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跪求

2024-05-19 06:02

1. 经济法案例分析 跪求

其实这是民法里面的宣告死亡的考点,你可以对照下面这个案例看看就懂了!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到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己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和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消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赵甲和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周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死亡.2001年,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对赵甲的监护权?
2.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3.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
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
参考答案:
1、首先是监护权问题,如果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的确对赵甲不利时,赵某的父亲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钱某对赵甲的监护权,由法院指定其他监护人。
2、其次如果赵某回来并撤销宣告死亡,那赵某有权要求父亲返还所继承的一间房屋。
3、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撤销不影响第三人效力,所以赵某无权向孙某返还摩托车。
4、根据宣告死亡的效力,赵某在被宣告死亡之后,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消除,当赵某出现时,可自动恢复婚姻关系,但是,根据你的描述,钱某在赵某宣告死亡期间,与同村周某结婚,而在结婚之后,周某又死了,这时赵某在出现时,钱某与赵某要想恢复婚姻关系,需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5、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撤销不影响第三人效力,赵某无权向李某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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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济法案例分析 跪求高人指点!

1.委托不合法,要书面委托。
2.董事会不能审议批准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不能作出相关决议。这两项是股东大会的权限。
3.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更改。
4.监事不能在记录上签字。

3. 经济法案例分析。急

1。银行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得到法院的许可下将会冻结甲公司和丙企业的所有财产,
2。未受损的2辆汽车由不能由银行优先受偿。在企业偿还所有的税务、工资这后才能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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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济法案例分析 求解

1 不正当竞争法中另属7种里有种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以构成。
2甲的过错与乙的损失有直接关系,需付民事责任    乙自然有权要求赔偿
损失的话很难把握  法律界定也模糊  不过原则上就可以原告的单位利润乘以被告的侵权产品销售量,以此作为赔偿额。还有就是调查需要的费用和品牌损失的赔偿。
3丙的话就看是否知情了 在明知和因知情况也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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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合同无效。因为双方主观上都故意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假酱油,另,符合无效合同中法定情形中: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②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③ 双方恶意串通。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无效。 
2、侵权和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侵权行为。双方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所有权构成侵权。 
3、
① 双方所签的合同无效。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就地销毁假酱油,没收正在使用的他人的注册商标及标识,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已给注册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销毁制假工具。 
② 若某公司已将假酱油销售出去,给第三人造成伤害或损失,将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造假酱油数额较大或者巨大,已触犯刑法,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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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经济法案例分析

(1)、公司章程是有问题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该案例中的货币出资只有4万元,占4/15不到30%。
(2)、该案中公司不能成立。各位股东交付的出资应该退还。由于该公司不能设立,并不是某个股东导致的,所以不能追究A的责任。 B认为,协议已签订,出资已缴纳,章程已制定签字,公司在实质上已经成立,要求抽回出资,属于违法的。B的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按照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该案例中,公司都还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所以公司还没有成立。
(3)、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未按时出资时,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B补缴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
(4)、按照《股权出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资的应该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股权出资后已变更股东登记后,因股市下跌而贬值的,由新的股东承担风险,不能追究当时的出资人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公司可以要求C补足其认缴的商业秘密的价款2万元,在其不能缴纳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以要求设立时的股东缴纳2万元的出资。

7. 经济法案例分析

1、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房屋的使用期限,如果30年在房屋的使用期限内那么合同是有效的,如果超过了使用期限,那么超过期限部分的约定无效。
2、责任由出租人承担。理由是出租人有责任保证出租的房屋是安全的。
3、这个要求不合理,出租人可以不予理睬。但是如果出租人愿意,那么也是可以的。
4、没有解除。在转租的情况下,原来的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新的承租人和原来的承租人之间又建立了一个新的租赁关系。
5、不需要承租人同意。但是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经济法案例分析

8. 经济法案例分析

甲孔雀公司与乙银行间的抵押优先。因为抵押在先,且已经登记。
第一,对于抵押的房子,因为是先抵押,后租赁,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所以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不受租赁合同的限制。
第二,对于车之一,虽然双方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但由于汽车尚未登记过户,所以所有权并为转移给买方,不适用善意取得,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第三,对于车之二,银行可对保险金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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