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在工作生活当中的作用

2024-05-17 22:51

1. 合同法在工作生活当中的作用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在工作生活当中的作用

2. 谈谈合同法对现实的指导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关于格式合同。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3. 合同法存在的价值

合同法是为合同保障的一部法律。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存在的价值

4. 合同法的存在的目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法存在的目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合同法的存在的目的是什么

《合同法》已经废止。现在是《民法典》的合同编。存在的目的;1、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合同法的存在的目的是什么

6. 合同法的存在的目的是什么

《合同法》的存在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7. 如何论述合同法的意义和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WBR提出要“完善经济法律制度”,并指出要“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WBR按照依法治国的基础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WBR加强经济立法。”《决定》<WBR用法律制度保障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WBR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WBR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完善经济法律制度,加强经济立法,<WBR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WBR纵观我国25年来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WBR每当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历史阶段,党和国家都不失时机、<WBR坚决果断地推出一系列全局性的关键举措和法律制度,<WBR不断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动力,<WBR在法律和制度上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WBR这已成为我们党依法治国的一条极其宝贵的经验,<WBR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丰硕成果的关键所在。
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了改革开放,推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WBR改革国有企业经营体制,<WBR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WBR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WBR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0多年来,<WBR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WBR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WBR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全方位、宽领域、<WBR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与此相适应,<WBR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加快了立法步伐,<WBR制定了全国性的法律法规1200多件,其中法律400多件,<WBR行政法规870多件,地方性法规8700多件。<WBR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相适应,我国在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上,<WBR制定了规范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调整市场主体关系、<WBR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WBR改善和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方面的法律制度。<WBR这些成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推进、<WBR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不断迈上新的台阶、<WBR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实现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的大背景下取得<WBR的。法制建设的成就充分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WBR社会进步的现实要求,<WBR又以这些年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为基础。可以说,一方面,<WBR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推进,<WBR没有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丰硕成果,就不可能有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WBR另一方面,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WBR有效地调解了社会矛盾,<WBR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WBR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正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日益深化和现代化建设得以充分发展,<WBR成为法制建设得以充分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动力源泉。<WBR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实现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的突破和不断完善,<WBR消除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WBR从根本上解决了经济和社会深层次问题,<WBR为中国在新世纪的经济和社会新一轮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法律上的<WBR保障。当前,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WBR但是改革开放的任务并未完成,<WBR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需要尽快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发展<WBR的需要。同时,我国还存在经济结构不合理,分配关系尚未理顺,<WBR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就业矛盾突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WBR经济整体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这些都是改革中亟待解决的课题,<WBR也为法律制度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
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WBR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WBR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WBR完善市场交易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WBR完善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法律法规,<WBR规范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督;完善劳动、<WBR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WBR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WBR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WBR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a rel=nofollow href=news.stock888/031123/101 target=_blanknews.stock888/<WBR031123/101</a,1277,292054,00.<WBRshtml 经济法的定位与我国经济立法
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经济法等等。<WBR经济法的定位如何?与同属于经济法律体系的民法、<WBR商法的关系是否明确?<WBR直接影响到一国的经济法立法及其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WBR我国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WBR加强经济立法以来,<WBR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探索过程中,<WBR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是,<WBR由于长期未能解决经济法的准确定位问题,<WBR致使我国经济立法出现了本可避免的混乱,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WBR主要体现在:经济法立法与经济立法混同,经济法立法与民事立法、<WBR商事立法关系不顺,经济法律体系内部层次紊乱,缺乏有机联系,<WBR表面上看,经济立法轰轰烈烈,实际上,经济法立法冷冷清清,<WBR经济生活中,<WBR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微观规制这一基本的市场经济立法领域存在重要<WBR法律的空白,导致经济关系的重要方面无法可依,事实上,<WBR我国经济生活中现在出现的市场秩序混乱、宏观调控不力、<WBR经济执法效果不佳等现象不能不说正是经济法定位不准导致的结果。 回顾我国经济立法的短暂历程,从其内部主要构成部分经济法、<WBR民法、商法彼此之间关系的角度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WBR大一统的经济立法时期。以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WBR的颁布为分水岭,<WBR此前的经济立法建立于大一统的经济法定位基础之上,“<WBR经济法理论将属于民法调整对象范畴的横向经济关系,<WBR也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并用民法范畴构造经济法范畴”,<WBR经济立法等同于经济法立法,大一统的经济法定位导致了“<WBR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失败现象”③。<WBR经济法与民法区分,民法与经济法并列时期。1986年《<WBR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后,民法从经济法中独立出来,<WBR形成民法与经济法并列的局面,但是两者的关系仍然相互交织,<WBR不甚明了,此时在经济立法的框架中仍是以民法为主,<WBR经济法立法数量少、层次低,仍然没有形成气候,<WBR这一阶段一直持续到1992年。民法与商法区分,经济法与民法、<WBR商法并列时期。1992年,<WBR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WBR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WBR规范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和商事活动为内容的商法价值被发现,<WBR商法从民法中脱胎而出,<WBR经过一番努力挣扎之后终于被承认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WBR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经济法的地位开始回归,<WBR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立法开始得到关注和发展,<WBR经济立法领域开始呈现出经济法立法、民事立法、<WBR商事立法共存并行、相互联系而又彼此独立、自成体系的良好态势。<WBR但是有不少学界人士和法制实际部门的法律工作者仍在呼吁搞市场经<WBR济,应当以民商法为基础,<WBR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的集中管制历史、公权庞大、<WBR公法发达,民主氛围不足、私权弱小、缺乏私法传统的情况下,<WBR建设市场经济更应当补上培养私权意识、保障私人权利这一课,<WBR优先发展民商。如前所述,民法、商法均是建立在以自由竞争、<WBR放任市场自发调节经济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法律规范,<WBR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经济关系的复杂以及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强化<WBR和国家与社会利益的一体化,民法、<WBR商法作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主要的、<WBR基本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WBR必须让位于更能适应现代经济关系调整需要的经济法。<WBR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WBR政府运用经济和行政权力在经济体制建设中起核心作用,<WBR而且当前面临的国际环境是:<WBR经济全球化浪潮的高涨使各国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关系密切、<WBR相互影响加深,各国的经济利益冲突加剧,<WBR既要实现全球的均衡发展,又要维护各国的经济主权。

如何论述合同法的意义和作用?

8. 《合同法》的重要意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合同法》分总则、分则、附则三篇,共23章428条,是一部严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商品流通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