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不端行为的我国法律规定

2024-05-18 08:23

1. 科研不端行为的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科技部在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2003),《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2004),《科技部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方案》、《关于加强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的意见》(2006),《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等章程办法中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如下: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①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②抄袭、刹窃他人科研成果;③捏造或篡改科研资料;④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⑤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⑥其他科研不端行为。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在《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2007),《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2007),《院士科研道德自律行为准则》、《中国科学院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等准则中认为: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剿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副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基金申请、受理、评议、评审、实施、结题及其他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章的行为。当然,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是基于主体的主观有意作为。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水平和能力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以及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能认定为科学不端行为。

科研不端行为的我国法律规定

2. 汉芯事件的事件教训

时值年末,本报记者向国家有关部委询问的结果是,确实没有相关责任人受到任何法律上的追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表示,他不满意汉芯事件的处理结果,“评审专家应该负什么责任,相关部门要负什么责任,也没有结果。目前处理力度很不到位”。清华大学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澜教授也表示,汉芯事件反映出我国科技体制中的弊病,这种弊病要求有关部门去真正反思和挖掘弊病产生的原因,并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这就不能不让人回想起著名科学家邹承鲁先生在去世前发表的一篇文章,他直言:“光说是不行的,对学术不端行为,一定要严查严办。希望各有关单位,各级有关领导真正予以重视,认真干几件实事,才能克制当前的腐败之风,还我国科学界一片净土。” 的确,整个2006年,先后有一批学术失范行为被揭发、处分。2006年1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天津外国语学院教授沈履伟出版的专著《求是集》中,对他人作品进行了剽窃。3月,清华大学医学院院长助理刘辉被院方开除,因为他把别人的学术论文归在自己名下,并在个人简历中造假。后来,又陆续传来中国科技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失范、广州体育学院院长身陷“学生门”等事件。 2006年6月,科技部负责人公开表示,将认真吸取“汉芯”造假事件的教训,从多方面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根治学术腐败。同年11月7日,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表示对于科研不端行为,要实行从警告、批评直至终止项目、收缴经费、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有关人员的科研项目申请的处罚措施。有媒体认为,这是中国政府部门出台的首个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条例,将打击科研学术造假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但顾海兵认为,这个处理办法的细节还不够细,操作上也不够具体,尤其是如何进行法律追究应该更突出。“诈骗了1000万元该如何处罚,诈骗了100万元又该如何处罚,刑法都有很详细的规定。处罚学术造假和诈骗也应该跟刑法关联起来。”

3. 荫士安的黄金大米事件

“黄金大米”论文荫士安对《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所发表的相关转基因大米“黄金大米”的论文知情,并签字同意发表,但荫士安在接受调查时否认知晓试验中是否使用“黄金大米”。2012年8月1日发表于《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CLINICAL NUTRITION) 的论文《黄金大米中的β-胡萝卜素与油胶囊中的β-胡萝卜素对儿童补充维生素A同样有效》(英文全称:《β-Carotene in Golden Rice is as good as β-carotene in oil at providing vitamin A to children》 ,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 2012年9月10日,中国疾控中心发布声明: 一、中国疾控中心成立了专门的科学审查委员会,认真核查相关科研档案,并与论文涉及到的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收集有关资料,对论文中提及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和逐一核查。二、论文第三作者、美国塔夫茨大学汤光文博士在我国的主要合作者荫士安研究员,在接受调查时前后说法不一致,目前,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已停止其工作,责令接受调查。三、经审查科研档案,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和其他直属单位均没有批准和参与有关“黄金大米”的研究。论文所述的研究内容也没有按规定提交卫生部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和卫生部审批。四、中国疾控中心科学审查委员会已联系论文责任作者汤光文博士,要求提供论文所述研究的相关材料和详细实施过程说明;同时要求美国塔夫茨大学对该项目开展调查,并提供详情报告。情况认定根据调查情况认定:项目所用“黄金大米”从境外带入时未经申报批准,违反了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在伦理审批和知情同意告知过程中,刻意隐瞒了试验中使用的是转基因大米,没有向学生家长提供完整的知情同意书,违反了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规定以及科研伦理原则,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项目主要当事人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项目实施情况时,隐瞒事实并提供虚假信息,严重违反科研诚信。处分决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给予荫士安撤销妇幼营养室主任职务、技术职称从二级研究员降至三级的处分、三年内不得主持科研工作,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所党委决定撤销其党内职务

