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规定

2024-05-17 13:09

1. 广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规范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指南越国宫署遗址、南越文王墓、光孝寺、怀圣寺光塔、清真先贤古墓、南海神庙及古码头遗址等列入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的古迹、建筑群和遗址。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障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建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建立日常巡查、现场保护联动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安全检查、现场保护等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规划、环保、宗教、旅游、教育、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第七条 本市设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保护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制度,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社会基金,向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社会基金进行捐赠,捐赠款物专门用于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文化、宗教、旅游、科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宣传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历史文化和史迹保护知识纳入本市中小学教学内容。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与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有关的公益宣传。

  鼓励志愿者组织依法开展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宣传和保护活动。第十一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对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古迹、建筑群和遗址,应当组织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论证、编制保护名录,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可以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名录调整的建议。第十二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专项保护规划,并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专项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不同史迹点的保护管理主体、史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分级管理措施。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变更;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到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区域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专项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十三条 禁止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和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二)违法排放污水或者大气污染物、挖掘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经营或者存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种植根系发达的树木;

  (五)其他危害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及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广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规定

2. “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以下简称“福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福州海丝遗产”是指鼓楼区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闽王祠)、仓山区怀安窑址及接官道码头、马尾区迥龙桥(邢港码头)、东岐古码头、长乐市圣寿宝塔、天妃灵应之记碑、登文道码头等已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化遗产以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化遗产。第三条 “福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福州海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 “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福州海丝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并作为市属“福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承担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属“福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五条 “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公安、财政、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工商、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福州海丝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福州海丝遗产”。第七条 “福州海丝遗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福州海丝遗产”,依法参与涉及所有权人利益事项的管理。第八条 “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同省内外其他“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地区的联系与协作,共同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

  “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海上丝绸之路”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港澳台和国际的交流与合作。第九条 对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挖掘“福州海丝遗产”有关的民间传统技艺,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 “福州海丝遗产”保护规划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编制“福州海丝遗产”保护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福州海丝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

  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福州海丝遗产”根据保护要求划定为遗产区和缓冲区,分级进行保护。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当与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衔接。

  遗产区和缓冲区分界线由市政府根据批准的保护规划确定,并设立界碑(桩)。第十三条 “福州海丝遗产”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遗产资源的建设活动。

  遗产区内不得建设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保护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缓冲区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不得破坏遗产的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并依法报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福州海丝遗产”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整改、迁建或者依法拆除;对周边遭到破坏的景观、植被等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及时修复。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福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遗产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不得损害或者破坏“福州海丝遗产”原生态资源,周边一重山范围内林地逐步依规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3. 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丝绸之路·江门史迹”相关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是指“海上丝绸之路·江门史迹”相关文化遗产,包括上川贸易岛(含台山广海卫城城墙和紫花岗烽火台、紫花岗摩崖石刻、大洲湾遗址、方济各·沙勿略墓园、新地村天主堂遗址等)、新会官冲窑址和“南海Ⅰ号”水下文物保护区(台山水域)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第四条 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法树立标志说明牌,明确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日常巡查、现场保护联动制度。

  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和现场保护等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

  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环境保护、水行政、海洋渔业、旅游、教育、科技、工商、公安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第七条 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制度,由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担任文物保护志愿者等方式参与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基金,向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基金捐赠的款物专门用于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研究和宣传,弘扬海上丝绸之路历史文化。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中小学普及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历史文化和史迹保护知识。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同有关地区、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促进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活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损坏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行为。

  对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 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依法报批实施。

  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保护管理主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分级管理措施。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保护规划的相应内容应当列入城乡建设规划。

  经批准后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更改;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在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化遗产的安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程序报批。

