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的相关法规

2024-05-18 12:42

1. 工伤康复的相关法规

《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 工伤康复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机构,是指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分布情况及需求,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符合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向社会公布的医疗机构。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康复辅助器具装配)与职业康复。第六条 我市建立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医疗康复专家组成。市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为全市工伤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和进行康复医疗机构评估。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规划的实施,对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组织对工伤康复机构的评估和考核。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组织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与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负责工伤康复费用的审核。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制订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支出计划,并负责实施工伤康复费用的结算、拨付及其他业务。  工伤康复机构负责工伤职工康复价值的确认,实施工伤康复和康复效果的评定。第八条 康复对象是指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第九条 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第十条 康复对象的确认:  (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见附表1),同时提交相关医疗检查资料。  (二)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及时将申请材料转送工伤康复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接到申请材料5日内提出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的意见,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5日内将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意见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具有康复价值人员名单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三)经确认的康复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工伤认定结论和《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第十一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已鉴定伤残等级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伤康复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进行工伤康复。第十二条 工伤康复期参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确立。包括:  (一)医疗康复期:利用临床诊疗和康复治疗的手段,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短期1-3个月,中期4-6个月,长期不超过1年,具体时间由工伤康复机构在医疗康复的过程中,根据康复对象伤病情况在康复方案中确定。  (二)职业康复期: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可对康复对象逐步进行职业康复,提高康复对象的劳动能力。职业康复期为30-6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天。第十三条 工伤康复职工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一)工伤康复期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康复对象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的,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依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二)工伤康复对象住院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第十四条 在康复期间,康复对象因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生活用品费用。  (二)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三)超出工伤康复期的费用和未在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康复发生的费用。  (四)工伤职工住院康复期间的护理费用。  (五)康复对象故意加重伤情或无故拒绝工伤康复机构检查治疗而增加的医疗费用。  (六)超出核准项目发生的费用。  (七)其它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费用。第十五条 工伤康复机构应具备进行工伤康复基本设施、场所、人才、技术等条件,愿意提供工伤康复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标准。第十六条 医疗康复机构符合国家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标准,可以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康复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有关材料,组织市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康复机构的评估每二年进行一次。第十七条 市医保中心与工伤康复机构签定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工伤救治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工伤职工转入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第十八条 工伤康复机构在康复对象入院后,应根据康复对象的伤病情况,及时确认其康复期限,制定具体康复方案。康复对象康复治疗结束后,要进行康复效果评定。工伤康复机构还应建立康复对象个人康复档案,保存期限30年。康复对象的康复档案记录不全、不详或不实的,其工伤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康复机构之间应加强协作,保障全市康复对象得到及时、优质的服务,同时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技术指导。第十九条 工伤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支付范围》)的规定,开展治疗和收取康复检查、医疗康复费用。  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发生上述费用的,从工伤康复费用项下列支。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发生上述费用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条 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结算按《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经确认为康复对象的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终结,或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定可以出院的,康复对象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康复对象承担。第二十二条 工伤康复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工伤康复机构违反《支付范围》的规定,超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超出费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第二十三条 工伤康复机构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参照《北京市工伤康复机构考核标准(见附表2)》的内容执行;工伤康复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市医保中心将依照服务协议的内容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与之解除服务协议。

工伤康复的相关法规

2. 有关工伤康复治疗的问题

对工伤职工所受伤害进行治疗,尽可能地恢复其肌体功能和劳动能力,使其重返社会,这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宗旨之一。对工伤职工来说,其有享受工伤医疗的权利,也有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经过治疗后,工伤职工的伤情和伤残等级都会一定程度的降低,而且经过妥善的治疗后,其后续治疗费用也会减少。如果工伤职工不积极进行治疗,就无法正确地确定其伤残状况,无法准确地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一般实行先治疗,再康复,后评残原则。
   评定伤残等级是职工的一项权利,即使在拒绝康复治疗的情况下,只要进行了工伤性质的认定,就有权利要求评定伤残等级。但作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工拒绝康复治疗的证明,根据〈工伤保险〉40条的规定,拒绝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不享受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1)工伤医疗期内待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此项费用也可能发生在基疗期满评残后)、工伤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2)工伤医疗终结评残后的待遇: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若旧伤复发,只要工伤职工进行了工伤性质的认定并确认属于旧伤复发的范畴,并不能因为第一次拒绝康复治疗而不能享受旧伤复发的治疗。

