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2024-05-06 03:25

1. 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开发海南,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用好、用活、用足国家给予海南的优惠政策,从简、从快办理审批、登记及其他手续。第二条 国内其他地区的人员来海南举办个体、私营生产企业、商业、社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直接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登记,发放营业执照。第三条 从事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资质审查,核定等级,领取基建许可证。从事装饰业的企业,注册登记时可免交许可证。第四条 境外投资者在海南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举办工业、旅游业的同时,允许经营内外贸和批发、零售业务。第五条 海南土地实行优惠的有偿使用政策。对从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高技术开发和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的投资者,实行更优惠的土地有偿使用政策。
  鼓励外商成片承包、综合开发工业区及本省沿海岛屿。
  设立台湾投资区,给台湾投资者以更方便的条件。
  简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手续和环节。建立土地市场,土地出让采取公开拍卖和竞投的方式。第六条 允许企业一业为主,交叉经营工业、商业、服务业、旅游业及其他业务。第七条 扩大市、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企业自主权。
  省内各地利用当地资源和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开发又不涉及国家进口配额的建设项目,通什市及各县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海口、三亚市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可自行审批。各市、县在确定项目以前,必须做好项目的经济技术论证。在此额度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经济计划厅审批。
  利用外省资金举办的建设项目投资额,通什市及各县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海口、三亚市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1,000万人民币以下,其建设、生产、产品销售、投资、外汇等条件能够自行平衡,并有偿还能力的,由各市、县和企业自行审批或决定。
  利用国外资金举办的建设项目投资额,通什市及各县在300万美元以下,海口、三亚市在500万美元以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100万美元以下;自借自还的外国贷款项目投资,通什市及各县在200万美元以下,海口、三亚市在300万美元以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100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国家和省综合平衡的,由各市、县和企业自行审批或决定,报省经济计划厅和经济合作厅备案。在此额度以上的,由省经济合作厅审批,报省经济计划厅备案。第八条 凡在海南举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保护资源和环境的法规,严格按照省政府统一制定的经济区划和城市规划选择生产区位。第九条 凡有能力的企业都可经营“三来一补”业务,无需上报审批,企业的生产经营由企业自行决定。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海南承包、租赁、购买全民、集体企业。具体办法另定。第十一条 凡在海南注册的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企业凭营业执照办理进口业务。第十二条 海南的企业进口用于省内建设和生产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包括建筑材料)、燃料及货运车辆,旅游、饮食营业用的餐料,企业自用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及其他物料,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由所在市县政府审批。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三资”企业进口上述物品,由省经济合作厅审批,其他企业由省贸易工业厅审批。
  市、县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自用的(合理数量以内)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由上一级政府批准;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进口上述物品,由省财政税务厅审批。
  需要进口以上免税物品的单位应申报年进口额,各企业在年进口额度内自主组织进口;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在年进口额度内委托有关公司进口。 海关根据审批机关的批文验放。第十三条 属于提供省内市场销售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以及用自有外汇进口国家规定由专业外贸公司统一经营的商品,由省贸易工业厅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进口额。属于由国家计委和物质部统配的进口配额,由省经济计划厅申报。
  以上产品进口配额采取公开招标分配的办法。具体办法另定。海关凭省贸易工业厅或经济计划厅发放的进口本额、许可证和批文验放。

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