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上市之后是强制转债吗

2024-05-06 11:54

1. 可转债上市之后是强制转债吗

可转债上市之后不是强制转债,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转为股票。
“转股”这个行为的执行人是可转债债券的持有者。
转股价是上市公司自己发行可转债债券时给出的。
注意  赎回条款则是在正股股价高涨的情况下,高于其转股价达到一定幅度,例如可转债的转股价格,超过130%或150%达到连续多少个交易日时,相关公司就有权赎回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迫使可转债持有人在赎回实施前进行转股,以尽快达到其再融资的目的.

可转债上市之后是强制转债吗

2. 可转债质押 需要发公告吗

可转债质押需要发公告。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债赎回条件的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如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还应当在赎回期结束前至少发布3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程序、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

3. 债权转让时能同时转质押吗

质押主要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主债权转让后质押权转让协议才会有效。
一、质押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质押物情况
质权所对应质押物的具体情况,例如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货品为何物。为避免于返还或实现质权时,就质押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押物的状况。
(三)约定权利与义务的转让
出让方和债务人之间的原借款合同中甲方所享有的所有权益,受让方均应享有,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益。
(四)质押物移交的时间
当出让人将质押物移交于受让人占有时,该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货品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出让人迟迟不移交货品,则该合同没有生效。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让人与受让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二、债权转让的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民法典》第50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债权转让时能同时转质押吗

4. 债权转让时能同时转质押吗

质押主要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主债权转让后质押权转让协议才会有效。
一、质押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质押物情况
质权所对应质押物的具体情况,例如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货品为何物。为避免于返还或实现质权时,就质押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押物的状况。
(三)约定权利与义务的转让
出让方和债务人之间的原借款合同中甲方所享有的所有权益,受让方均应享有,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益。
(四)质押物移交的时间
当出让人将质押物移交于受让人占有时,该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货品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出让人迟迟不移交货品,则该合同没有生效。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让人与受让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二、债权转让的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民法典》第50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5. 公司控股人部分股份质押到期对可转债有什么影响

投资观点:警惕股权质押风险对转债市场的影响。近期权益市场走势疲弱,各大指数全面下跌,市场避险情绪严重。一些小市值股票自2017年年初以来下跌超过50%,目前股价已经逼近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平仓线。同时,一些个股在盘中出现“闪崩”,加剧了市场对于股权质押的担忧。部分公司的股价已经低于质押前股价的60%,如果未来继续下跌可能面临平仓的风险。我们梳理了目前转债存量市场上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情况,筛选出目前比例大于60%的共有21家。同时,我们通过对逐笔质押进行梳理,认为有部分企业在一笔或几笔质押上可能存在补仓的压力。


转债市场回顾:成交量下降,走势强于正股。转债市场上周成交额58.09亿元,创下近几周新低。指数方面,上周转债指数下跌0.95%,沪深300下跌0.69%。平价降,债底降。上周,存量转债平价下降,加权平均转股价值下跌1.15元至82.46元,加权平均转股溢价率上升1.71%至31.88%。转债的债底下降1.18元至88.15元,加权平均纯债溢价率上升0.86个百分点至16.71%。


转债发行进度:上周共有19家公司发布可转债方案最新进度情况,其中2家公司下周网上申购,5家公司发布可转债董事会预案,5家公司可转债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7家公司可转债方案获证监会核准。


1. 转债投资观点:警惕股权质押风险对转债市场的影响


股市波动加剧,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成为市场焦点。近期权益市场走势疲弱,各大指数全面下跌,市场避险情绪严重。一些小市值股票自2017年年初以来下跌超过50%,目前股价已经逼近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平仓线。同时,一些个股在盘中出现“闪崩”,加剧了市场对于股权质押的担忧。本周,我们梳理了目前转债存量市场上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情况,筛选出目前比例大于60%的共有21家【摘要】
公司控股人部分股份质押到期对可转债有什么影响【提问】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回答】
投资观点:警惕股权质押风险对转债市场的影响。近期权益市场走势疲弱,各大指数全面下跌,市场避险情绪严重。一些小市值股票自2017年年初以来下跌超过50%,目前股价已经逼近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平仓线。同时,一些个股在盘中出现“闪崩”,加剧了市场对于股权质押的担忧。部分公司的股价已经低于质押前股价的60%,如果未来继续下跌可能面临平仓的风险。我们梳理了目前转债存量市场上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情况,筛选出目前比例大于60%的共有21家。同时,我们通过对逐笔质押进行梳理,认为有部分企业在一笔或几笔质押上可能存在补仓的压力。


转债市场回顾:成交量下降,走势强于正股。转债市场上周成交额58.09亿元,创下近几周新低。指数方面,上周转债指数下跌0.95%,沪深300下跌0.69%。平价降,债底降。上周,存量转债平价下降,加权平均转股价值下跌1.15元至82.46元,加权平均转股溢价率上升1.71%至31.88%。转债的债底下降1.18元至88.15元,加权平均纯债溢价率上升0.86个百分点至16.71%。


转债发行进度:上周共有19家公司发布可转债方案最新进度情况,其中2家公司下周网上申购,5家公司发布可转债董事会预案,5家公司可转债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7家公司可转债方案获证监会核准。


1. 转债投资观点:警惕股权质押风险对转债市场的影响


股市波动加剧,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成为市场焦点。近期权益市场走势疲弱,各大指数全面下跌,市场避险情绪严重。一些小市值股票自2017年年初以来下跌超过50%,目前股价已经逼近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平仓线。同时,一些个股在盘中出现“闪崩”,加剧了市场对于股权质押的担忧。本周,我们梳理了目前转债存量市场上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情况,筛选出目前比例大于60%的共有21家【回答】

公司控股人部分股份质押到期对可转债有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