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残疾人 商业保险

2024-05-07 17:11

1. 上海 残疾人 商业保险

残疾人是一个特别需要关爱和帮助的社会群体,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确保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的目标全面实现,进一步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切实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环境,使残疾人与全市人民一道向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本市残疾人工作的重要任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现就加快推进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力度(一)优化残疾人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势,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的残疾人医疗保障制度,完善与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的政府补贴政策。根据残疾人的医疗需求实行分级保障,并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做好残疾人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政策的衔接、平衡、补充,扩大贫困残疾人手术补助项目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减轻残疾人医疗负担。(二)形成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机制。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政府相关部门工作,制定分类实施政策,为残疾人提供全程性的康复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完善残疾人养护制度,做好残疾人机构养护,开展重度残疾人居家养护,提高残疾人养护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青少年的康复保障机制。着力加强社区精神康复机构建设,为精神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技能训练、文化娱乐等康复服务。大力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室、居(村)委会残疾人社区康复点,为残疾人提供可行、可及、便捷、有效的康复服务。鼓励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支持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加快构建辅助器具研发、生产、供应、评估、适配、训练的服务体系,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系统性的适配服务。(三)构建残疾预防体系。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工作,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重视残疾儿童的监测和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出生缺陷监测,为准备生育的残疾人家庭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实行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的筛查、诊断和早期干预机制。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有效监控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推动建立市级医疗机构、区县级专业康复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转诊制度,使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二、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四)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重残无业人员最低生活补助等生活救助政策,逐步提高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救助待遇。完善重残无业人员门急诊医疗补助、门诊大病及住院医疗帮困等医疗救助政策,加大社区综合帮扶对重残无业人员的医疗帮困力度,逐步提高对重残无业人员的医疗救助水平。研究制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不符合高龄无保障老年人政策的残疾人的生活补助措施,以及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的救助政策。对符合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以实物配租或现金补贴的方式优先解决住房困难。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扶助力度。落实国家有关伤残军人的抚恤、保障及优待政策措施。(五)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逐步完善城镇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政策。完善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确保有需求的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制度,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逐步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作为残疾人保障制度的有益补充。(六)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制度,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加大对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各方面的帮扶力度。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营造认同、关爱、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落实鼓励残疾人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发展筹集善款。按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规定,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帮扶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三、进一步发展残疾人教育(七)全面提高残疾人教育发展水平。制定和实施特殊教育行动计划,建立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实行“医教结合、按需施教、开发潜能、人人有所发展”的方针,构建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身心全面发展的特殊教育保障支持体系。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特殊教育。继续做好失明、失聪、脑瘫、自闭症、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等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术教育,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大力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充分利用高等院校资源,拓展符合残疾人特点、与残疾人就业相适应的专业门类。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机制,加大助学力度。(八)培养残疾人专业服务人才。加快培养高素质的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充分利用全市高等院校资源,建立医疗、教育、职业等康复工程所需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提高特殊教育待遇。完善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养和在职培训机制,依托师范院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使特殊教育教师掌握开展特殊教育和康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重视特殊教育教师实践和研究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形成一支特殊教育骨干教师队伍。四、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九)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坚持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方针,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完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办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性质、特点,有计划地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探索建立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等有效方式,提供特殊的就业援助,促进妥善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开发适合残疾人特别是盲人等特殊就业困难残疾人的岗位或行业。进一步完善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就业补贴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加大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分类解决不同就业能力残疾人的集中就业问题。鼓励发展服务性行业福利企业,推进新型示范福利企业建设。制定同等条件下政府部门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可操作性措施。研究确定适合残疾人专产的项目。建立残疾人托管载体,对退出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进行托底安置或再就业培训,分类推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再就业。建立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开展假肢矫形师职业技能培训。制定金融、信贷、土地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十一)注重培养残疾人职业能力。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进一步开展残疾人定向培训,加强对已就业残疾人的劳动培训。组织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将残疾青年纳入青年职业见习范围,开发适合其特点的见习岗位,提升综合职业素质。(十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继续完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的扶贫力度。积极创办和鼓励兴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挥扶贫基地对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影响和带动作用。在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五、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十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残疾人服务业在解决社会就业、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满足残疾人需求方面的重要作用。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便捷的服务。加大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投资和管理力度,将残疾人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实现残疾人服务业多元化、多方位发展。(十四)深化“阳光之家”建设。加强“阳光之家”管理,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提高“阳光之家”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巩固“阳光之家”的教育培训、特奥运动、康复训练和简单劳动等功能,逐步扩大接纳学员的类别和范围,为各类残疾人提供活动、培训、康复等服务。依托和利用社会资源,探索社会化发展道路,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阳光之家”的建设和发展。推广“阳光之家”经验,为深化重度残疾人养护、精神残疾人日间照料、老年残疾人帮扶等其他社区服务提供借鉴,发挥“阳光之家”在发展残疾人社区服务业方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十五)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新建、改建公共设施时,要保证无障碍设施同步建设。加强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源头控制,把握好设计、施工、验收等主要环节。继续开展无障碍设施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工作,逐步实现对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服务的全覆盖。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建设无障碍设施给予扶持。加大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改造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无障碍公交车辆。在公共停车区逐步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加快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在公共服务机构及场所的推进,依据国际通用的网站无障碍设计规范,重点推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世博会官方网站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无障碍标准化改造。有计划地在全市逐步设立无障碍设计的公用电话、电脑等信息服务终端,支持盲文刊物、书籍的出版和导盲犬的使用,推广普及手语和电视节目加配字幕。支持新型无障碍设施和材料的开发和应用,鼓励通信营运企业等开发和提供面向听力、言语、视力残疾人的信息产品或服务。将无障碍设施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切实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十六)改善残疾人信息化管理服务。通过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二期)项目的建设,逐步建立民政、劳动保障、税务、教育、公安、卫生、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及相关单位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残疾人数据库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加强残疾人信息化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将残疾人业务工作全面纳入全市社区事务受理范围,切实提升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十七)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努力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通过专版专栏专题、无偿刊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支持力度。将“扶残助残”纳入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作为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创建条件。结合中小学德育教学,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及扶残助弱社会实践。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评选爱心助残示范社区(街镇),进一步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动员社会力量,巩固和发展“7259志愿者帮老助残”、“智力助残”等品牌项目,建立志愿者服务基地,完善长效机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组织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十八)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开展残疾人体育科研和体育教育,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实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研究制定鼓励残疾人文化发展扶持政策,建立优秀人才及作品档案库,培养和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加强残疾人体育管理队伍建设,形成一支专兼职结合的残疾人体育管理团队。重视培育选拔残疾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稳定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队伍。研究解决残疾人运动员等级评定、津贴、就学、就业、保险、奖励、退役等问题。(十九)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上海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加快制定无障碍建设地方性法规,充分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开展《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和专项调研,形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市和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组织下,继续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院校和法律专业网站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畅通残疾人反映诉求渠道,规范残疾人信访程序。实施残疾人普法教育,提高残疾人学法用法、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二十)开展残疾人事业的交流与合作。多渠道、多层次、多领域地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培训和合作,增强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的能力。积极开展与各省区市和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和合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七、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二十一)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纳入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稳步增长保障机制。(二十二)完善残疾人组织建设。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章程参与残疾人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级残联组织要做到机构完善、机制健全、富有活力和效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市、区县、街道(乡镇)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工作网络,建立残疾人协会,全面完成基层残疾人组织的规范化建设。街道(乡镇)要有专门人员从事残疾人工作,并解决好有关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二十三)加强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加强残联的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残联干部的交流力度,将残联干部纳入干部交流总体规划,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干部队伍。要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进一步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队伍建设;适当扩大残疾人工作助理员队伍,建立一支残疾人社会工作队伍,走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道路。要开展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加强残疾人事业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形成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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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残疾人 商业保险

