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养老保险从哪一年开始实行?

2024-04-30 03:36

1. 安徽省养老保险从哪一年开始实行?

法律分析:
养老保险实施时间可以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国有企业实行合同制职工,按本人工资缴纳养老金,第二阶段,是国家关于深化养老保险改革的通知,是1实行全民合同制,以后全面推广普及,各地进展不一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安徽省养老保险从哪一年开始实行?

2. 安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许多老人都借助养老保险养家糊口,因此安徽省养老保险最新政策关系到日常生活,那麼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调节了实际有什么呢?有什么更改?实际以下:
一.缴费档次优化加设最大档次3000元

在养老保险的缴费划档上,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设置100元至1000元10档。新农保则设置100元至500元5档。将来,二者合拼设置为13个档次,加设了1500元、2000块和3000元3个档次。
“在融合我国具体情况的与此同时,也参考了省外的作法。”安徽省人事厅有关责任人详细介绍说,现阶段全国各地已颁布实施方案的省区,绝大多数都加设了缴费档次,如:湖南省、四川、河北省等省已加设3000元档次,山东最大缴费档次为5000元。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年薪持续增长,一部分住户已具有挑选较高档次缴费的

二.基础养老金加发规范限制被清除
“对长期性缴费超出15年的,每超出1年,基本型养老保险金加发1%,最大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示范点地域担负。”它是原来现行政策中,针对基本型养老保险金加发规范的限制。新政策实行后,该限制已被清除。
新政策激励长缴多得,对长期性缴费的,可适度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一部分的资产由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压力。安徽省人事厅表述说,往往做出那样原则问题要求,

是符合我国现行政策的基本上,给当地政府留出室内空间,而先前省厅统一要求加发的基础养老金规范,也由于太低而欠缺现行政策诱惑力。但是,全国各地在制订当地实施细则时,不可以简易地将本要求了解为,是对之前1%-10%标准的撤销,只是激励有标准的地域提升加发规范,进而吸引住住户长期性缴费。
以上就是我的详细介绍,希望看完对你有所帮助。

3. 安徽省养老保险缴费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和300%进行保底封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本人承受能力,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12%由雇主缴纳。
二、办理参保登记办法。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工商注册登记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由职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长期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按规定转移,在不同地方,不同单位的不重复的缴费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并以累计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待遇和死亡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为: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8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具有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死亡待遇计发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24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14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安徽省养老保险缴费规定是什么

4. 安徽省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安徽省职工养老保险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根据国家现行的社保养老制度,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由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是指退休后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是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余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则需要根据每个人不同情况单独计算,比较复杂,费用也比较少,此处忽略不计。
这里有几个数字需要先加以说明,从2006年1月1日起,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因此,再计算用其工资乘以8%,就是其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费用。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 安徽省 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5]6号颁布时间:1995-8-18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我省制定了《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发[1995]6号文件,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意义,不断提高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卓有成效地将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摸底测算和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各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经省劳动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同时,要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三、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指导、监督,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省劳动厅负责推动。省体改委积极参与,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四、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持我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省劳动厅。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膛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二)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改革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办法,树立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在自我保障的基础上发挥社会互济的作用。(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水平和费用的负担既要大体公平,又要体现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差别,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四)统一政策,依法保障。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由国家集中决策。全省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要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依法运作,依法保障。(五)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六)管理服务社会化。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方向。目前由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方面的服务工作将逐步转向社会化,要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除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外)、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缴纳,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最终达到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扫国家统计局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其他收入,不计为缴费工资基数。(二)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没有实行省级统筹前,具体缴纳比例由地、市、县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测定。企业及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5]004号文件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收付双方无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可以根据收款人提交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直接办理划款”的规定,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对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依法强制执行,并按日加收所欠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以全省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时止。职工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四、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1.职工个人缴纳的人武部养老保险费。起步时按职工缴费工资的3%,逐步提高到8%。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起步时按职工缴费工资的7%,逐步降低到2%。上述两项之和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0%的比例保持不变。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的利息。(三)个人帐户中储存额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四)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调入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五)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的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五、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缴费年限(本方案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及以上的人员,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均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金按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即: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1.凡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将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并与社会性养老金合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2.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三年内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人员,在按改革前原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同时(职工基本工资封定在改革的前一年),再按缴费期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办法计发的月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增发比例确定增发比例的原则,是使同一工资水平的职工,后离退休的养老金比先离退休的略有增加。具体增发比例为: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缴费期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8%增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发2%;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发2.2%;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发2.4%;满30年不满35年4,增发2.6%;满35年以上的,增发2.8%。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一律增发1.8%。3.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三年后达到法定离退体年龄离退休的人员,以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期间的储存额,再除以120,计算出个人帐户养老金,并与社会性养老金合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系数是根据职工改革前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制定,目的是为了推算出职工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以合理调整过渡期不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使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趋于合理。少数离退休人员按第3条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第2条计发的金额,可按第2条计发标准补齐。(二)缴费年限不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金加利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三)本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四)本方案实施后,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和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暂不作变动。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离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方案计发基本养老金。(五)本方案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方案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六)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关工作保险的规定执行。(七)职工离退休前死亡或离退休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没有领完而死亡,可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续人;由企业缴纳划转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部门,归入社会统筹基金。(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房储存额已领完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养老金,直至本人死亡。(九)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的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六、建立基本养老金调节机制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全省职工工资增长或物价指数情况,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逐步建立起我省基本养老金调节机制。七、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国家提倡和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后,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方式、标准等由企业确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八、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队一部分记入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以支付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施方案中的社会性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离退体人员的部分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正常调节制度所需的资金。(二)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国家有规定的除外)。为应付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少数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重不足的困难,须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办法另行制定。(三)养老保险基金是全体职工的共同财产,必须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提取比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省、地(市)、县三级均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九、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各地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的职能,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步伐。当前应做好养老保险费用的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过渡工作,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发放。技术条件和基础工作较好的,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养老金。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要争取在短期内做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逐步建立以社会化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实现离退休人员主要由企业管理转为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十、其它(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二)各行署、省辖市政论可根据本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本方案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四)本方案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安徽省 养老保险制度