3. 便民提示:工伤康复治疗期限怎样规定

先进行康复治疗评估员工康复才能进行劳能力鉴定工伤认定2医疗期康复间两且劳能力鉴定效性认定工伤2内所员工需要自行握间

依据《劳能力鉴定管理办》
第八条 〔提申请〕职工发工伤经治疗伤情相稳定存残疾、影响劳能力用单位、工伤职工向设区市级劳能力鉴定委员提初劳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能力鉴定限自作工伤认定结论起超2工伤职工本提申请由其近亲属代提
第九条 〔提交材料〕申请劳能力鉴定应提交材料:
()劳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复印件完整效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劳能力鉴定委员规定其材料
第十条 〔材料审核〕劳能力鉴定委员收劳能力鉴定申请应申请提交材料进行及审核申请提供材料完整应书面形式性告知申请需要提交全部材料
申请提供材料完整劳能力鉴定委员应自收劳能力鉴定申请起60内作劳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专业较鉴定工作期限延30

便民提示:工伤康复治疗期限怎样规定

4. 工伤人员的康复治疗

工伤康复申请条件:前提是已缴纳工伤保险。被认定属于工伤,伤病情相对稳定;工伤治疗期满后,经鉴定伤残1至10级;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老工伤人员,单位仍参加工伤保险,劳动功能障碍1至10;关闭、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其劳动功能障碍1至10级;事业单位、法院及其他机关受伤职工具有康复价值的。
一、工伤赔偿不合理找哪个部门投诉
1.如果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不合理的,工伤职工可以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二、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是违法的吗
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合法,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工伤并未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到期可以顺延至停工留薪期满,单位或员工都可以选择不续签。
如果员工因工伤导致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到期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劳动者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需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只要是1级至4级伤残,无论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用人单位都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直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劳动者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工伤5级、6级伤残的,只有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才能到期终止,但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没有提出,不管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到期了也不得终止。
3、劳动者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续签。也就是说,7级至10级伤残的,不管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手指骨折算不算工伤能不能评级
算工伤,可以认定十级伤残,骨折如果没有后遗病症的话,是典型的十级工伤。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算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享受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工伤康复待遇法律规定

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继续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康复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费的补助标准70%支付;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康复对象,由支付;
康复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所需费、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康复对象,上述费用由社保支付;
康复对象在工伤康复期间无法自理的,由康复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康复护理费用由社保支付。
一、工伤康复费用能否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为了做到公正、客观,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同时,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项目名称、材料、性能、质量和参考价格,并制定相应的安装程度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安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工伤基金支付的费用标准要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超出部分不能由工伤基金予以报销,由工伤职工自行支付。
工伤保险包括工伤赔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等内容。工伤康复费用是可以报销的。
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社保分中心办理申报结算手续。分中心为用人单位打印相关待遇核定表,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加盖单位经办人章确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可通过代发机构于每月20日划拨到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社发账户;其它待遇发放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发;联网结算的医疗(康复)费支付到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费支付到协议配置机构。
职工一旦遭受工伤,其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负担,身体健康也受到损害。康复费能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吗是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容易发生纠纷的问题。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到参保工伤人员工伤后住院治疗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工伤人员工伤发生的医疗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有哪些
工伤人员享受的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主要有:
全额享受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
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享受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未住院期间的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交通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全额享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住院工伤康复,发生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参保工伤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工伤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人员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安装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安装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故事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
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应予以补足;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工伤康复待遇法律规定

6. 工伤康复期是怎么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7. 工伤有康复治疗文件吗

对工伤职工所受伤害进行治疗,尽可能地恢复其肌体功能和劳动能力,使其重返社会,这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宗旨之一。对工伤职工来说,其有享受工伤医疗的权利,也有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经过治疗后,工伤职工的伤情和伤残等级都会一定程度的降低,而且经过妥善的治疗后,其后续治疗费用也会减少。如果工伤职工不积极进行治疗,就无法正确地确定其伤残状况,无法准确地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一般实行先治疗,再康复,后评残原则。
评定伤残等级是职工的一项权利,即使在拒绝康复治疗的情况下,只要进行了工伤性质的认定,就有权利要求评定伤残等级。但作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工拒绝康复治疗的证明,根据〈工伤保险〉40条的规定,拒绝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不享受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1)工伤医疗期内待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此项费用也可能发生在基疗期满评残后)、工伤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2)工伤医疗终结评残后的待遇: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若旧伤复发,只要工伤职工进行了工伤性质的认定并确认属于旧伤复发的范畴,并不能因为第一次拒绝康复治疗而不能享受旧伤复发的治疗。

工伤有康复治疗文件吗

8. 工伤康复治疗需要申请吗

法律分析:需要申请。工伤职工本人、单位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地的镇街社保部门提出工伤康复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