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第一次结束多久开

2024-05-18 22:11

1.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第一次结束多久开

法律分析:要考虑办案进度实际情况,没有确定的时间,由破产审理的法院具体把握。除了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外,其余会议一般由管理人(以前为清算组)或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关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与法院、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方面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以免中途紧急叫停或仓促上马,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第一次结束多久开

2.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多久出结果

法律分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通知方式可根据债权人的具体人数、地域分布及通知效果,采取电话、公告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尽可能通知到本人,如果不是众所周知的地点,还应告知其准确位置、行车路线及标志性建筑,以方便债权人顺利找到会场。

3.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多久出结果?

法律分析: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通知方式可根据债权人的具体人数、地域分布及通知效果,采取电话、公告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尽可能通知到本人,如果不是众所周知的地点,还应告知其准确位置、行车路线及标志性建筑,以方便债权人顺利找到会场。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多久出结果?

4.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召开?

法律分析: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5. 一般开几次债权人会议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要开多少次是没有规定的,但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一般开几次债权人会议

6.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法律分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7.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法律分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8.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召开

法律分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