荫士安的黄金大米事件

4. 教育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有哪些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支出反映了政府的行为,专项资金更是反映了政府一段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的政策重点。本文分析了我国当前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指出专项资金背后是具体政策的施行,专项资金的评价应回归其本质特征政策性。结合专项资金的特点.本文设计了包含效率、效果、公平与可持续性的分析研究框架,提出了专项资金政策绩效评价的具体原则与方案。
一、评价范围
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经费投入效益和经费使用管理的有效性等进行考核与评价。
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范围包括省财政科技专项即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基金专项资金支持的、按合同规定已结题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各类项目与科技平台项目。
二、评价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注重专项资金安排的科学性、管理的规范性、使用的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方法。
(二)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三)突出重点原则。根据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采取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的方式,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重点项目开展评价。
(四)简便有效原则。评价指标和方法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数据获得的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
(五)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客观、公正,评价标准统一,资料可靠准确,评价结果真实可信,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即被评价对象按合同规定应实现的目标。
四、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一)绩效评价的内容分为经费管理情况评价、项目完成情况评价和社会服务情况评价。经费管理情况包括经费的落实与使用,项目完成情况和社会服务情况根据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指标完成率进行评价。
(二)绩效评价采取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形式。重点、重大项目采取现场评价形式,评价专家需到项目现场考察问询,审查财务账册、合同书、审计报告、结题报告、鉴定证书、验收证书等有关资料,复核有关数据并提出书面评价意见。一般项目采取非现场评价形式,根据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三)由省科技厅设定年度评价比例,并将评价比例分布到各市(地)及各领域,随机抽取待评项目。年度评价比例为一般项目20%,重点项目50%,重大项目100%。
(四)绩效评价采用综合指标评价法,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全面分析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
五、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制定绩效评价的规章制度,确定不同计划类别绩效评价的具体操作方法及评价指标,确定绩效评价项目,指导、监督、检查市(地)绩效评价工作。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黑龙江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信息采集表》(附件3),撰写《黑龙江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附件4)。
(三)评价采取属地负责制,由市(地)科技、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的绩效评价,各市(地)绩效评价结果汇总上报省科技厅。(格式见附件5)。
(四)省科技厅组织绩效评价工作组实施再评价,汇总形成《黑龙江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六、评价工作程序
为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实施,评价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组织开展:
(一)准备阶段
1、制定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确定年度绩效评价对象,制定评价计划和实施方案。
2、部署评价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培训市(地)科技局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人,对评价工作做出部署;市(地)科技局负责组织培训本地区被评价项目单位负责人,启动评价工作。
(二)自评阶段
1、项目单位自评。被评价项目单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采集表、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项目合同书、项目审计报告、结题报告、鉴定证书、验收证书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本区域市(地)科技局。
2、市(地)自评。市(地)科技局汇总项目单位自评材料,按照文本格式,撰写本市(地)绩效评价报告,报本市(地)财政局资金主管科(处)审核后,连同项目单位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科技厅。
(三)汇总评价阶段
1、评价工作组实地检查。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及中介机构人员组成评价工作组,抽选部分市(地)及项目单位,就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2、撰写汇总报告。评价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对市(地)评价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撰写全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送省财政厅相关处审核备案。
七、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滚动实施、调整或终止专项资金支持的依据;作为审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申报专项资金项目信用资格的依据;作为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项目管理工作考评的依据;作为市(地)科技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考评的依据;作为黑龙江省科技专项资金投入使用和监管的依据。
(二)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公示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在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库中记录备案。
八、监督管理
(一)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察办法》、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省科技厅、财政厅对存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截留、挪用、挤占科技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交专职监督机构按相关规定查处。

5. 学生、团队成员在科研活动中发生不端行为,哪些人需要负责?

学生、团队成员在科研活动中发生不端行为的,同意参与署名的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除承担相应的领导、指导责任外,还要与科研不端行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了《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明确提出,医学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过程中,要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和学术论文投稿、著作出版有关规定。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署名应当按照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名”。
行为规范要求,医学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遵循科研伦理准则,主动申请伦理审查,接受伦理监督,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编订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规定了科技人员要遵守科研诚信,尊重知识产权;国家要设立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制度等。
二是注重医学研究特殊性原则。医学研究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需要坚持伦理原则,对受试者进行有效保护,尊重实验动物福利要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科研诚信规范。
三是诚信行为规范与制度建设并举原则。在规范科研人员行为的同时,也要发挥机构、部门对诚信监管作用,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三部委:医学科研人员发表论文 无实质贡献者不得“挂名”

学生、团队成员在科研活动中发生不端行为,哪些人需要负责?

6. 科研不端行为名词解释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表现如下:
1、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2、抄袭、刹窃他人科研成果;
3、捏造或篡改科研资料;
4、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5、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6、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扩展资料科研不端行为是一个伦理问题,很难通过制度规范来防范所有的不端行为。因此需要提倡道德自觉意识、加强舆论的引导,特别是要重视对年轻科研人员的道德规范教育。在极端功利主义盛行的今天,更应倡导求实、创新、自由、独立的科学精神,无私、诚实的科学适德。
只有当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内化于科学共同体每个成员的思想和行为中,科学共同体获得了自身道德伦理的本体地位,才会使科学共同体对其成员产生道德上的规范和引导作川,才不会致使其成员由于道德上的迷茫价值观的混乱而在金钱和权力的诱惑下萌动。
当然,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是基于主体的主观有意作为。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水平和能力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以及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能认定为科学不端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科研不端行为

7.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什么时候实施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2022年9月1日实施。科学技术活动指在所有科学技术领域内,即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中,与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全部的、有组织的、系统的科技活动。所谓有组织的、系统的科技活动,指在一个机构的范围之内,并列入这一机构的工作计划,由这一机构的人员有计划地进行的科技活动。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是从近代产业革命发生以来,科学技术所显示出的最巨大、最引人注目的社会功能,也是科学技术的主要社会功能。《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四)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五)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加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四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第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四)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六)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什么时候实施

8. 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按照中科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和《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中对科学不端行为的定义如下:

一、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

二、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三、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

四、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

五、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

六、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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