂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
4、一个月之后就可以去办理点取回来,到时候也会有手机短信通知,让去银行取回社保卡,取卡的时候,工作人员会要求设置2个密码,一个是你的医保卡密码,就是你去药店买药刷卡,或医院报销需输入密码,里面是有钱的。另一个密码就相当于银行卡,可以存取钱,里面含有养老金退休金的。
5、在平常的时候注意保管和使用,如果忘记密码或输入错误密码被锁时,就需要带着本人身份证去银行重置密码。
办理须知
一、先看你们公司是不是已经办理了社保网上系统,如果没办参照下面先办网上系统:
1、企业自网上申报成功之日起(不含当日)5个工作日内需将登记表及以下相关需提供的材料交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系统将自动取消企业网上申报的数据;
2、企业已成功办理登记手续后,当月15日(含当日)内所申报的社保业务属当月缴费记录,15日后的属次月缴费记录;
3、社保机构统一在每月的20日(含当日)至当月底托收社保费。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通过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企业机构代码证原件;
4、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盖银行公章);
6、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障卡、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关于代领社会保障卡有关事项的函

5. 当社区工作者好不好?

社区工作者工作轻松,待遇优厚,是非常好的工作。
社区工作者属于街镇社区工作者服务站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也不属于事业编制。
当前,在很多省市都已开放了针对社工岗位定向招考进公务员和事业编的渠道。北京2019年的招考计划要求:具有北京市户籍,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社区工作经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近5年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

大专学历的,至少有三次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社区工作者,应由所在街道(乡镇)进行组织推荐。不过,对于全市3万余名社工而言,选拔进公务员或事业编队伍可谓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成功上岸如凤毛麟角。

扩展资料:
每个地区社工站的工作时间一般都是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来弹性设置,以方便居民为主。一般是设置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外加值班制度,通常一天正常办公时间不少于7小时每周不少于35小时,值班时间则每个地区或者每个社工站都略有区别。

作为定位于直接服务面对群众的部门人员,值守加班任务很重,尤其在重大节假日期间,维稳任务较重时,且大部分地区的社工值班都是义务没有额外补偿的。

当社区工作者好不好?

