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民政局是不是同一个概念?

2024-04-28 10:27

1. 政府与民政局是不是同一个概念?

不是。
民政局是地方政府的管理民事的机,它的职能是:

1、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 实施;指导全市民政基层组织建设。 

2、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调查掌握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减灾活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3、指导、协调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4、主管全市城乡社会救济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 

5、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 

6、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市“双拥”办公室日常工作。 

7、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8、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计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9、主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0、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11、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12、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 

13、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14、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15、负责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16、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17、主管殡葬管理工作。 

18、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19、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使用民政事业经费。 

20、负责移民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负责处理移民遗留问题。 

21、负责管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局属事业单位。 

22、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引用于知者不言

政府与民政局是不是同一个概念?

2. 扶贫办和民政局是不是一回事?

不是,民政局是专门办理结婚和离婚的。
扶贫办是专门帮别人投资扶贫的

3. 是不是那个民政局都可以办离婚?

是的,要你们两个的任何一方的民政局都可以,知道详细的给个好评在慢慢详谈

是不是那个民政局都可以办离婚?

4. 民政局 是不是NGO??????

民政局是政府部门,是GO,不是非政府组织NGO。

5. 离婚手续是不是一定要在当时登记的民政局办?

是的,离婚手续一定要在当时登记的民政局办。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离婚手续是不是一定要在当时登记的民政局办?

6. 结婚证是不是必须得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结婚证必须得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扩展资料:
领取要求: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
领取结婚证的法定条件:双方自愿、均无配偶,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非直系血亲、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登记条例

7. 现在结婚证是不是全国联网,任何地方的民政局都可以领取?

结婚证是不是在任何地方都可以领?

现在结婚证是不是全国联网,任何地方的民政局都可以领取?

8. 结婚证是不是必须得去一方户口所在区的民政局办理?

必须要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登记,不可以在其他区民政部门登记的,也不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具体如下: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扩展资料:
办理婚姻登记需要的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不能办理登记的特殊情况: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