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2024-05-07 13:57

1.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9号)

    《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4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24件规章: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文号发布日期联合发文部委意见1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交通部(83)交水监字860号1983年04月12日 2交通卫生防疫工作条例交通部(86)交劳字756号1986年10月21日 3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交通部(87)交公路字309号1987年05月11日 4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交通部(87)交公路字668号1987年09月0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交通部(87)交公路字758号1987年10月23日 6交通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试行办法交通部(88)交企字77号1988年01月30日 7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交通部(88)交计字500号1988年08月09日 8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交通部(89)交人劳字484号1989年08月26日 9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交通部(90)交计字225号1990年04月21日 10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交通部(91)交工字78号1991年02月13日 11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91)交计字399号1991年06月13日 12代管船舶电台管理办法交通部交无委发〔1992〕486号1992年06月26日 13交通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交通部、劳动部交人劳发〔1994〕88号1994年01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废止14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办法(试行)交通部交基发〔1994〕1270号1994年12月17日 15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交通部交财发〔1995〕445号1995年05月17日 16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交通部交基发〔1995〕483号1995年05月25日 17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交通部、财政部交财发〔1995〕911号1995年09月29日财政部同意废止18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1036号1995年11月06日 19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2号1996年06月27日 20交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交人劳发〔1996〕801号1996年09月13日 21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交基发〔1996〕911号1996年11月04日 22交通部《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实施细则交通部交人劳发〔1997〕838号1997年12月22日 23交通部科技、教育、人才专项补助经费财务管理办法交通部交财发〔1999〕11号1999年01月08日 24交通通信管理规则交通部交通部令1999年第1号1999年06月0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2. 交通部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企业集团管理要求,结合部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目的是适应国内国际竞争环境,发挥集团优势,避免经营风险,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规模经济效益。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所属的企业集团。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和机构第四条 企业集团是以母子公司为主体,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方式,由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按产权纽带关系和生产经营协作关系,企业集团成员分为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按股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及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入的企、事业单位;参股单位是指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所持股份未达到控股程度但承认集团章程的企业集团成员中的企、事业法人;协作成员是指与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有长期稳定的运输、生产、经营、科技协作关系并承认企业集团章程的企、事业法人。
  未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化改造。第五条 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实行总经理(总裁)领导下的总会计师负责的经济责任制。第六条 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作为决策中心和投资中心根据企业集团章程负责企业集团的内部的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及规章制度的建设。第七条 企业集团中的控股子公司,其大部分资本为母公司所控制,其生产经营活动也主要受母公司的影响,但在法律上仍是独立法人,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财务报表,母公司对其报表进行合并。第八条 企业集团中的参股成员与母公司虽有资金联合或持股关系,但联合程度低,未被集团企业绝对控制,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财务活动不纳入母公司统一财务计划,也不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第九条 企业集团中的协作成员仅与集团企业保持一般协作关系,不存在资金联合,但在生产经营业务上受母公司的影响,财务上仍按其现行体制和模式进行管理。第十条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内部其他成员单位,按单位主管业务性质执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当实行财务隶属关系的统一。对于跨地区(部门)的企业集团,若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的,经部与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充分协商同意后,根据财政部划转财务关系的要求,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办理划转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做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产权划转关系。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应按国家税法的规定及时交纳各项税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内部其他成员单位的经营业务收入按规定就地交纳流转税。经批准,其所得税可弥补集团内部单位的经营亏损后,由母公司集中交纳。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税后利润的分配按同股同利原则或集团章程及联营协议原则上由母公司统一进行,未形成规范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企业集团暂由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独立进行各自的利润分配。第十四条 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财务隶属关系一致的,统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的,暂按各自的财务隶属关系执行。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按母公司、控股子公司财会业务需求设置财会机构,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具体负责企业集团内部各单位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因工作需要可由母公司对其所属成员单位的财会机构或人员采取派驻方式。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的财会负责人的任免审批原则为:企业集团财会机构负责人由部财会司审核同意后任免,控股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的财会机构负责人,由母公司财会部门审核同意后任免。总会计师的任免需征求上级单位财会部门的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运用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的资本金是指母公司的注册资金,主要由国家资本金和法人资本金构成。控股子公司的资本金主要由母公司投入。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在内部融通资金的基础上,可利用商业信用,向银行和非金融机构贷款;有条件的,经批准可在国内外发行债券、股票,利用当地政府有关组织机构的贸易信贷和专项资金、融资租赁和其他筹资方式,获取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资金。