6. 为什么新中国在成立的短短几年时间,就能建立起劳动保险制度?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社会保险
    在旧中国,基本上没有社会保险。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领导工人阶级为争取社会保险不断地展开有组织的斗争。
  1921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上海成立,并于次年拟定了《劳动法案大纲》,共19条,涉及社会保险的内容有13条。
  从1922年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开始,历次大会都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提出了实行社会保险的强烈要求,并通过了一系列决议案。
  20年代后期.中国共产党创建了一批革命根据地。在中央苏区,工农民主政府成立后,1930年5月颁布了《劳动暂行法》,但因其中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要求过高,脱离了当时的实际,没能实施。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劳动法》,并于次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规定雇主每月拨出工资总额的10%~15%作为保险金,为职工生老病死的补助和医疗专款。1933年4月,对这部法进行了修改,并于1933年l0月15日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签署公布了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十条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作了具体规定,但由于中央革命根据地的丧失,红军被迫长征,社会保险制度实际上未能执行。
  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政府对社会保险都曾作过一些规定。抗日战争胜利后,1948年8月1日,在哈尔滨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根据这次大会的决议中提出的“在工厂集中的城市或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创办劳动的社会保险”的建议,东北行政委员会根据战时的经济条件和东北地区的具体情况,于1948年12月27日颁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时劳动保险条例》(简称《东北条例》),经试行后于次年7月在东北地区所有公营企业中实行。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解放区迅速扩大,不少地区和产业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先后参照《东北条例》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保险办法。
  《东北条例》是我国第一次在较大范围的地区内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它为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二、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创建阶段(1949-1957年)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根据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当时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关于在企业中“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于1951年2月26日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我国实施范围最广,保险项目比较齐全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医疗、生育、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等待遇都作了规定。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以颁布单项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起来的。到1955年末,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相继建立,他们的生,老、病、死、伤、残待遇,也有了切实的保障。
  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相比,内容是一样的,待遇标准也基本相同。其差别主要是经费渠道和管理机关不同。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费主要来源于三个渠道:(1)来自“工资基金”中的“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2)来自企业“营业外支出”项下的“劳动保险费用”;(3)来自国家规定的专项费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经费的来源是:(1)来自国家预算拨款;(2)来自机关的行政经费、事业单位的事业费;(3)来自国家规定的专用经费。
  长期以来,我国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国家立法规定标准,单位支付待遇,经费是财政立项实报实销。”保险工作涉及到的人、钱、事都由单位自己管,保险项目齐全、待遇之间相互衔接、待遇与本人的工资和工作年限长短挂钩,这些有利于鼓励职工积极劳动。但主要的问题是单位办社会保险,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弊端。
  (二)在调整中发展阶段(1958-1966年)
  这段时间,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整顿和改进,同时还根据需要,建立和健全了一些社会保险办法和管理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
  1.统一退休制度。
  1958年2月9日,公布施行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事业、国家机关职工的退休制度。
  2.统一退职规定。
  1958年3月7日,公布实行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的退职办法。
  3.改进医疗制度。
  1965年12月27日,卫生部和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医疗制度做了适当的改进。1966年4月15日,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对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也做了适当改进。
  4.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卫生部于1957年2月28日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通知》。确认的职业病有14种,确定为患有职业病的人,应发给职业病证明书,并享受《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职业病的保险待遇。
  5.调整学徒的保险待遇。
  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把学徒的工资制改为生产补贴制,并对学徒的劳动保险待遇相应做了调整。
  6.规定被精简职工的保险待遇。
  从1959年至1961年,国民经济出现严重困难局面。于是中央对国民经济计划进行调整,其中一项就是精简职工人数,以减少城镇人口。为了妥善安置这批被精简的职工,国务院于1962年6月1日发布了《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对精简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作出了规定。
  7.规定职工病伤、生育假期的办法。
  1957年2月26日,卫生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试行《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的试行办法(草案)》。对职工病、伤和生育假期的办法作了规定。
  8.规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任务。
  1957年2月26日,卫生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试行《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试行草案)》,规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厂矿企业的医疗单位、行政、工会、人事和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对其主要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9.规定移地支付劳动保险的办法。
  1960年7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关于享受长期劳动保险待遇的移地支付试行办法》,后于1963年1月23目发布《全国总工会关于享受长期劳动保险待遇的移地支付暂行办法》。
  10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劳动保险。
  随着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签订集体劳动保险合同的大部分经济单位申请实行了《劳动保险条例》,其余单位也在不同程度上对集体劳动保险台同进行了补充。
  (三)遭受严重挫折和破坏阶段(1966-1976年)
  从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遭受严重干扰和破坏。社会保障事业几乎陷于瘫痪,主要表现在:
  1.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消。
  “文化大革命”以前,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比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并配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干部进行管理。然而,“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保险工作就受到干扰破坏,劳动保险业务的部门被撤消,使劳动保险工作一度处于无人管理的瘫痪状态。
  2.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制度被废除。
  1969年2月,财政部发出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据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休者的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这一文件的颁布,使我国社会劳动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进而造成企业负担的矛盾更为突出,疗养事业和易地支付退休费等办法部难以为继。
  (四)在改革中前进阶段(1976-1992年)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时朝;劳动保险制度在改革理论和改革实践的推动下,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1.修改和调整关于退、离休和退职的规定。
  1978年国务院颁发了新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83年劳动人事部颁发了《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又颁发了《关于提高睨工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的规定》。这些文件的颁发,使退、离休和退职保险待遇的规定趋于完善。
  2.修改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病假待遇和死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
  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提高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标准。
  1980年2月13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提高了死亡人员的遗属的困难补助标准。
  3.调整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待遇的规定。
  1979年1月8日,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工、民兵牺牲、病残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提高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待遇标准。
  4.修改了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
  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生育待遇标准有了较大的提高。
  5.修订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于1987年11月5日,对卫生部1957年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重新颁发。修订后的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此外,还重新明确了职业病名单,把原来的14种扩大到9大类99种;对职业病患者的处理也做了一些新的规定。
  6.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了新的保险制度。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待业期间和养老期间的保险待遇分别做了规定。
  在对城镇户口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了劳动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对一些行业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建立了相应的劳动保险制度。
  7.建立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同时,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暂行规定》,作为劳动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标志着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8.明确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合营企业必须按照国营企业标准,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9.对解决精减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作出了规定。
  1982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对60年代因承担国家困难被精减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进行了研究,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地研究解决。之后,绝大部分地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解决部分精减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10.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992年3月9日,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将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l0级,适应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
  在这一阶段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发展,我国开始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研究和推进。1984年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国有企业和大部分城镇集体企业中推行了养老金社会统筹,确定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一些地区还大胆探索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农村也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
  (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基本形成阶段(1992-现在)
  从1993年至今,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改革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全面铺开,改革的重点在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项社会保障项目的制度创新,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1997年,党的十五大再次明确地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按照十五大的要求,从1998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改革步伐加快,取得了明显进展.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立了“三条社会保障线”制度。国家实行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办法、缴费比例、享受条件和保障水平;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城市贫困居民的社会救济工作。二是实现了“两个确保”,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提供了依据。三是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覆盖职工人数都超过了亿人大关。四是医疗保险改革取得积极进展。1998年,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之后,又作出了医疗保险制度、医药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改并举、同步推进的决策,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覆盖面逐步扩大。除此以外,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也在根据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着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性,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为我们在新世纪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指明了奋斗方向。2000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继续做好“两个确保”的工作方针,实施《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部署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从“十五”计划开始,我们进人了全面健全、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新时期。
 

