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97修正)

2024-05-02 18:15

1.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以下称被保险人),适用本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不适应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本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被保险人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并逐步加大个人帐户的比重。第四条 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除本规定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外,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劳动者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第五条 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按规定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享有下列养老保险权利:
  (一)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养老保险其他待遇;
  (二)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三)要求提供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
  (四)就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五)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
  (六)监督企业的缴费情况。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被保险人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二)要求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咨询;
  (三)就与本单位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四)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第八条 本市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制度;
  (二)研究制订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
  (三)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
  (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负责经办养老保险事务。其职责是:
  (一)依法收缴养老保险费,督促企业和被保险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建立健全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帐户;
  (三)依法支付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办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关系的接转手续;
  (五)按时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预、决算草案,编报会计、统计报表;
  (六)依法运营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增值;
  (七)向企业和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八)组织推动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成立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监督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执行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提供下列情况:
  (一)执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制度建设的情况;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四)管理费、服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情况;
  (六)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
  前款第(三)、(四)、(五)、(六)项的基本情况,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审核核实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提出的改进决定或者决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采纳。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97修正)

2.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1996

首先关于养老金转存转存问题基本可以说没戏,据相关调查统计,中国所有申请而又成功转存率为2%,一般当地政府都会以各种理由给你扣压下来,成了也基本可以去光顾彩票中心了,具体手续参照以下流程吧,你才缴纳一年半,我都三年多了,作为中铁一员,我奉劝你淡定点吧个人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央及军队在京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私营企业、外省市驻京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人员包括:与上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个体工商户雇主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等。一、需提供材料:1、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存档卡及其复印件一份。2、原参加过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单、手册、台帐。3、按要求所需提供的其它材料(招工表、军官转业证等)。二、审核材料: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发给《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基金补缴汇总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及一些附属表格。三、填写表格和缴费工资基数确定:个人在如实填写上述表格后,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至其3倍之间确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25%(1999年-2000年间)缴纳基本养老费,缴费工资基数一经确定一年不变。四、缴纳养老保险费:1、社会保险科在对个人所填写表格内容进行逐项审核无误后,与个人签定《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一式2份,双方各保留一份。2、社会保险科根据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核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并通知个人到收费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社会保险科在审核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证后,发给其社会保险缴费卡。4、个人必须按社会保险科规定时间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自行中断缴费,不予补缴。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对于办理了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的人员,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将按照《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和市劳动局有关规定,负责办理转移手续。六、基本养老金领取:办理了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将其档案和养老保险材料,转移到区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确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办理有关手续。七、其它问题:对于办理养老保险中所遇到的其它问题,将严格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及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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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以下称被保险人),适用本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本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被保险人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并逐步加大个人帐户的比重。第四条 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除本规定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外,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劳动者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第五条 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按规定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享有下列养老保险权利:
  (一)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养老保险其他待遇;
  (二)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三)要求提供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
  (四)就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五)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
  (六)监督企业的缴费情况。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被保险人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二)要求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咨询;
  (三)就与本单位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四)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第八条 本市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制度;
  (二)研究制订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
  (三)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
  (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负责经办养老保险事务。其职责是:
  (一)依法收缴养老保险费,督促企业和被保险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建立健全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帐户;
  (三)依法支付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办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关系的接转手续;
  (五)按时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预、决算草案,编报会计、统计报表;
  (六)依法运营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增值;
  (七)向企业和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八)组织推动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监督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执行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提供下列情况:
  (一)执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制度建设的情况;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四)管理费、服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情况;
  (六)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
  前款(三)、(四)、(五)、(六)项的基本情况,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审查核实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提出的改进决定或者决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采纳。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4.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中 有关处理办法的通知 已废止