3.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一、在填写《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之前,项目执行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应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项目申报书中确定了所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试验规模、试验方法、试验场地、试验装置与设备、试制仪器与样机加工、技术路线、目标、研究周期、参加人员等内容并对申报项目的难易程度等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
  2.认真阅读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及本说明,并了解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3.与项目依托单位(或其它单位)熟悉科学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财务专家合作,共同编制本预算表。二、除填写本预算表外,应单独提交详细的预算编制说明书。三、本预算表中所有粗实线框内部分仅供科学技术部填写,其余部分项目执行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列,不得漏项。四、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劳务费用按现行科学事业单位财会制度和高等学校财会制度规定的口径执行;项目执行人指该项目的第一负责人;高级人员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人员中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带全薪的在职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其他人员中的其他技术人员指除项目执行人、高级人员、博士后、研究生以外的大学生、技术工人等各类人员;高级人员、博士后、研究生等均需在预算说明书中列出名单;全时工作时间计算到人月;资助标准(元/人月)参照现行财会制度的规定由项目执行人拟定,并存在如下平衡关系式:
  申请金额=全时工作时间×资助标准五、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试制费用。需购置的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应列示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单价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等;需试制的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应列示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单台价值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等;在预算说明中应提供需购置和试制的设备台件总数,设备费用总数,应计算出设备平均单价。平衡关系式为:
  设备费总额=∑(单价×设备台件数)六、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及医疗设备)的使用费、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及实验室)占用费、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需使用的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应列示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出厂单价、生产厂家(国别)、生产日期与编号、隶属单位、设备状况及主要性能指标等,并同时说明使用费计取比例;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及实验室用房,应说明占有用总面积、占用时间及占用费计取比例;直接管理人员指项目依托单位直接承担本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发生的费用,应列示直接管理人员数量并说明资助标准及其从事本项目管理工作的全时时间;其他相关管理费用需逐项列示。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预算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的工作费用。项目组成员出国考察的开支标准按现行外事经费管理制度执行,并说明出国考查的国别及出国考查的总人次。平衡公式为:
  申请金额=Σ(资助标准×人次数)
  外国专家费用的资助标准按现行外事经费管理制度执行,分工资、差旅费用、公杂费用及其他费用四项分别填列,并列示聘请外国专家的姓名、国籍及总人次数。八、其他相关费,指为项目支付的原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及其他直接业务活动费等。
  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价、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大宗材料和贵重材料应单独列示。
  燃料及动力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水、电、燃料费及排污费用。
  国内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测试及化验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测试与化验费用。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及购买书籍、资料、文献检索、入网等各项费用,应列示。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的审查会、咨询会、论证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应列示。
  专家咨询费,指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有关专家的咨询费用。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七项费用外的其它各种相关费用,应列示。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4. 交通部高等院校实习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交通部部属高等院校因水上专业教学实习的需要而购置的实习船,是培养高级航海人才的重要基地。为加强实习船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补充院校教育经费,规范财务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习船具有培养人才和生产经营的双重作用,院校在认真做好培训人才、组织好教学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实习船的经营管理,挖掘潜力,增收节支。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实习船的部属高等院校和为管理实习船而成立的相应机构。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核算体制第四条 根据实习船管理的需要,有条件的院校可以成立船务公司。船务公司是院校的校办企业,负责管理和经营实习船舶。第五条 船务公司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下设财务机构,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财务人员,公司的财务机构为院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具体负责船务公司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业务上由院校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实施财务监督,按期向院校财会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第六条 船务公司由国家财政拨入、学校投入和自身积累资金购置的资产(包括实习船),均界定为国有资产,产权归属院校,是院校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对于股份制、联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投入的资金,按照投资或协议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对船务公司的一切财产,要加强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七条 院校实习船购置或制造所需资金,采用国家财政投资、银行贷款和院校自筹等多渠道筹措的办法。第八条 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港务设施、运输设备、装卸机械以及其他与经营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规定单项价值标准的,或不属于营运生产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均应作为固定资产。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等费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固定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和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条 院校的实习船和直属管理机构(船务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和符合规定标准使用的固定资产,均要提取折旧。
  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或已提足折旧的,不计提折旧。
  实习船提取的折旧,原则上用于船舶设备更新,其中由国家拨款、院校投入资金购置的资产提取的折旧,由学校统一管理,在使用时报院校审批。贷款购置船舶的折旧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实习船(包括随船购置的仪器仪表等附属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一般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实习船折旧年限为8~18年。按照上述规定,船务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实行前报院校财会部门备案。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以前,报送院校财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凡固定资产发生盘亏、盘盈和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必须经院校批准。对其发生的净收益和净损失,分别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对实习船的报废(限额以上的损失)须报院校的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实习船及其他固定资产,发生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有关成本和费用。对实习船的大修理费用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第四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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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6.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管理