7. 单位雇佣的农民工,可以不用缴纳社会保险吗?

单位雇佣的农民工,要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单位雇佣的农民工,可以不用缴纳社会保险吗?

8. 谈谈你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你将如何做好这项工作?

近年来,基层劳动平台建设克服种种困难,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在劳动保障事业不断发展、城乡统筹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现有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劳动保障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建设发展不平衡。由于缺编制少经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的问题以及无钱办事的现象。比如,按政策要求,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应设专人负责退休人员社化会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劳动监察协管工作等,但由于人员缺位,各类专项劳动保障工作基本上由劳动保障协理员兼职在做。这与劳动保障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各类专项劳动保障工作在基层缺少有效抓手。劳动保障工作不但没有加强,相反还有所削弱。

  (二)工作人员存在多头管理。目前大多数区县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人员是双重身份,一方面受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领导,另一方面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身分尴尬,工作中有阻力。工作中承办的是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但在工作中又难免有些问题要受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影响和干涉。他们不但要承担繁重的劳动保障业务工作,而且还要承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其他工作任务,不能做到专职专用,精力容易分散,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不便规范管理,对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带来了一定影响,不利于基层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和发展。

  (三)任务繁重,人员紧张,队伍不稳定。目前全市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仅有1名主管为正式编制人员,各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均无编制。他们除了兼职做劳动保障工作,还承担着其他大量的居民委员会工作。因此存在经常变动的问题,好不容易刚刚对劳动保障工作有所熟悉,就又离开了劳动保障工作岗位,更迭频繁,导致工作队伍不稳定,难以保证劳动保障业务的有效的开展,致使劳动保障工作经常处于被动状态,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另外,由于工作人员本来就缺,还有部分人员被街道办事处抽调到其他部门工作,致使大多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普遍存在着人员少、任务重、压力大的问题。很多基层劳动保障一名工作人员服务的对象就是2、3千人,甚至是4、5千人,工作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