  在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化遗产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色调和高度应当与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4. 宁波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规范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以下简称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丝史迹,是指本市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包括永丰库遗址、上林湖越窑遗址、天童寺、保国寺。第四条 海丝史迹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丝史迹保护工作,指导、协调海丝史迹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将海丝史迹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财政、公安、宗教事务、旅游、环境保护、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第七条 文物、旅游、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海丝史迹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海丝史迹保护意识。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丝史迹保护的宣传,普及海丝史迹保护知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丝史迹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丝史迹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鼓励海丝史迹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
  鼓励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组织及其成员参与海丝史迹的知识宣传和保护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海丝史迹保护社会基金。
  对在海丝史迹保护、管理、利用和捐赠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和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表彰。第九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施行。
  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海丝史迹的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分类制定保护管理措施。
  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同时应当符合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第十条 海丝史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后,应当依法设置标志说明。标志说明应当载明海丝史迹的名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等内容。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志说明的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 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
  (二)倾倒、堆放垃圾或者超标排放废水、污水;
  (三)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四)非法移动、拆除、污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海丝史迹标志说明;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海丝史迹的行为。第十二条 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保证海丝史迹的安全,并依法报经批准。
  在海丝史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不得破坏海丝史迹的环境景观和历史风貌,并依法报经批准。第十三条 海丝史迹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由文物、城乡规划、民族宗教、旅游、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
  制定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以及决定其他与海丝史迹保护有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5. 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以下简称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泉州海丝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第三条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族与宗教、旅游、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相关机构作为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保护管理泉州海丝遗产应当加强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的科研活动,组织培训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第六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泉州海丝遗产资源。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泉州海丝遗产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损害或者破坏泉州海丝遗产资源,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泉州海丝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泉州海丝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作为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的重要依据。 
    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按照其保护规划划分为保护区、缓冲区、环境协调区,分级进行保护。 
    分区界线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界碑(桩)。第十一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水土流失的设施,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泉州海丝遗产资源的活动。第十二条  在泉州海丝遗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建设活动;确因保护需要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第十三条  泉州海丝遗产缓冲区和环境协调区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其布局、规模、高度、造型、材料、色彩等应当与遗产和景观风貌相协调,并依法报批。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污染环境或者有碍泉州海丝遗产景观风貌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清理、整改。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在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泉州海丝遗产展示活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泉州海丝遗产的安全。第十六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泉州海丝遗产的文物景点和人文景观作出明确的标志。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和保护设施。第十七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护监测制度,设立或者委托相关监测机构,对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状况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对发现可能危及泉州海丝遗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第十八条  对可能属于泉州海丝遗产的地下或者水下文物遗存的区域,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勘察,划定地下或者水下文物遗存的保护区域。 
    在前款划定的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事先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者考古发掘。
    在其他区域发现可能属于泉州海丝遗产文物遗迹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束后,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保护措施。第十九条  对泉州海丝遗产范围内的文物古迹进行维护和修缮时,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其维护和修缮方案应当依法报批并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第二十条  使用泉州海丝遗产资源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与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负责保养、维修和安全防范,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6. 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以下简称“海丝史迹”)的保护,促进海丝史迹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的海丝史迹是指历史上福州与海外通商贸易、文化交流等相关活动留存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遗迹等。第三条 海丝史迹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海丝史迹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监督与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丝史迹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海丝史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现场保护等海丝史迹保护工作。

  鼓励、引导海丝史迹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海丝史迹。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海丝史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设置标志说明、保护设施;

  (二)负责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向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险情;

  (三)负责国有的海丝史迹的修缮、保养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日常管理、巡查制度及保护记录档案,并将保护记录档案定期报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非国有海丝史迹的日常保养、修缮和安全防范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职责。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海丝史迹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日常监督管理、维护修缮、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海丝史迹保护社会基金。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丝史迹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举报破坏海丝史迹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服务、开发文化产品等方式参与海丝史迹的研究、宣传、保护、利用等工作。第十一条 本市的海丝史迹包括:

  (一)圣寿宝塔、迥龙桥及邢港码头、怀安接官道码头、潭头登文道码头等海(河)港设施;

  (二)怀安窑址、闽清义窑等对外贸易商品生产基地;

  (三)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闽王祠)、天妃灵应之记碑等文化交流产物;

  (四)其他有关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第十二条 本市的海丝史迹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海丝史迹普查和申报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海丝史迹保护名录。对拟列入的保护项目,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建立档案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完善。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并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海丝史迹保护区域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并公布。第十五条 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应当分类划定海丝史迹的保护区域:

  (一)对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应当划定遗产区和缓冲区,并设立界碑(桩);

  (二)对未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或者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但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对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但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7. 海上丝绸之路的丝路申遗

