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有哪些

2024-05-19 06:39

1. 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有哪些

婚姻家庭纠纷主要类型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一、对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的理解。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
“财产”不仅仅是指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即使是在离婚协议中已作处理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此处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债权等,消极财产主要为债务。
离婚后若民事主体仍然对财产的分割存在着纠纷,那么溜需要在离婚后的两年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是超过时效的,由于他人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存在,导致共同财产不好区分,故而此时法院可能不会受理分配财产的诉讼。
二、离婚房产怎样过户
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的,可以双方自行协商分割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分割,可以起诉离婚纠纷一并处理财产,也可以自行离婚后,单独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离婚协议将房产过户给对方的,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手续,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了房产证,身份证,还有离婚协议书等材料;或者是诉讼离婚的即单方携带判决书、调解书等材料去办理,之后要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的处理流程,缴纳相关税费,完成变更登记即可。
三、假离婚法院要怎样处理?
假离婚法院不处理。假离婚是指当事人为了满足一方或者双方的某些利益,骗取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商,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矛盾发生后,一方甚至双方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者离婚调解书。假离婚纠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明确其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解除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有哪些

2. 什么是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分析:婚姻家庭纠纷主要类型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 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点:1、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薄弱;2、喜新厌旧;3、婚姻家庭观念淡薄,不能很好的担负家庭责任;4、法制观念淡薄,结婚自愿,离婚自由被曲解成没有限制条件的了,非法同居与重婚等,不同程度的引发纠纷,甚至离婚;5、家庭暴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4.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家庭纠纷主要类型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 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哪些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其中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债务负担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一、纠纷起诉程序,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没有“财产纠纷”这一民事案由,有关财产引起的纠纷也是各种各样的。我们就以“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婚约财产纠纷”为例,简要说明在这类案件中,起诉都需要什么证据。婚约财产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婚姻家庭纠纷的一个子案由,专门解决婚约解除后,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一类民事纠纷。一般需要以下证据:(一)证人证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比较常见的证据之一,从审判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证言:1.婚姻介绍人(媒人)的证言;2.当事人亲属、朋友等的证言。(二)视听资料:婚约财产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
二、家事审判包括哪类案件
一、不具处分性的身份确认案件
婚姻案件:离婚、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确认婚姻关系是否存在
亲子关系案件:确认与否认亲子关系
收养关系案件:确认与解除收养关系
其他:适用或参照适用特别程序的四种直接影响身份关系存否与变更的不同案件
二、具有一定处分权的身份纠纷案件
离婚案件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件
探望权案件
监护权案件
变更抚养、赡养关系案件
三、具有完全处分权的家事财产案件
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时或离婚后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时或离婚后提出)
婚约财产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分家析产纠纷
继承纠纷
三费纠纷(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三、纠纷类型有哪些?
纠纷类型包括常见纠纷和不常见纠纷,常见纠纷包括:人格权纠纷;离婚纠纷;法定继承纠纷;所有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不常见纠纷包括: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哪些纠纷

6. 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是什么,有什么纠纷呢

一)离婚案件:
1、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二)抚育案件:
1、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赡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
2、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5、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关系:
1、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
2、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3、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七)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1、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2、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八)监护权纠纷:
1、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2、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7. 什么是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主要类型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一、婚姻诉讼的诉讼请求都有什么
有下列请求:
1.婚姻关系的终结,是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最基础的诉讼请求。
2.有关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子女抚养类诉讼请求。
3.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承担;对婚约财产的认定及返还。
4.损害赔偿请求。
二、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协议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议处理或是通过诉讼方式处理。若是存在离婚协议漏分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登记离婚后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损毁财产行为等情形,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应当遵守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进行斟酌分割;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分割问题,应当均等分割。
三、离婚是不是民事诉讼
离婚是民事诉讼。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离婚纠纷属于典型地民事案件纠纷,有些离婚案件也涉及到刑事诉讼。如重婚罪。重婚罪属于我国相关法律分则明确规定的一个罪名,触犯重婚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一般的离婚案件都属于民事诉讼纠纷。民事纠纷最大的特点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一般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引起的。
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性质是属于民事案件,可以公告送达。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制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2、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对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
3、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
4、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时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什么是婚姻家庭纠纷

8. 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是哪些,有哪些纠纷呢

一)离婚案件:
1、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二)抚育案件:
1、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赡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
2、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5、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关系:
1、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
2、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3、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七)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1、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2、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八)监护权纠纷:
1、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2、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