  (四)人员待遇低和工作经费“缺位”。目前,大多数乡镇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其工资虽由财政解决外,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每月工资仅894元,生活十分清苦,维持个人的基本生活都较困难,更不要说养家糊口了,过低的收入严重影响了劳动保障专管员的工作积极性,致使工作人员工作不安心,工作人员频繁更换。另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承担着辖区内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事业发展的重担,没有收费项目,没有预算外收入,县级财政除负担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外,工作经费没纳入财政预算。单纯依靠上级补助支撑工作运转。工作人员津补贴得不到保证,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存在“干保障的人没保障”现象,工作不安心。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李先生如是说:“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是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前沿,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沿。一直以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承担着失业人员就业援助与安置、劳动力资源的摸底调查及其动态管理、宣传党和政府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再就业服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办、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扩面、失业金待遇审核、社会保险补贴申办、小额担保贷款申办、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企业用工信息采集、劳动监察协管等多项重要职能。作为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的受益者和执行者,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履行这些职责,需要掌握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修养以及面对面服务于群众的社区工作技能。我们肩负着神圣的使命,把党和政府的关爱与温暖送到每个下岗失业人员的心中,形成一个关爱链、温暖圈。我们是小人物,却做着一件关系千家万户的大事。我们是人民的劳动保障协管员,是下岗失业人员的知音,是改革造就的特殊的人才。我们以真诚服务,无私奉献,感动着他人,把社区劳动保障的平台建成了承载希望的平台、施展才华的平台,为民造福的平台!我们是享受社会关爱的一批人,却时时把心中的关爱分享给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基层服务的大舞台上充分展示了自己的聪明智慧,以坚忍不拔的毅力和辛勤的劳动汗水,解决了许许多多困扰人民生活的难题,得到了社会的尊重。我们的境界、我们的胸怀、我们的风度、我们的品行,赢得了一片喝彩声。”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李先生如是说:“由于劳动保障工作的专业性要求,市政府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报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保障协理员,在市政府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通过严格的笔试、面试程序,经过激烈的竞争,走上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这一光荣的岗位,并通过努力学习考取了全国劳动保障协理员四级或三级等级证书。在工作中我们不辞辛苦,及时承担了大量繁重的再就业援助工作,为国家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在最基层的落实,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每年,仅社保补贴和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工作每名劳动保障协理员经手的现金就达几十万,甚至数百万。而这两项工作仅占我们全部工作的一小部分。由于我们是在基层服务,使用的是社区的办公场所,接受的是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同时由于街道办事处委主任的素质良莠不齐很难承担工作,因此一些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也落到了我们的身上。绝大多数协理员在干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投入大量精力参与人口普查、经济普查、低保、计划生育、环境卫生劳动等上级安排的工作。我们不能说社区委主任的工作能力低下,把劳动保障工作纳入网格化我们也理解,但是我们义务的承担着份外的工作,不仅寄人篱下,更倍受歧视,却是我们每一位劳动保障协理员所难以忍受的。我不能不说,我们每一位劳动保障协理员都是活雷锋!”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秦女士如是说:“我们直接面对的是最基层的群众,很多热点、难点问题都要我们直接去处理。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就是这样一支队伍,今天我们却被涉及切身利益的工资待遇问题所困扰着。我们很多人原来在企业中是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工人、技术干部和担任领导职务管理人员,我们中不乏大学生、具有中级会计职称的人员、原来在企业中从事主管的高级管理人才,很多人通过全日制、自学考试学习等多种形式取得高等教育学历,也有很多人原是全民固定工或全民企业干部。我们从事这一岗位是因为认识到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基层人民百姓的重要性,认识到国家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重要性。我们愿意用自己的所学和所能为社会保障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的工作性质是高尚的,工作内容是辛苦的,工作待遇却是最差的。老百姓说我们干着公务员的工作,却不知道我们连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都不如,包烧费没有,住房公积金没有,节假日更是连一分钱福利都没有,有事必须干福利靠边站,说出来都让人心寒啊!有的居民更是直接说我们就是个臭要饭的。”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赵先生如是说:“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的劳动部门不断的强调企业要遵守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甚至在《劳动法》中也都明文规定了这一要求,但是在对于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资待遇方面似乎仍停留在最低水平上。而且我们都获得了从事这一岗位的相关资格证书,符合国家对这一职位的准入制度,但是却为什么不能够享受国家有关岗位准入与职称挂钩的工资制度呢?我们一个月的收入除去自己应缴纳的保险费后只有800多元,而这开到手的800多元,却又很大一部分被我们用于往返于入户调查及联系居民群众的通讯费以及购买办公用品等。这样的工资水平怎么能适应现代化的生活水平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就是要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但对于这么重要的专业化服务队伍,就是用这样廉价的劳动力为社会服务吗?而且,这么多年来,我们的社会保险费始终是视同缴费,实际缴费为0,但我们却被扣除了自己应缴纳的部分。在法制社会的今天,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基层服务人员,我们一方面宣传着《劳动合同法》,宣传着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另一方面,我们却连自身都得不到保障,真是可悲复可笑!虽说我们是公益性岗位,但我们中不乏大学生,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以及原来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主管的高级管理人才,我们不敢赊求和公务员同工同酬,但我们毕竟是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换取的劳动成果,使人民百姓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活得到基本保障,让下岗失业人员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重拾生活的信心,看到生活的希望和曙光。我们奉献了自己的热血,为社会保障工作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和称赞,我们欣慰,因为我们是新世纪最可爱的人。但是,我们得到的却是如此低廉的回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有着这么明显的职业歧视和人权歧视,真是令人不解啊!”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张女士如是说:“国家和政府也认识到了基层工作的辛苦与重要性,正在不断的完善社区服务投入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所聘用的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保险等福利待遇在不断提高。但是同样工作在基层第一线,比居委会的工作更重要、更辛苦的劳动保障从业人员却成为了被政府遗忘的角落,每逢节日,居委会们拿到福利的心情舒畅,我们这些劳动保障协理员却只能满眼辛酸苦和泪。微薄的收入使很多人实在是无力维寄生活的重担,不得不离开自己所深爱的这一高尚、神圣的工作岗位,很多人或转到社区居委会或其它岗位工作,致使劳动保障队伍流失严重。国家培养一个劳动保障协理员至少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到头来却只能任其流失。这不能不说是劳动保障事业的损失,是对国家为此投入资金的浪费。时下,农民工有人关注,企业职工有人关注,但为什么从事民生大事的劳动保障协理队伍却被受冷落呢!”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柳女士如是说:“劳动保障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直接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层,是实现小康社会的前提。一方面,各大媒体在报道“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的悲剧化与公务员的贵族化”,另一方面却不落实改善。协理员到处帮别人维权却帮不了自己。我们热爱这一岗位,是因为它能够帮助人民、服务人民,我们在工作中任劳任怨是因为我们认识到劳动保障工作对百姓群众的重要性,我们工作在第一线,深知上访是最让领导厌烦的事情,更深知社会和谐的重要性,我们也相信政府不是第一次听到我们的呼声。我们由衷地希望政府在为其他财政供给人员不断增资的同时能够考虑一下我们,让我们能够不再为积极付出的同时因不能养家糊口而肝肠寸断,不再为因勒紧裤腰带也无法支付的取暖费而紧锁愁眉,不再因不堪设想的未来而欲哭无泪。”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李站长如是说:“我们认为,劳动保障协理员是受聘于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依其行使的公益职能应属于事业单位,但却不享受事业单位编制的一支特殊队伍,那么政府就应该参照事业单位来管理。我们深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在加大协调力度,关心劳动保障协理员的福利待遇和成长,我们相信政府一定能够从稳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出发,激励劳动保障协理员为改善民生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促进我市劳动保障基层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三、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那么基层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应该如何发展?如何建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几点肤浅建议: 