海上丝绸之路作为一项持续时间2000多年、范围覆盖大半个地球的人类历史活动和东西方文化经济交流的重要载体,多起点、多航线,具有不同历史年代的地位和作用,其历史遗产自然纳入“世遗”委员会的视野。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的说法源自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1年海丝综合考察中,对泉州保存的众多丰富多元原真度高的海丝历史文化遗存的认可,及对其在海丝高峰期第一大港地位历史作用的肯定。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认定为的海上丝绸之路起点是象征性的荣誉认定,而非学术概念。学术上用“起点”易起分歧,实际上要用“某时期的主港”来准确描述。海上丝绸之路是由当时东西洋间国际主港,支线港喂给港,中转港,补给港等分工紧密组成的洲际贸易网,在高潮期中国沿海很多港口都是其组成部分,分担相应功能,当时货物产品由内地汇聚到海岸线上的各大小渡口港口,然后再集中到泉州、广州等主港装上大船再运往海外。 1992年,泉州开始筹划申遗,2001年上报国家文物局。2003年,国家文物局同意广州等地递交的捆绑申遗方案。2006年12月,泉州、宁波、广州三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自此至2012年11月,联合申报城市数度扩增至九座城市,并再次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截止2014年,海上丝绸之路申遗共计九座城市,50个遗产点。根据申遗日程,2015年完成准备工作,2016年正式送交世遗大会审议。 海上丝绸之路申遗城市:泉州、广州、宁波、扬州、北海、漳州、福州、南京、蓬莱。泉州:泉州天后宫、万寿塔、六胜塔、石湖码头、美山码头、文兴码头、九日山祈风石刻、真武庙、磁灶窑系金交 椅山窑址、开元寺、伊斯兰教三贤 四贤墓、清净寺、草庵摩尼光佛造像、德济门遗址、洛阳桥广州:南越王墓、南越国宫署遗址、光孝寺、怀圣寺与光塔、清真先贤古墓、南海神庙(明清古码头遗址)宁波:永丰库遗址、渔浦门码头遗址、保国寺、天童寺、阿育王寺、庆安会馆、天一阁扬州:立即列入项目(仙鹤寺、普哈丁墓);后续列入项目(大明寺、扬州城遗址)北海:合浦汉墓群、大浪汉城址、草鞋村汉城址漳州:龙海月港遗址(豆巷古街、临江古街)、平和南胜窑遗址、华安东溪窑遗址福州:迥龙桥与邢港码头、东岐码头、圣寿宝塔、怀安窑址、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与天妃灵应之记碑南京:六朝都城遗址、道场寺遗址、明代都城遗址、静海寺、天妃宫、龙江宝船厂遗址、郑和墓地、浡泥国王墓、净觉寺、郑和府邸旧址、洪保墓、大报恩寺遗址。蓬莱:蓬莱水城、蓬莱阁(天后宫、龙王庙)

海上丝绸之路的丝路申遗

8. “海上丝绸之路”兴起 江苏功不可没

 “海上丝绸之路”兴起 江苏大运河功不可没

  此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海上丝绸之路”起点在泉州,不过,在江苏省文化厅副厅长、南京博物院院长龚良看来,江苏连接了“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是因为“海上丝绸之路”在江苏的兴起,才有了“陆上丝绸之路”的逐步衰弱,而这靠的是长江和大运河,其中大运河功不可没。

  他介绍说,“海上丝绸之路”中,隋炀帝开辟的线路,是从扬州到淮安,然后从淮安到宿州到商丘再到开封,通过黄河到洛阳。

  “海上丝绸之路”路线 和郑和下西洋路线高度一致

  出土文物或许也可以佐证龚良的上述说法。龚良表示,江苏盱眙大云山江都王陵墓一共出土了一万多件文物,其中有两组非常引人注目,一个是象和牵象人,一个是犀牛和训犀牛的仆人。“我们可以想象一下,象和犀牛的形象通过陆上丝绸之路,在汉代到达江苏的可能性很小,有可能是通过‘海上丝绸之路’。”所以在他看来,“郑和下西洋的路线和‘海上丝绸之路’最高峰时候的路线,应该说是高度一致的。”

  “海上丝绸之路”申遗 南京众多遗迹列入申报预备地点

  目前,列入中国“海上丝绸之路”申报世界遗产的城市有广州、南京等。

  作为“郑和下西洋”的决策地、航海“宝船”的建造地、航海始发地,南京留下诸多遗迹,包括宝船厂遗址、郑和墓、郑和曾经生活过的地方如马府街“郑和府邸”遗迹、大报恩遗址,与郑和航海相关的静海寺遗址等。“这些相关遗迹都被列入了南京申报‘海丝’的预备地点。”与会专家透露。

  据介绍,江苏省和南京市正在积极争取南京能够成为“海上丝绸之路”申遗的牵头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