6. 安徽省养老保险规定

您好,我在网上查询了安徽省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现行政策规定,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安徽养老保险新政策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养老保险新政策

8. 安徽省2022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9月2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通知,公布安徽省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通知提出,安徽省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386.91元/月,以此核定2022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160元/月,下限为3832元/月。      详情如下: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现发布我省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386.91元/月,以此核定2022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160元/月,下限为3832元/月。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2021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困难未及时缴纳的,可在2022年底前缴纳;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作为基数。      三、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需要结算缴费基数差额的,可在2022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结算到位,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其中,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2号)、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67号)规定,已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困难行业企业、中小微企业,可在缓缴期满后补缴单位缴费部分。      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精心部署实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2022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经办服务水平,通过发布公告、短信告知等方式通知到参保单位及职工(含已离职人员),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差额,如实记录缴费信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9日      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政策问答      一、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各省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国家规定,我省自2019年5月以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数据,确定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2年,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数据,加权计算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并以此确定我省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二、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多少?      答:我省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386.91元/月,以此核定2022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160元/月,下限为3832元/月。      三、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执行时间是什么?      答: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涉及哪些参保单位及职工?      答:按照国家规定,参保职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保底和300%限高。即月平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以缴费基数下限作为本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以缴费基数上限作为本人缴费基数。因此,缴费基数上下限仅涉及月平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或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参保职工及单位。      例如:      甲同志,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高于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832元/月,则该同志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为4000元/月,不受缴费基数下限的影响。      乙同志,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700元,低于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832元/月,则该同志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按照缴费基数下限保底,为3832元/月。      丙同志,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高于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上限19160元/月,则该同志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按照缴费基数上限限高,为19160元/月。      五、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月缴费金额是多少?      答:国家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今年我省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3832元和19160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不同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月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如下:
      注:缴费基数不限于上述表格列举数据,仅供政策解读参考。      我省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照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下限缴纳,即3832元/月。      六、已享受今年缓缴政策的企业及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如何调整?      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2号)、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67号)规定,已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困难行业企业、中小微企业,可在缓缴期满后补缴单位缴费部分。      七、对于需要调整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是否需要在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一次性结算到位?      答: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需要差额结算的,可在2022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结算到位,期间不加收滞纳金。期间参保职工离职、退休的,参保单位及职工应当一次性予以结算。      八、对于2022年已离职人员是否需要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答:对于2022年当年已离职人员如需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本人应主动配合原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缴费基数差额部分,以保障个人的社保权益。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