  1、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摆上重要位置。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让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认识建设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重要意义,了解国家、市上对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对于加快城乡统筹,改善民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将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通过考核促使乡镇政府把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这项工作摆上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2、建立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减少他们的工作阻力。借鉴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国土资源所等其他垂直管理单位的成功经验,把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划归由劳动行政部门垂直管理,这既能稳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思想,又有利于基层机构职能职责的发挥,避免了乡镇机构改革与基层机构建设的矛盾。 

  3、加强资金扶持,保障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经费。劳动保障工作涉及民生,基层机构工作人员所承担的就业服务、社保扩面、基金征缴、工伤协查、政策宣传、劳动者维权等各项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服务范围点多线长,工作成本逐年增加。应将基层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统一预算,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重点倾斜支持基层机构,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以奖代补,以弥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待遇偏低的问题,让他们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 

  4、加大对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资金投入。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维护社会稳定上的认识,在政策、资金、物质上给予支持,并将专项工作补贴和平台建设补助经费直接核拨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各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对所有经费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保证正常运转。 

  5、规范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开展乡镇劳动保障工作,首要条件是有机构办事,有人办事。一是要争取上级编制部门的支持,明确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性质和工作职能;二是要根据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三是劳动保障工作专职人员不得由乡镇人民政府随意抽调到其他岗位上从事其他工作,通过提高专职人员的比例,建设一支稳定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要逐步以专职取代兼职,以稳定的队伍为基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