2. 上海 残障保险费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和计算标准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当地的相关政府规章。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11月21日修订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2000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市政府第82号令)的规定,上海市辖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本单位残疾认就业率不足1.6%时,不足部分会被当地社保机构、残联联合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人数*1.6%-实际残疾人数量)*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即为应缴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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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残疾人的社保政策

上海市民政局近日颁布《关于印发《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6号),现就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一、补贴对象的条件和标准(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2.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3.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含本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补贴。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符合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条件的,可以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服务。(三)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二、申请发放流程(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两项补贴”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附件3)。对需要经济状况核对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按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进行经济状况核对。(二)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附件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并说明理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或收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残疾信息等情况的核对,在《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并形成《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6,一式四份)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7,一式四份)(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汇总表”)。(三)初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两项补贴审批表”和“两项补贴汇总表”递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进行初审,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区县残联进行审核。(四)审核。区县残联自收到街道(乡镇)提交的“两项补贴审批表”和“两项补贴汇总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五)审定。区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意见。审定材料中的月度“两项补贴汇总表”一式四份,一份由区县民政部门留存,三份和“两项补贴审批表”返还至区县残联。区县残联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一份送同级财政部门,一份归档,一份和“两项补贴审批表”返还街道(乡镇)。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街道(乡镇)应出具《准予补贴通知书》(附件8),并通知申请人提供街道(乡镇)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审批未通过的,街道(乡镇)应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附件9)。(六)发放。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残联提交的审定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拨付至街道(乡镇)账户;街道(乡镇)于每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账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三、资金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范围,纳入区县残联年度部门预算。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各街道(乡镇)预算。四、其他事项(一)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便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了解、知晓相关政策,并帮助、指导有需要的残疾人办理“两项补贴”申请的相关手续。(二)民政部门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信息公开制度。每半年对补贴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将“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发放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时间为7个工作日。(四)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复核,复核时间为7个工作日。(五)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残疾人户籍迁移的,应在户籍迁入地办妥补贴发放手续;残疾人注销本市户籍的,应停止发放补贴。(六)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有本市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前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最早可追溯为2016年1月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补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领取残疾人证并在此期间提出补贴申请且符合条件的,自领取残疾人证当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补贴;2016年6月1日以后领取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自申请之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沪民救发〔2009〕61号)和《关于对本市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家庭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残联〔201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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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残疾人的社保政策