由于地勘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目前地勘工作拨款主要有:一是原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地勘费拨款下划给各省(市、自治区)财政拨付,实行包干使用,主要用于地勘单位经常性经费用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少量安排地质项目支出,即所谓的地勘包干经费;二是主要用于特定地质项目的预算拨款。这类预算拨款主要来源于中央地质大调查专项资金、各级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项目在资金使用上通常要求专款专用,在会计核算上要求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其管理有以下特点:①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②相关部门有专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其资金的使用过程如资金的职责分工、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进行规定,对费用列支范围有明确的限定,明确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③专项资金项目结束后一般要求进行项目成果验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并独立提交成果报告;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要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加强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制的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编制须以国家财经法规为依据,确保预算编制的准确、科学和可行。项目负责人、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协作,紧扣项目实施方案,确保与技术工作方案衔接一致,每一项预算支出依据充分、内容齐全、尽量细化,确保编制的预算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二、严格项目过程管理,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力
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项目的整体质量负责,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健全项目管理体系,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严格实行项目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责任人制度。
对涉及到的委托(外包)业务及相关设备、物资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相关规定。
三、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1)按照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规定,规范报账流程,严格执行资金授权审批、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规定。
(2)经费报销和结算必须以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相关报销票据须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3)严格按预算和国家财政法规支出项目费用,不得报销与专项目项目无关的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四、强化信息传递,增强部门间的沟通合作
在项目开展的过程中应加强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财务部门须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安排项目资金,及时将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通报业务部门,督促业务人员及时进行项目经费报销。确保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避免出现因两者的脱节导致项目结转或结余经费过大、突击花钱等现象的出现。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财经制度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得到业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五、强化内部审计对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力度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具体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内部审计等多种形式不定期地对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持“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

7.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第八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一) 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二)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课题、重点项目课题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九)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86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十一) 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第九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8.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附件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支持机制,促进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了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依据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具体包括:(一)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科研院所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研究。(二)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的创新性研究。(三)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重要突破或重大发现的孵化性研究。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为科研院所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提供经费支持。(二)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自主选题项目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科研院所内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学术委员会评议,结果公示等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遴选。(三)依托院所、自主安排。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由科研院所自行立项,自主安排。重点支持有助于科研院所实现学科布局与发展规划目标,有利于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的选题,不搞平均分配。(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基本科研业务费应当纳入科研院所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并实行追踪问效。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根据科研发展规律和科研院所的特点综合测算确定科研院所的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额度,以项目预算基本科研业务费方式随部门预算下达。下设研究所的科学(研究)院本级单独核定预算。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定期向财政部提交总结报告。科研院所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具体分配,使用,考核等全过程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第五条 获得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院所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职能定位,结合学科发展方向和优秀科研人员、团队独立提出的科研需求,制定发展规划,做好前瞻布局。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申报由科研院所自行组织,原则上每年一次,每人或团队限申请一项,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申请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有可靠时间保证;学术思想活跃,发展潜力较大。(二)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能够组建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的稳定研究队伍,申请时没有承担排名前四名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等项目。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和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引进人才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在国外已聘为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引进后能明显提升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第七条 科研院所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其具体负责评议和遴选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等工作。学术委员会应当由9人以上的科技、经济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应当占1/3以上。项目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在2/3以上委员到会时提出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候选提名和资助金额等具体建议,并在院(所)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科研院所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复议。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后,应当报科研院所的法定代表人审定,并由科研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任务书应当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时间节点、研究团队(含外协单位)、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含总预算与年度预算)等要素。任务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需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科研院所的法定代表人审批。第十条 科研院(所)应当将法定代表人审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等情况,按级次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用于支持科研院所的优秀科研人员和团队完成项目研究的直接研究经费,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任务书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一)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及(含出差补助)、市内交通费。(四)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七)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十三条 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业务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职责权限,按照时间节点进行考核,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有效。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应当在到期两个月以内,由科研院所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期提交结题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第十五条 科研院所应当建立以科学道德、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为主要目标的评价体系,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本院(所)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节点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考核评价报告。重点评价一定时期内基本科研业务费所支持项目的绩效情况和科研院所科学研究能力水平的整体变化情况。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结合所属科研院所提交的总结报告,逐步开展或组织第三方开展所属科研院所整体科研水平的绩效考评,并向财政部报送总结报告。第十七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第十八条 获得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院所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