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2024-05-08 15:08

1.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不得强迫命令。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方法,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发布施行之前县级政府已经指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从其指定,业务上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农保机构)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农保机构承担。第二章 保险费的缴纳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员(含乡镇企业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纲(以下简称保险费),由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保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企业指定人员代办。第九条 保险费缴纳的额度不受限制,参保人可以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或者数次性缴纳。第十条 乡镇企业可以从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为本企业的职工集体补助缴纳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县级或者乡(镇)政府根据经济状况和企业经营情况规定。
  乡(镇)企业为本企业职工集体补助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第十一条 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缴纳的保险费,分别记在参保人个人名下,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统一编号,并由农保机构及时核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详细记录缴纳保险费和转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等有关事项和数据,作为计发养老金的根据。第十二条 参保人因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允许停缴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停缴部分和利息可以补缴。参保人在监禁、劳动改造或者教养期间停缴保险费,解除后回原籍的,原保险关系可以恢复,允许继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十三条 参保人或者乡镇企业有权向农保机构核查个人或者企业缴纳保险费的情况,农保机构应当及时无偿提供服务。第三章 养老金给付第十四条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根据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积累总额,按月或者按季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参保人未满60周岁,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农保机构批准,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第十五条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前或者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其个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由农保机构按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第十六条 参保人因户口迁移或者被招工、提干和升学,其保险关系和缴纳的保险费应当按下列顺序处理:
  (一)将保险关系转移到迁入地区可以继续参保;
  (二)无法转保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保留保险关系;
  (三)无法转保、本人不愿保留保险关系的,将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退还给本人。第十七条 月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按国家规定的计算方确定。第十八条 参保人需要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养老金的,应当出具委托代理书。第十九条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条 参保人有权向农保机构核查养老金的给付情况,农保机构应当及时无偿提供服务。第四章 保险金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以下简称保险金)由农保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和运营,并承担相应的储存安全责任、保值增值责任、运营风险责任和法律责任。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2. 江苏省社会保险新政策有哪些内容?

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规范统一全省政策,完善基金收支管理,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强化目标考核和激励约束。
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按照国家部署稳妥做好征管职责移交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并同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由税务部门代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稳步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什么?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以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依法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必须参加,并按照规定费率履行缴费义务。
二、合肥社保个人承担部分是多少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到19%;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降至1.5%,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1%,个人费率0.5%维持不变。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5月份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其多缴费用可抵扣次月缴费。
2、各地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确保把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及时贯彻到位。同时,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社保缴费率是指雇员和雇主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总额占个人工资的比例。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对148个国家的统计,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雇主缴费率为20%,有20个国家的雇主缴费率大于等于20%;我国个人缴费率是8%,有38个国家的个人缴费率大于等于8%。

3. 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

一、参保条件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二、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根据国家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地方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对县(市、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三、养老金待遇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2、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财政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新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3、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4、省根据国家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四、养老金领取条件1、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原新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2、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法律依据《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

4. 2009年12月30日,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出台,有效地推进了新农保的试点工作。新农

    (1)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农民作为权利的主体,享有平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理应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工农联盟是我国政权的阶级基础,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力量,维护农民的利益有利于巩固国家的政权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①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②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③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作出最佳的选择。   

5. 2009年12月30日,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出台,有效地推进了新农保的试点工作。新农

    (1)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先进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矛盾突出,农村养老问题逐渐显现,新农保的实施是解决我国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的必然选择。②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新农保的实施尊重了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③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必须自觉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新农保的实施是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必要选择。 (2)①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②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基本原则。③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作出最佳的选择。   

2009年12月30日,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出台,有效地推进了新农保的试点工作。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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