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都需要什么?

2024-05-08 07:37

1. 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都需要什么?

根据财政部令第24号 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都需要什么?

2.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1)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2)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3)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4)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3. 我想成立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有什么条件吗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核心业务
1、审计
众所周知审计是四大的代名词,这也是四大的老本行,但是收入比例逐渐在下降,意味着业务的多元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
年度报表审计。IPO 审计,企业上市前财务合规性审计
专项审计。验资,四大基本不做的,因为没有技术含量,但也是事务所基本业务之一
尽职调查,各种审计,程序神马的也和审计类似
清算审计,各种变现,各种清算
2、税务
税务服务也是四大老牌的传统业务,随着税法的完善和更新,税务的范围越来越宽,很多人都说做税越到后来越不像做税,更偏商务咨询。税务业务主要包括:
Business Tax:就是专门为公司解决税务方面的问题,关于报税、compliance、风险管理等。
International Tax:专门为跨国公司服务,利用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制定公司报税规划。
Transfer Pricing:转让定价是全球筹划税的一种最重要的手段,包括基准分析,和预约定价安排,各种分析和各种谈判。就是当税务局怀疑你商品定价不合理而找你麻烦的时候,拿出证据说服当局的一种手段。
3、财务咨询
主要从事企业并购重组(A 公司买下 B 公司)中的财务尽职调查,运营尽职调查,业务非常接近投行。工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

我想成立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有什么条件吗

4. 成立会计事务所所需的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扩展资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参考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百度百科

5. 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一、开办会计事务所需要的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设立会计事务所所需材料
1、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设立会计事务所若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退伙手续,异地合伙人需提交商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合伙人、股东变更通知书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5、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合伙人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
6、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加入该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需要注意注师证身份证号、注册时间和有盖章的年检、转所记录页需复印;
7、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书面的合伙协议的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8、设立会计事务若合伙人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许可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而承诺函需要提交原件;
9、设立会计事务所若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协议的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10、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办结果领取方式确认书,并且需要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11、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全体合伙人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即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为“注协代管”状态。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国财政部

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6. 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资料

一、申请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三)其他规定条件

1、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2、注册会计师在成为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之前,应当在盛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3、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4、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5、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6、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其注册会计师(包括股东)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7. 创办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哪些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
(三)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创办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哪些条件

8. 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一、开办会计事务所需要的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设立会计事务所所需材料
1、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设立会计事务所若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退伙手续,异地合伙人需提交商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合伙人、股东变更通知书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5、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合伙人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
6、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加入该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需要注意注师证身份证号、注册时间和有盖章的年检、转所记录页需复印;
7、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书面的合伙协议的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8、设立会计事务若合伙人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许可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而承诺函需要提交原件;
9、设立会计事务所若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协议的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10、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办结果领取方式确认书,并且需要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11、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全体合伙人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即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为“注协代管”状态。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