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管理制度

2024-05-16 02:46

1. 合伙人管理制度


合伙人管理制度

2. 5人合伙人制度股权分配

5人合伙人制度股权,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1)可以在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或者股东设立协议中明确约定,不以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而是以双方约定的比例分配红利。(2)可以在公司设立后,由其他股东将部分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该项目股东。合伙企业没有最佳股份分配比例,只能通过合伙人协议找出适合的股份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 5人合伙人制度股权分配

5人合伙人制度股权,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1)可以在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或者股东设立协议中明确约定,不以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而是以双方约定的比例分配红利。
(2)可以在公司设立后,由其他股东将部分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该项目股东。
合伙企业没有最佳股份分配比例,只能通过合伙人协议找出适合的股份比例。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5人合伙人制度股权分配

4. 合伙人管理制度

合伙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合伙人(以下称合伙人)
(1)合伙人是依法享有财产权和管理权的执业律师。其形式为出资合伙人会议;
(2)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后,依所改制称为股权人活其他最适应的称谓。
第2条合伙人的产生
(1)本所组建或重组时并直接投入资本的执业律师;
(2)本所组建后因需要,有合伙人会议决定新发展或吸收的执业律师;
(3)因工作需要而发展的非律师的专业人才。
第3条合伙人的条件(1)有三年以上的律师业务实践,并且业务能力较强的,或者某一专业特别精通的;
(2)收费达到或超过五万元,并且能持续保持或发展提高的;
(3)愿意直接或通过购买期权的方式进行投资的;
(4)有很好的融合性和信任度;
(5)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格的执业纪律的;
(6)有良好的客户发展潜力并把握现实客户资源的。
按本条规定,合伙人会议可组织对合伙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研究以决定是否保留某人的合伙人资格。
第4条发展合伙人的程序
(1)依本办法,全体执业律师均可申请加入合伙人;
(2)现有合伙人可直接向合伙人会议推荐;
(3)被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合伙人人选的,由执行合伙人与其谈话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2、2017

5. 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


公司合伙人管理制度

6. 五个人的股份制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协议书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企业的名称:XX市XX区XX建材经营部;
  经营场所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二条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目的:合伙人应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努力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批发零售XXXX、XXXX;
  制造加工XXXX、XXXX。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X年。
  第四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XX     住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XX     住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第五条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姓名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XX                  XX万元人民币      (货币)
  XX                  XX万元人民币      (货币)
  各合伙人应在本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付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六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利润分配:合伙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税后利润应当提取法定的“三金”,余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亏损分担: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或债务,合伙人按投资比例承担,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七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一、二选其一)
  (一)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全体合伙人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二)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的执行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入伙与退伙:
  入   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   伙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按约定比例分担亏损。
  第九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本协议未规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zhangc5000

7. 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

8. 5个人合伙股东管理制度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哪些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二、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及所负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
另外,所谓合伙企业清算,指依法对宣布解散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最后分配所剩财产和分担债务的行为。合伙企业从宣布解散到最终消灭,都需要一个清算的过程。
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该经过多少人同意
新合伙人入伙是指新合伙人投入一不定期数额的资本,享有规定比例的合伙企业利润,加入合伙组织的经济行为。
从法律关系看,新合伙人入伙后,原有的合伙企业解散,新的合伙企业通常需修订或重订合伙协议。由于新合伙人的入伙导致原合伙企业的解散,新合伙企业的建立,合伙人之间在损益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和对企业的管理权方面均发生了变化,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