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境外收入的抵免限额是什么意思?如何计算

2024-04-28 23:10

1. 企业所得税中境外收入的抵免限额是什么意思?如何计算

抵免限额是指税收抵免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企业所得税中境外收入的抵免限额是什么意思?如何计算

2. 企业所得税中境外收入的抵免限额是什么意思?如何计算求解

抵免限额是指税收抵免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3. 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能否享受15%的优惠税率?

问: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能否享受该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分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计算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明确,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总额,适用25%的税率,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时,其在中国境内、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仍适用25%的税率。

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能否享受15%的优惠税率?

4.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抵免的计算

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其在中国境外已经实际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境外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包括境内、境外所得分国别(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税额、抵免限额和实际抵免税额。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境外分国别(地区)的所得税税额的,不应给予税收抵免。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对上述税额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应再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后,计算为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由于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主要考察发生支出的确认和分摊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我国税收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企业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总额时扣除的,但属于应由各分支机构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应做出合理的对应调整分摊。境外分支机构合理支出范围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人员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相关税费和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等。居民企业境外收入确认与应税所得额计算:1、境外收入确认原则。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依然以决定的日期为准;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2、境外应税所得税计算。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境外收到的股息、红利、利息等境外投资性所得一般表现为毛所得,应对在计算企业总所得额时已做统一扣除的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在该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后,才能作为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在就境外所得计算应对应调整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时,应对如下成本费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别注意:(1)股息、红利,应对应调整扣除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的项目研究、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2)利息,应对应调整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相关费用;(3)租金,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其融资成本;属于经营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4)特许权使用费,应对应调整扣除提供特许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5)财产转让,应对应调整扣除被转让财产的成本净值和相关费用。共同支出的比例分摊: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上述所称共同支出,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成本费用支出,通常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支出。企业应对在计算总所得额时已统一归集并扣除的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1)资产比例;2)收入比例;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4)其他合理比例。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也称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具体如下:(1)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2)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企业应对境外分支机构的实际亏损额与非实际亏损额不同的结转弥补情况做好记录。

5.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

1、实际上解释的方法是按照抵免限额方法计算的至只是简便了一点。
2、境外税后所得2+已纳税额0.5=境外税前所得2.5万元,可以验算,境外已纳所得税=2.5×20%-0.5万元。因此,来源中国境内所得8万元,来源中国境外所得2+0.5=2.5万元,来源中国境内、境外所得=8+(2+0.5)=10.5。
3、来源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应当依照中国税率计算,10,5×25%=2.625万元
抵免限额=2.625×(2+0.5)÷10.5=0.625万元,国外已纳0.5,因此,计算的抵免限额0.625>境外已纳税额0.5,孰低原则,故,境外减免限额为0.5万元,(这里也验证了1、3的回答)
4、应纳税额=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中国所得税税率-抵免限额=10.5×25%-0.5=2.125万元。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

6. 企业所得税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是指税收抵免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抵免限额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从维护本国的税收权益出发,对本国居民(公民)已向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允许在国内进行税收抵免的最高限额。这个限额,就是跨国纳税人来源于或存在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按照居住国(国籍国)政府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按计算是否分国,分为综合限额和分国限额两种; 按计算是否分项,分为分项限额和不分项限额两种。在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实行累进税率的条件下,抵免限额的计算又有不合并累进抵免与合并累进抵免之别。抵免限额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7.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应该如何计算?

答:我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应按中国国内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在计算抵免限额时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具体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将居民个人一个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境内、境外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所对应的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出该类所得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计算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某类所得的抵免限额,如根据来源于A国的境外所得种类和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其抵免限额:
(1)对于综合所得,按照居民个人来源于A国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中的占比计算来源于A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其中,在按照《关于境外所得告握亮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3 号)第三条第(一)项公式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依法单独计税的所得的,先按照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出该笔所得的应纳税额,再与需合并计税的综合所得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相加,得出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2)对于经营所得,先将居民个人来源于A国的经营所得依照上述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该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其全部境内袜宽、境外经营所得的占比计算来源于A国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
(3)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按照来源于A国的各项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加皮戚总后作为来源于A国的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应该如何计算?

8.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境外税额抵免的分类

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通知》第五、六条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