4. 上海残疾人养老保险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每年900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农村重度残疾无业人员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每人每年代缴400元,区、镇或开发区负责为其代缴500元;其他人员按照缴费标准的5%缴费,即每人每年缴费45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每人每年代缴400元,区、镇或开发区负责为其代缴455元。另外,对现役军人按照每年700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上海市对残疾人保险的一项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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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残疾人 养老保险 上海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每年900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农村重度残疾无业人员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每人每年代缴400元,区、镇或开发区负责为其代缴500元;其他人员按照缴费标准的5%缴费,即每人每年缴费45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每人每年代缴400元,区、镇或开发区负责为其代缴455元。另外,对现役军人按照每年700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上海市对残疾人保险的一项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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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 养老保险 上海

6. 关于残疾人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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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残疾人可以买保险吗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对于残疾人这一群体来说,单靠国家的补助是不够的,为了增加残疾人自身的保障,为他们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产品无疑是最恰当的选择。残疾人只要符合条件是可以投保的,适合残疾人的保险产品,要视残疾人的残疾程度来判断。残疾人适合购买哪些保险产品:1、目前有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躯体残疾程度相对较轻,而且相对固定,无其他相关疾病或后遗症的,购买商业保险相对容易。2、对于重度残疾人来说,一般是保险公司理赔的最高程度。所像寿险、意外险、重疾险这种有很大风险保额的保险,保险公司一般不予受理;但像养老保险、储蓄型保险这种风险保额相对较低的险种,各家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3、对于中度残疾者,根据投保人的残疾部位做除外责任、加保费;对残疾程度稳定、不影响正常生活、不会引发其他疾病的残疾人,保险公司根据情况考虑给予投保。残疾人购买保险,一般在投保时需填写一份《残疾问卷》,尽可能提供残疾证明。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会要求面见被保险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的体检和相应的体检项目,以确定可投保的险种及保额情况。

残疾人可以买保险吗

8. 上海市残疾人政策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 
 
保障政策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精神症状缓解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精神病者,应由劳动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其就业权利。对已就业的精神病患者和精神残疾人(包括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精神病工疗站、福利工厂就业的),无特殊情况不得辞退。

——摘自沪府办发〔1996〕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凡经市聋儿康复等级评估审定,达到三级康复以上的聋幼儿。其分流渠道是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随班就读或去聋哑学校后续教育班就读;

在智力残疾康复站的智残儿童,其智残程度在轻度或中度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去辅读学校就读;

对由于智残程度较重或患有多重残疾的幼儿由民政系统的残疾儿童福利事业单位接收;

凡是在站(班)的残疾儿童年龄达到或超过七岁者应参照以上分流渠道分流。去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的年龄可以参照普通幼儿园的入园年龄编入相应的班级。 

——摘自市残康(95)第9号《关于下发(关于解决残 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分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贫困对象的康复补贴

市财政在对市卫生局和市残康办指定的医院内实施矫形手术的贫困对象的医疗补贴仍按人均1200元的标准投入;对各语训机构在册在训的聋儿在1200元的幅度内补助一个不同功率、不同式样的助听器;


——摘自沪财社(1997)第43号市残联康字(1997)第3号《关于残疾人康复经费各级财政补贴的通知》


在1997年——2001年之间,凡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98)沪民济发第12号沪财社(98)第13号“关于调整98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标准线范围内的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者;对略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标准,但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系指家中另有一名以上的无业残疾人或符合市沪委办(96)第12号文中确定的大病患者)均可享受“视觉第一 中国行动”的白内障复明手术医疗费政府补贴。

具体为:按最高不超过4000元一例标准的复明手术费计,病员及家属自筹承担12.5%,余款由市、区县、医院减免解决。

——摘自沪残康办(98)第14号《关于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医疗费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残联重点对贫困低视力患者按一副助视器的50%的价格予补助。

凡符合市财政局和市残联联合下发的沪财(95)第24号“关于本市建立区、县残疾人特困助残金的通知”中规定的享受残疾人特困助残扶助的肢体残疾者其矫形器安装费由市残康办康复专项经费中给予200元补助。

——摘自市残康办(97)第10号《关于贫困肢残者矫形器安装费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

对符合界定标准的临界肢残者,在安装矫器时确定属家庭贫困者,可参照市残康办(97)第24号《关于贫困肢残者矫形器安装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享有扶持补贴。

——摘自市残康办(98)第25号《关于加强临界肢残者矫形器安装贫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