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什么样的行为是禁止的禁止行为

2024-05-18 07:39

1.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什么样的行为是禁止的禁止行为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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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什么样的行为是禁止的禁止行为

2. 保险销售人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法律分析: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并且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保险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保险从业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等行为。
一、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
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明确执法标准,有效惩处销售误导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前款所称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中销售保险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人身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的人员。
二、投保人再婚受益人是谁
投保人再婚受益人是: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受益人应当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受益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
三、怎么投诉保险业务员违规销售
向业务员所在的保险公司、或者保监会投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业务员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公司会对相应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投诉属实的,公司应当对相应的业务员予以相应的处分。如果保险公司不管,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4. 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订立合同及确定合同内容的重要事实,绝对信守保险合同中的承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一般为保险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最为了解,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这一优势,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编造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及其他事实不符的情况,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错误信息,使其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保险合同,或者接受保险合同的额外义务,或者接受有损其利益的保险理赔。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本法规定的说明义务,向投保人完整、如实说明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责任及责任的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责任期间、保险金额及其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及其处理等,不得故意隐瞒而不作说明。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由此可见,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的责任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影响。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这些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逃避或者减轻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损害投保人的利益。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仅可能误导投保人,而且可能造成保险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扰乱保险业经营管理秩序,应当予以禁止。
5.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这是一种严重的保险违法行为,指的是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为了骗取保险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没有发生的情况下,编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通过虚假理赔,将骗取的保险金据为己有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社会危害性很大,应当严格禁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5. 保险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法律分析:保险从业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等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6. 保险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1.根据《保险法》第116条中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诱导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4.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费回扣5.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等

7. 保险销售人员违规处理规定

保险公司违规理赔怎么处理一、对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对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构不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种类为:(一)经济处罚以涉案金额的大小分别给予不同档次的处罚。(二)行政处分以涉案金额和损失金额的大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三、有关责任人的区分:(一)直接责任人。(二)相关责任人。(三)主要领导责任人。(四)重要领导责任人。四、县级支公司(营业部)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关违法违规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一)行为人负直接责任。(二)与行为人在工作岗位上存在相互制约关系的责任人负相关责任。(三)科(股)室一般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正副科(股)长、正副主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公司分管经理或副经理负重要领导责任。(四)正副科(股)长、正副主任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分管副经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公司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五)区、县(办事处)级公司副经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经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市级公司主管经理负重要领导责任,县级公司经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市级公司主管副经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市级公司经理负重要领导责任。五、省、市级分公司机关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一)行为人负直接责任。(二)与行为人在工作岗位上存在相互制约关系的责任人负相关责任。(三)科室一般员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正副科长、正副主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公司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四)正副科长、正副主任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公司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五)市级公司正副职领导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主要领导责任,总经理负重要领导责任。(六)省级分公司正副处长正副主任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分管副总经理负主要领导责任,总经理负重要领导责任。(七)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总经理负主要领导责任;总经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上级公司负重要领导责任。六、发生贪污、受贿、回扣、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罚相关责任人3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200元。(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金额在10000元以上,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法规处理;罚相关责任人1000元,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级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8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500元。七、各级公司发生未经统一法人批准擅自投资、贷款、拆借、担保、抵押等违法违规运用资金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罚直接责任人5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罚相关责任人2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15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500元;(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直接责任人10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罚相关责任人3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2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1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罚直接责任人20000元,造成损失,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罚相关责任人5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3000元,造成损失的,给记大过以上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15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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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人员违规处理规定

8. 保险销售人员应当遵守

1.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是对保险活动应当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保险活动涉及的范围很广,不但要遵守保险法,还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比如涉及民事代理关系方面的,要遵守民法有关代理的基本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则应遵守公司法的基本规定等。2.保险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从事商事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商业保险应当遵循这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是否投保承保,由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强迫对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强迫所属人员投保,也有些当事人凭借其优势地位强迫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投保,这都是违背自愿原则的。3.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都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它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诚实相待,恪守信用,公平合理地订立保险合同。比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欺骗,不得隐瞒。严格遵守这一基本原则,有利于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有关当事人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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