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2024-05-07 07:43

1. 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法律分析:关于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得到通知后二十天内不进行优先购买的视为放弃这一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2. 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是怎样规定的?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提问的内容属于《公司法》的内容。
一、《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出现情形和取得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的法院操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对于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九民纪要》做了如下解释:“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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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权转让有优先购买权吗?

公司对股东向外转让的股权一般是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作出了以下条件限制: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6、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退出股东的方式有哪些
退出股东的方式有:
1、股权转让;
2、公司减资;
3、要求公司回购;
4、解散公司;
5、破产清算退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转让公司转让完成后还能再变更吗
公司股权转让后可以变更解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有优先购买权吗?

4. 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

2007年5月,张某、李某和王某出资设立一贸易有限公司,三人分别出资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为保持股东利益平衡,三人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任何一名股东转让出资时,转让的结果不能使一名股东获得控股权,即任一股东不能因接受股份换让而拥有公司50以上的股权。公司成立两个月后,李某向张某、王某提出股权转让的要求。经协商,最后二人分别受让了10万元的股权。在二人交付股权转让款,准备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前,李某返悔,找到张某、王某要求取消股权转让协议,张某表示反对,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李某已经丧失了股东资格。纠纷发生后,李某找到律师咨询解决方案。律师点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则股权转让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案中,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转让结果不能使任何一名股东获得50以上的股权,而张某接受李某10万元的股权,导致其获得了公司60的股权,同时,三人没有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登记,此转让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使李某的主张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律师提示现根据我国《公司法》,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就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提出以下法律分析意见: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公司章程的作用犹如宪法对国家的作用。如上述案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有特别规定,应以公司章程规定为依据。
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则实践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损害公司的人合性,因此只要股东之间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他股东也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发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但是,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股权转让的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以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20日内对该股权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逾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只能接受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进入公司的股东。

5. 股权转让有优先购买权吗?

公司对股权转让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有优先购买权吗?

6. 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有什么法律规定

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扩展资料:
优先购买权的案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最新挂牌信息显示,华润集团旗下华润深国投投资有限公司拟以3.2375亿元将其所持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35%的股权及所持4264.31908万元债权转让,挂牌起始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期满日期未限制。
沃尔玛中国昨日并未回应是否受让这35%的股权,只是表示“充分尊重合作伙伴的投资决策”。沃尔玛还称,该股权的转让不会影响沃尔玛在中国的经营。
挂牌信息显示,本次股权转让,老股东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方要求,意向受让方在受让本项目的同时须一并受让转让方在上海联交所挂牌转让的全部21家沃尔玛股权项目。
此外,还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成为标的公司股东后五年内不对外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原股东同意的情况下除外。
分析人士指出,一系列较高要求可以看出,本次股权转让很可能是北京沃尔玛两大股东之间的内部博弈,或许已内定相关意向受让方,此前也出现过类似发布相关挂牌信息,但意向受让方已内定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华润集团转让北京沃尔玛股权 或已内定受让方

7. 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因为继承、被强制执行等非因股东本人的意思发生变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受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不能就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公司股权因被强制执行等原因予以拍卖的,公司股东可以主张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非股东竞拍成交后,其不得请求以拍卖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流拍重新确定底价,公司股东主张以新确定的底价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很多法律风险,企业运作所有程序都应该依法执行。公司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一个公司设立和运作的不规范,不但难以长久发展,更会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了解必要的公司法相关法律知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8. 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是什么?

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是公司的股东在转让自己所拥有的股权的时候,相对于外部的人员,公司内部的股东是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源自《公司法》的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但由于行文的简略,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执行一直有诸多争议。本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从实际出发,对于司法实践中所发现的一些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固定了法律界实践中达成的部分共识,并创设了部分新规则。
一、“同等条件”的含义是什么?
优先购买权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就是“同等条件”。在以往的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会片面地将“同等条件”理解成“同等价格”。本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明确“同等条件”应当综合股权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同时认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只优先购买部分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允许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上述规定肯定了长期以来的法律界共识,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相关规则,保障了股东自主处分其股权的合法权利,遏制了其他股东滥用“优先购买权”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恶意行为,值得肯定。
二、“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内容和行使期间是什么?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对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义务,但对其具体内容和规则缺乏执行细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则对此进行了补充。首先,其明确了该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转让股权的类型、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及方式等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同时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作了多层次的规定:行使期间首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确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则以书面通知上载明为准;通知亦未载明的或者载明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的,为三十日。
上述规定堪称优先购买权书面通知的“实施细则”,基本覆盖了优先购买权书面通知义务的各个方面,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作了多层次的细致规定,基本满足了各类情况下的需要,且设定了“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的行使期间最短期限,保障了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有一定的合理期间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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