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2012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罚款滞纳金应如何做账,那位请指教,谢谢!

2024-05-05 15:31

1. 交2012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罚款滞纳金应如何做账,那位请指教,谢谢!

计算营业税金时,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交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交罚款及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交2012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罚款滞纳金应如何做账,那位请指教,谢谢!

2. 查补的营业税为70000元,所得税为50000元,滞纳金是1000,处罚6000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多少?

城建税70000*7%=4900
教育费附加70000*3%=2100
都是以营业税为计税基础的,其他的不算

3. 补交上年未计提交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016年5月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全面取消。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二税”(即增值税、消费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二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建税

补交上年未计提交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何做会计分录

4. 补交上年未计提交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016年5月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全面取消。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二税”(即增值税、消费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二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建税

5. 补缴以前年度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怎么做账?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印花税
、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及
滞纳金
防洪保安
贷:有关
科目
2、借:应缴税费-
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补缴以前年度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怎么做账?

6. 补缴2013年12月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滞纳金怎么做分录 (2014年2月才知道要缴这些税,)

现在假设你1月份少交200元,2月份少交300元,3月份少交400元;你是2月10日交的1月份的城建税。2010年1月10日交的12月份的城建税.
所以1月份应补的滞纳金=200*万分之五*滞纳金天数
滞纳金天数=2009年2月16至2010年1月10日(329天)
所以1月份的滞纳金=200*万分之五*329=32.9元
2月份的滞纳金天数=2009年3月16日至2010年1月10日(301天)
所以2月份的滞纳金=300*万分之五*301=45.15元
3月份的滞纳金天数=2009年4月16日至2010年1月10日(270天)
所以2月份的滞纳金=400*万分之五*270=54元
把2009年1-12月每月的滞纳金算出来之后相加,就是你实际应该交的滞纳金了。
希望这个对你有帮助。为了这个我可是想了半天啊,呵呵

7. 补缴城建税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三税”实际缴纳的同时,所以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从规定的""三税""缴纳期限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三税”,在补缴“三税”的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加收滞纳金。

扩展资料:
城建税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穗地税函[2005]216号文明确:随着城市化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属各县有的已撤县建市,有的撤市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地税征收机关对辖区内发生变化的区域,须按区域的属性分别按以下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税额计算
1、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二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
2、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根据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所以公式中的增值税部分还应加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产生的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有免抵税额,一般在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表中会有体现。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维护建设税

补缴城建税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