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4-05-18 21:44

1. 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倡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规划、指导、检查、评估和通报等工作。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文明创建先进单位以及公务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文明礼仪,报道文明行为先进典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
  因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信息或者因不文明行为受到处罚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保密。第二章 基本规范和文明倡导第十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镇江市文明倡导公约,弘扬和践行大爱镇江精神,争做文明有礼镇江人。第十一条 倡导下列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衣着整洁,不喧哗,排队依次有序,礼让老、弱、病、残、孕等人员;
  (二)在公共场所注意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在突发传染性呼吸道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珍惜粮食,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五)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爱护小区公共设施,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
  (六)驾驶车辆主动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规范停车;
  (七)开展广场舞等文体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文明上网,不侵害他人隐私,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
  (九)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民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十)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十一)夫妻和睦、孝老爱亲,守望相助、向上向善,培育良好家风和文明社风;
  (十二)其他有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文明行为。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时代楷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评选和宣传活动,建立健全道德典型帮扶礼遇制度。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或者奖励。
  鼓励和支持利用本单位场所设立爱心服务区、公共阅读点等公益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内部停车场、运动场所和厕所。

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引导公民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省级以上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并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得体,举止文明,使用礼貌用语,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乘坐自动扶梯依次有序,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

  (三)组织娱乐、健身、促销、庆典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和场地,使用音响设备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

  (四)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自觉服从管理,维护现场秩序和环境卫生;

  (五)不在室内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烟区域吸烟,不随地便溺、吐痰,不随意倾倒、抛撒污水、垃圾和废弃物,不随意焚烧丧葬祭奠物品,不乱涂乱画乱贴,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

  (六)携带宠物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损坏花草树木,不破坏公共园林景观;

  (八)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电动)车和公共自行车,不故意损坏车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坐规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携带宠物,不食用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辆应当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减速慢行,不强行变道加塞,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喇叭,不影响公交车辆停靠站点,驾乘人员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者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违规载人载物,不多车并排行驶,不抢行、不逆行;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有交通信号指示灯的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及时安全通行,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主动为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

  (六)不在车行道内兜售、发放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分类投放垃圾,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保护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二)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三)节约粮食、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反对浪费,适量点餐,合理消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