(一)存档单位办理一、需提供材料:1、单位持工商执照正本、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集体委托存档协议书及其它复印件各一份。2、单位在职职工花名册、上年度职工工资台帐。3、单位在职职工户口本、身份证、存档以其及复印件各一份。4、单位中原参加过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还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单、手册、台帐。5、按要求所需提供的其它材料(如招工表、军官转业证等)。二、审核材料:1、社会保险科依照政策规定,对存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在材料审核无误后,发给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职工花名册》、《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月报表》、《年企业和城镇劳动者缴费基数情况表》及一些附属表格。三、填写表格和缴费工资基数确定:1、单位按照填表说明如实填写上述表格并加盖公章后,交予社会保险科。2、单位以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至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之间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被保险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6%(1999年1月起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为扣缴。缴费工资基数一经确定一年不变。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社会保险科对单位所填写表格的内容进行逐项严格审核。2、在表格审核无误后,与单位签定《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一式2份,双方各保留一份。3、社会保险科根据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核查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并通知单位到收费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间:1、单位必须在每月10-30日前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节假日不顺延。2、单位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自行中断缴费,不予补缴。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对于办理了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将按照《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和市劳动局有关规定,负责办理转移手续。七、基本养老金领取:办理了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将其档案和养老保险材料,转移到区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1998)69号),确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办理有关手续。八、其它问题:对于办理养老保险中所遇到的其它问题,将严格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及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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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第八条 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被保险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三)财政补贴;(四)滞纳金;(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一条 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缴纳。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第十三条 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第十四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保存,保证其完整、安全。
  企业和被保险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发布核对被保险人上一年度缴费记录的公告,并在公告中确定核对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为个人账户)。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或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6.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在2021年7月份,由于北京相关险种基数调整,北京养老失业工伤最低基数上调至5360元,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最高基数28221,所以目前社保基数下限为5360,上限为28221。
根据2021北京社保基数和比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要分别承担16%和8%的养老保险,9%和2%医疗保险,0.5%和0.5%失业保险,个人要承担3元的大病保险费用,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0.8%生育保险,0.4%工伤保险。
如果按照2021年的北京社保最低缴纳基数为5360元计算,社保费用是1996.92元,职工个人部分需缴纳565.8元。
其中职工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比例分别是:失业保险的0.5%——26.8元,医疗保险的2%——107.2元和养老保险的8%——428.8元,大病/补充/大额医疗的3元,共计565.8元。
而企业部分需要缴纳的费用比例分别是:失业保险的0.5%——26.8元,工伤保险的0.4%——21.44元,医疗保险的9%——482.4元,养老保险的16%——857.6元,生育保险的0.8%——42.88元=,共计1431.12元。

7.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参见:《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被保险人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时,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18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8.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按照企业职工缴费年限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企业职工本人缴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企业职工本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第二部分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上述两部分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合计低于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可以补足其差额;高于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封顶比例,直至取消.第四条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0年的,按照职工在职期间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第五条1992年10月1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数缴费年限.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既不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做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的基数.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北京市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0%做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第六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第七条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本办法发行之月起,北京市《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82号)规定的困难补助及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给离退休人员增加10%离退休金的规定,停止执行,每人每月加发20元离退休金,其他各项补贴照发.第八条职工退休以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下半年根据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做调整.当年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的各类补贴金额高于调整增加的部分,予以照发(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开支.第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附件二: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做为计发缴费性养老金的基数,是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适应各种所有制、各种用工形工的规范化的养老金计发基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就是将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以本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加以指数化.其计算方法是:将职工每年的缴费工资,除以本市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即为当年指数,再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将平均指数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即为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S=C1/12N*(X1/C1+X2/C2+X3/C3……+xn/Cn)式中:S──职工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X1、X2、X3……X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平均缴费工资;C1、C2、C3……C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N──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例)某职工1994年退休,1958年参加工作,从1992年10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开始缴费,并有90年至93年的工资记载.假定1990-1993年该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发别为2418元、2870元、2905元、3526元;1990-1993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别为2650元、2877元、3402元、4523.按上列公式计算,该职工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小数点后保留两位)S=4523/(12*4)*(3526/4523+2905/3402+2870/2877+2418/2650)=94.23*(0.78+0.85+1+0.91)=94.23*3.54=333.57(元)附件三:关于实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第一条《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城镇企业和参加北京市退休费用统筹的中央在京企业、军队在京企业中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第二条企业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暂行办法》.1993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休、退休人员不再改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但执行《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按《暂行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国家及北京市现行规定计养老金的水平相比,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新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相比较时不含各类补贴和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10%离、退休金.第四条企业职工退休时,以1991年至退休上一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五条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中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的记载为依据(职工退休前一年的缴费工资暂以个人收入台帐计算).1992年10月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10月1日以前的缴费工资(含当年发放的价格补贴).以企业记载的职工个人收入台帐为准.第六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的职工,在国家工伤保险没出台新政策之前,暂按国家和北京现行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七条不具备退休条件,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领取退职费.第八条自1994年1月起,企业中达到退休年龄,本人缴费不满十年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暂行办法》实行之月起改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第九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可按《暂行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其第一部分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第二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计算出来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京劳办发字(1993)451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可补足其差额,高于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第十条符合养老条件城镇临时工按《暂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其他待遇仍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规定应办理退养的人员,暂不执行《暂行办法》仍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养.第十二条实行《暂行办法》前已退休人员中,按京劳险字(1998)103号文件和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负担的金额暂不列入市退休统筹基金.实行《暂行办法》后,退休人员仍按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继续按文件规定由退休统筹基金与企业分别负担.第十三条基本养老金第一部中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994年退休人员以4523元计算,以后以北京市统计局每年提供的数字为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附:1990年至1993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990年1991年1992年1993年2650元2877元3402元4523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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